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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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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为了不断开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大力表彰近年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9年9月底在北京召开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民委负责。为了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及表彰方式

2、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500个,其中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占50%。其中的600名代表将到北京出席表彰大会并受奖,对未到京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大会之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代国务院向其授奖。表彰的范围主要是2005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一)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

3、分裂活动,努力促进各民族大团结。(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四)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在巩固边防建设,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民族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要求(一)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二)评选的模范个人中,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同时,要注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其比例不应低于15%。各地世居民族必须有代表入选。(三)东部各省、直辖市在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

4、个人时,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要给予积极考虑。(四)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省部级、副军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模范个人的评选;正省部级、正军级以上单位不参加模范集体的评选。(五)曾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可继续参加此次评选。(六)分配给各地、各部门的表彰名额中,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各占50%左右。请各地、各部门将评选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事迹材料(约1500字)填写在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登记表(各一式5份),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解放军总

5、政治部审批同意,于8月5日前报国家民委。另请推荐1至2个事迹特别突出的模范集体或个人,于8月1日前向国家民委报送5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七)评选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地民(宗)委(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群工办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评选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评选质量。(八)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各地、各部门对拟评选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其中对模范个人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表彰大会筹委会将对拟表

6、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四、奖励办法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五、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我国新形势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要认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方法,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思路,把全国性的定期表彰评选工作与各地经常性

7、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及民族法规的教育;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使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过程,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使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群工办将负责此次评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于6月10日前报国家民委。联 系人:沈林周文京海宁联系电话:010665087100106601745201066010196(传真)附件: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8、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模范集体名称: 地区或部门:填报时间:二九年月日 模范集体名称1988年是否受到国务院第一次表彰大会表彰1994年是否受到国务院第二次表彰大会表彰1999年是否受到国务院第三次表彰大会表彰2005年是否受到国务院第四次表彰大会表彰简要事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各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国务院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模范集体名称: 地区或部门:填报时间:二九年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本人成份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单位1988年是否受到国务院第一次表彰大会表彰1994年是否受到国务院第二次表彰大会表彰1999年是否受到国务院第三次表彰大会表彰2005年是否受到国务院第四次表彰大会表彰简要事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各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国务院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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