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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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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9-07-30【实施日期】2009-07-3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第69号2009年7月30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福州市、长沙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为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附件1)及各地凭证号段分配表(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就印制凭证及开展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抓紧印制和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及分配的凭证

2、号段,分批印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各试点省市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凭证发放办法,确保在8月5日前将凭证发放到中标的回收企业手中。各试点省市要建立专门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和发放工作机制,做到专人负责,对凭证发放进行登记,加强监督,并落实有关工作经费。二、认真组织开展管理信息系统培训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商务部将从7月29日起派出培训小组,赴各试点省市进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保证企业掌握和了解信息系统功能,严格遵守密钥等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及时录入真实、有效和完整的信息。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政策培训,指导

3、试点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提高政策水平,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及财政部(经建司)。联系方式: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杜博、矫旭东010-85093775,85093788(兼传真)财政部经建司 殷毅010-68552796,68552794(传真)信息系统培训联系人:杨跃(010-85093757,13911709619),曹峻松(13966655873)附件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略)2.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地区凭证号段分配表附件2:家电以旧换新试点省市凭证号段分配表 地区名称凭证数(单位:万份)开始序号结束序号北京5000000000010000500000天津3000050000010005300000上海3000080000010008300000江苏8000100000010010800000浙江(含宁波)5000180000010018500000山东(含青岛)8000220000010022800000广东(含深圳)16000300000010031600000福州1000380000010038100000长沙1000390000010039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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