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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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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09-08-04【实施日期】2009-08-04【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第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

2、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八月四日附件: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

3、排的,用于补助地方开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在二级公路上的隧道、桥梁,下同)收费工作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每年定额安排260亿元。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先撤先补、多撤多补、不撤不补”的原则,补助资金每年全额分配各地,实行包干补助。未取消收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予补助,其补助资金在取消收费的省份间分配。第四条 中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情况和相应的补助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各地应相应建立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配套资金,与中央核拨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及时偿还债务,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稳

4、步、有序开展。 第二章补助资金的分配办法和支出范围第五条 准备下一年度取消收费的省份,其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情况以及其提交的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制定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通知相关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七条 根据资金分配办法不同,补助资金可分为“偿还债务阶段”和“未

5、来发展阶段”,具体分配办法如下:(一)偿还债务阶段。中央财政对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实行封顶控制。1.补助资金封顶总额=锁定的债务余额补助比例,其中:“锁定的债务余额”指各地经审计锁定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补助比例”:东部地区为40%,中部地区为50%,西部地区为60%。2.某省份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全国补助资金总额(不含特殊地区)该省份当年综合分配系数当年分配补助资金的所有省份综合分配系数之和。某省份当年综合分配系数=(该省份收费金额占比50%该省份取消收费里程占比20%该省份所在地区系数占比30%)该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比例该省份取消收费时间调整系数,其中:“收费金额”指2007年收费公

6、路情况汇总表中反映的该省份2007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金额。“收费里程”指各地经审计确定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里程。“地区系数”:东部地区为3,中部地区为4,西部地区为5。某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比例=该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该省份应取消的收费公路里程合计;若该省份是一次性全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该系数为1。某省份取消收费时间调整系数:若该省份于1月1日起取消收费,该系数为1;若该省份于年度中间取消收费,则根据实际取消收费时间进行调整。(二)未来发展阶段。对补助偿债资金安排达到封顶总额的省份,中央财政从次年起从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公路养护和建设发展资金。具体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

7、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偿还债务补助支出:用于补助偿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承担的银行贷款本息等债务支出。(二)人员安置经费补助支出:用于补助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工资、保险和部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安置补偿经费等。(三)公路养护补助支出:用于补助地方普通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大中修等养护支出。(四)公路建设发展支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普通公路新建、改造工程等支出。 第三章补助资金的下达和使用第九条 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对取消收费的省份拨付资金。年初预拨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第十条 省级

8、以下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方式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有关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补助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各

9、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情况和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虚报数据、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七条 考虑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情况,中央从补助资金中对上述五省(区、市)适当安排补助,具体分配原则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另行确定,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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