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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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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84-11-30【实施日期】1985-01-01【有效性】失效【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4第200号1984年11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预防和减少自行车失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城乡人民骑用的自行车(含公用自行车),均须经自行车管理所验证合格,打印钢号,领取自行车证和牌照后方准骑用。第三条 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发货票,从国外带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自己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车架、车把、瓦圈、前叉子以及

2、变速轴等主要部件的发货票,在三十天内(自己组装的,以最后购买部件的日期为准)持户口本或单位证明信,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牌照手续。第四条 自行车证要随身携带,牌照须安装在自行车后挡泥板尾灯上方,无后挡泥板的,应安装在车架前脸处。第五条 买卖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包括零件),按一九八0年五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交易和过户管理规定办理。第六条 个人之间互换、赠送、转让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新车主应持证明信或户口本及原车主的自行车证和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第七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随车主迁出天津市时,车主须持户口迁移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自行车迁出手续

3、;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自行车,车主须持原住地自行车管理部门自行车迁出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在本市区域内迁居,车主应持户口本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变更自行车证上注明的居住地址。第八条 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办理自行车托运,须持下列证明: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售车商店开具的发货票;个人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凭自行车迁出证;车主临时携带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外出办事,可凭自行车证和牌照;外地人员携带来津的自行车需离开本市的,可凭自行车证、牌照或携带自行车的证明信。第九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和户口本到自行车

4、管理所开具证明。喷、烤漆部门依据自行车管理所证明受理业务。第十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更换车架、车把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牌照和购买车架、车把的发货票,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换下来的废旧车架、车把由自行车管理所收购,或在原打钢号旁打印“废”字。新自行车打印钢号后,因质量问题,原生产单位如予更换车架、车把,应给车主开具证明,车主凭更换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生产自行车的单位回收的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应自行销毁。第十一条 报废的自行车,车主持自行车证、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组织自行车管理所,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经常进行检查和定期普查。第十三条 丢失自行车证

5、、牌照,应及时向自行车管理所登记,凭单位证明信予以补发。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对逾期不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手续的,及私自为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的,处一至十元的罚款。对以各种方式出售、转让、赠送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的自行车生产单位,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对伪造、涂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理。上述各项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得给以报销;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一九七九年天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请示即行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1989年8月2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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