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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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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2-15【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代省长 刘国中二一七年一月十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和我省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相关要求,省政府对部分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

2、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修改)。二、修改省政府规章六件。(一)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第十四条修改为:“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方可销售。”(二)删去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第十四条。(三)对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1.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或者备案”。2.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3.将第十九条中的“未经

3、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修改为“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四)对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2.删去第九条。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

4、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1.删去第八条。2.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3.删去第三十四条。(六)删去吉林省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发布)第十四条。对上述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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