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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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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的通知国质检法2009第176号2009年5月4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前,质检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积极应对,严防死守,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为落实温家宝总理“依法科学”的防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整理汇总了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现印发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附件: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

2、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附件: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一、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的公告(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8号)公告内容如下:“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二、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一)措施一:加强来自美国和墨西哥疫区

3、的口岸检疫。法律依据: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2.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

4、准入境或者出境。(二)措施二: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设立单独入境通道,航空口岸入境人员一律要求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法律依据: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2.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三)措施三:加强出入境人员,尤其是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地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实行红外线体温检测前移。法律依据: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

5、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2.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对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航空器上卫生状况的询问,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在此期间,入境旅客不得离开查验场所。4

6、.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均为传染病监测的对象。5.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九项:传染病监测内容是:(九)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四)措施四:发现可疑病例及时严格排查处置,对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隔离留验检疫。法律依据: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2.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隔离”指

7、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五)措施五:加强口岸及检疫对象(特别是对来自疫区的入境航空器)的消杀灭处理。法律依据: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三条: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

8、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2.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4.国

9、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入境航空器查验完毕以后,根据查验结果,对没有染疫的航空器,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入境检疫证;如果该航空器有受卫生处理或者限制的事项,应当在入境检疫证上签注,由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负责执行;对染疫或者有染疫嫌疑的航空器,除通知航空站外,对该航空器应当发给卫生处理通知单,在规定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入境检疫证。5.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需要卫生处理的,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被检疫传染病污

10、染的;(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6.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卫生检疫机关对已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复实施卫生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实施卫生处理:(一)在原实施卫生处理的口岸或者该交通工具上,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进一步实施卫生处理的;(二)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实施的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的。(六)措施六:禁止从墨西哥和美国三个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州进口猪及其产品;禁止从美国纽约州和俄亥俄州输入猪及其产品。法律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

1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七)措施七:加强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法律依据: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条: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12、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物检疫机关检疫。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一条: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二条: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5.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

13、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7.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

14、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8.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邮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9.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八)措施八:加强宣传教育和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第十项和第十一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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