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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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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9-07-07【实施日期】2009-07-0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适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集中管理的需要,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版的保险费发票同时停止使用。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一)人寿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

2、纸,规格为297MM210MM(票样见附件)。(二)人寿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公司打印项目。(三)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发票左上角印有“中国人寿”标识。(四)公司打印项目印制内容为空白。(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三、人寿保险费发票

3、印制和集中打印程序(一)人寿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人寿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发票送到指定的打印点。 (三)银行、邮政等代理机构在代办中国人寿保险业务时,可使用统一的人寿保险费发票。四、其他事项(一)人寿保险费发票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如有其他新的业务需求,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定开具人寿保险费发票的

4、协议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应于签订代开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交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备案。(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人寿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四)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票样方案实施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附件: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纸质)(略)2.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七日附件2: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表一: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单位:份序号所属区机构名称发票代码期初数量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作废数量期末数量合计表二:保费收入汇总表 单位:份/元序号所属期机构名称出单数量发票用量保费合计合计表三:保费收入明细表 单位:元序号打印日期机构名称保单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险种名称保费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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