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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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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9-06-22【实施日期】2009-06-22【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第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现就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旅行社申请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但与该字号所有者没有投资关系的,应当提交该字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书。二、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

2、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三、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同时经营边境旅游的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四、不经

3、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同时经营边境旅游的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五、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出入和识认的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六、旅行社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时,对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此通知规定的,向其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八、分社或者服务网点应当将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或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分社或服务网点撤消的,旅行社应当将其备案登记证明及时交备案发证机关销毁。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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