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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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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9-07-17【实施日期】2009-07-1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09第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为确保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操作资格考核发证(以下简称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

2、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职能交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地衔接好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职能。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明确的负责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地方有关部门,应尽快落实部门内部承担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业务的处室,切实做好人员定岗和工作交接等工作,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移交。尚未明确地方负责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部门的省(区、市),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尽快予以明确,并要在相关人员考核发证职能未移交之前,继续履行好职责,做到培训考核工作不停、机构不撤、人员不散,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省

3、级人民政府已明确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继续承担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职能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如继往地做好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请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职能衔接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二、切实做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省级负责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开展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要积极探索与完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合并培训、同时发证的工作机制,减少重复培训,减轻企业负担。要按照有关规定

4、,切实加强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严格考核发证工作,并逐步推行计算机化“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三、规范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技术规格和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09号)规定的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技术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全国统一式样和技术规格的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禁止采用纸质证件替代IC卡。各地所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IC卡),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IC卡管理办公室申领。已完成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职能交接工作的省(区、市)应尽快明确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发放管理程序,落实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备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分别由各省级负责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联系人:艾娟,陆南电话:010-64464064(带传真)、6446446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董喜明,郝红电话:010-64463015、64463627;传真:010-6446387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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