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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6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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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颁布日期】2016-12-03【实施日期】2003-01-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6修正)(2002年1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和资料。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日常工作。城建档案管理,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3、(一)生产、商服、办公、住宅等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二)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档案资料;(三)城市交通、电力、邮政、通信、港口、机场、铁路等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四)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防洪和防灾工程档案资料;(五)园林绿化、纪念性建筑(包括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资料;(六)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档案(含

4、勘察设计档案资料)。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竣工测量和补测补绘,由普查或者测量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同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报送单位限期修改完善。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

6、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第十五条 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建设和保管档案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城建档案业务规范和要求。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保障档案安全和质量的先进设施和设备,实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市、县(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城建档案目录。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

7、可以实行有偿利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城建档案的报送人和捐赠人,有无偿优先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社会福利机构和学校可以无偿利用城建档案。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将城建档案据为己有。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或者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罚。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5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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