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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8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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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8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08第829号2008年1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保障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监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第四季度组织了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本次专项抽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了河北、山西、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贵州、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的256家企业生产的10类291种产品(不包括出口产品),产品抽样合格

2、率为76.9%。本次专项抽查的特点:一是抽查了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重点抽查了10个烟花爆竹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量占全国生产总量的80%以上;重点抽查了大众消费最多的组合烟花类、爆竹类产品,占抽查总数的88.0%。二是检验了涉及安全的重点项目。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重点检验了禁用药物、含药量、引火线、燃放性能、安全警示标识、包装等项目。三是加强了跟踪抽查。对2007年专项抽查中不合格的55家企业进行了跟踪抽查。除10家企业已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生产外,本次跟踪抽查检验了45家企业的48种产品。二、主要的质量安全问题本次抽查结

3、果显示,烟花爆竹产品仍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在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重要安全警示标识及产品使用氯酸盐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一)违规使用氯酸盐。国家标准规定,除烟雾类、摩擦类和擦火药头外,禁止烟花爆竹使用氯酸盐药物。氯酸盐由于反应温度低、敏感度高,尤其与硫磺或有机物混合后,稍经摩擦或撞击就会燃烧爆炸。烟花爆竹生产中很多工序是手工操作,若使用氯酸盐,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安全事故。本次抽查中有21种产品检出了氯酸盐,其中,10种产品引线中检出了氯酸盐,11种产品药物中检出了氯酸盐。(二)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过短。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的点火引火线应无损坏、燃烧时间均匀和引燃时间适当等。引燃时间项目是保障消费

4、者燃放安全的重要指标,如果引燃时间过短,极易造成燃放者点燃后无法及时离开而被炸伤。本次抽查中有50种爆竹产品的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过短,最短的只有0.5秒(标准规定3秒至13秒)。(三)燃放性能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问题。国家标准规定,烟花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火险、低炸、炸筒等问题。火险是指升空烟花产品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距离地面3米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低炸是指升空烟花产品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在3米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炸筒是指烟花燃放时简体产生不应有的炸裂现象。这些问题容易造成炸伤人或引燃物品的危险。本次抽查中有18种组合烟花类产品经检验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问题。(四)标识

5、不符合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产品的标识必须清楚准确标注产品类别等属性和燃放说明等内容。如果标识不清,容易造成消费者误操作,引起安全事故。本次抽查中有98种产品的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无燃放说明、无厂名厂址、无产品燃放级别及类别、警示语不清楚等问题。(五)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产品的包装必须能起到防震、防压、防潮、防泄露的保护作用。如果包装不符合要求,容易产生摩擦、撞击、静电而引起燃烧爆炸。抽查中有26种产品无包装或使用的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规定。三、处理意见针对本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

6、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按如下要求切实做好监督抽查的后续处理工作。(一)对禁用药物、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燃放性能、安全标识和包装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要予以封存,已经流入市场的要责令企业收回。对其中违规使用氯酸盐,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过短,燃放性能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缺陷的不合格产品,监督企业销毁。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予以曝光;曝光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针对本次抽查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增加对质量不稳定企业的抽样批次,重点检验禁用药物、含药量、引火线、燃放性能、安全警示标识、包装等项目。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的燃放量骤增给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认真处理本次专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并于2009年1月9日前,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情况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附件:2008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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