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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doc

上传人:dbnjzy10 文档编号:17984260 上传时间:2023-10-1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8.1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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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2009-02-25【实施日期】2009-02-25【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第22号2009年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按照我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截至2008年底,已有130余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建成。为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二

2、、我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我部审批。各级竣工验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各单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项目完成国家复核与批复的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所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单项验收已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允许投

3、入正式经营,并视同不按期完成建设规划,对地方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四、在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工程验收中,应将二噁英监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验收中,应将填埋场的施工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详见附件)执行。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我部或各地方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七、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等全过程负责。对于未经批准擅自

4、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严重超批复概算、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缴违规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存在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试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八、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附件: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一、为

5、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供规划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参考。二、本办法所指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成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经试运行,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单项验收)、安全卫生、消防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后,投入正式使用前,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

6、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投入正式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竣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科学、规范。三、环境保护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四、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包括环评和可研的批复、技术复核报告、

7、资金下达计划、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各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文本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的建设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五、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进行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六、各单位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8、建有焚烧设施的,试运行申请应包括试焚烧计划等内容。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接到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申请批复,批准其试运行期限、试运行期间收集范围和处置种类。申请批复应同时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法人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现场重点检查主体工程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复核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联动试车结果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有效、是否与相应环保主管部门联网,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贮存能力,以及应急管理制度、应急设施是否健全到位,涉及生产安全的安全、消防等单项验收是否已

9、完成。八、试运行期间,法人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对于运行性能良好的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采用环境保护单项验收监测数据。九、自获得试运行批准之日起算,试运行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结束时确保所有专项验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审计。十、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1个月内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等申请文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法人单位同时还应申请延长试运行期。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

10、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符合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四)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情况正常。其中,焚烧系统应有三次以上在设计工况下连续72小时稳定运行的工艺运行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其他处理系统应有两次以上运行工艺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充分证明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满足设施运行所需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以及安全、环保要求

11、;(五)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七)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通过有关专项验收;(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专项验收;(九)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通过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查,通过审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十)运行管理部门和人员已落实到位;(十一)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编制完成。十二、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竣工验收部门应

12、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结果符合条件。十三、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工程竣工总结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一;(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意见,工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二;(四)试运行报告(附工艺运行记录、试焚烧报告、环境监测记录);(五)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意见;(六)工程档案资料目录(包括各项招投标资料、监理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

13、程质量验收报告等);(七)竣工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审查、审计报告;(八)批准、备案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供应证明(协议)等。十四、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四份,分别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两份。工程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自提交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十五、竣工验收部门应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14、,且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具备与验收内容相应的专业背景知识和经验。与项目建设和运行相关的人员均应回避。十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及主要设备供货单位、水文地质勘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等应参加并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参加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十七、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根据上报的申请文件明确竣工验收程序、日程安排、人员分工,确定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重点和方法。十八、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度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重点对技术复核和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

15、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的执行情况,工程施工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招投标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行业工程技术规范执行的符合性,工程建设质量和功能的有效性,国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法人单位、施工、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核查。对试运行和单项验收中发现的影响项目运行的严重设计问题,也可以作为重点验收内容。十九、焚烧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试焚烧过程记录和评估情况;工艺操作参数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运行规定,自动控制系统是否稳定、有效,尾气处理系统能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能否有效运行,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是否安

16、全贮存;应急处理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等。安全填埋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废物稳定化/固化是否已建立有效的配比测试工作制度;工程建设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水文地质勘察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实;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有效;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是否齐全、完整和规范;防渗系统材料是否有质检合格证明材料,工程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渗层铺设完整性等。二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竣工验收不能通过:(一)各建设内容与国债批准文件、技术复核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内容较大出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建设内容和标准与国家有

17、关技术规范、标准等不符,项目有较严重的缺陷或问题,致使主体工程和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无法保证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实现;(三)不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设备和材料供货质量差,不能满足工程运行需要;(四)未按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施工;(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的工作记录遗漏较多,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六)运营管理保障措施和应急设施不健全,直接影响设施安全运行;(七)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未完成,安全防护距离内仍有居民或其他环境敏感目标;(八)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有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排放不达标等情况发生且尚未解决。二十一、竣工验收应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

18、员组成;听取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核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分组讨论和进一步审查资料;汇总分组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宣布竣工验收意见。二十二、竣工验收意见分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两种情况。竣工验收委员会中的专家对其专家意见负责。竣工验收部门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决定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二十三、对建议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将会议材料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推荐通过但仍然留存的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竣工验收部门收到法人单位的整改报告并审查通过后,对建议通过的项目作出批复,签发工程

19、竣工验收证书。二十四、对建议不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向法人单位充分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报竣工验收部门。法人单位应落实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报告。整改工作直至满足要求后,按程序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二十五、根据整改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报告,竣工验收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现场验收。重新组织现场验收、审查整改报告时,应邀请原竣工验收委员会中持否定意见的主要专家参加。二十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二十七、竣工验收完成后,法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二十八、法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

20、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附:1.工程竣工总结报告2.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附1: 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公章)(编写日期)项目基本信息表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建设单位联系地址:邮编: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审批部门、文号和时间: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债资金计划:初步设计: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号: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路线技术复核初步设计批复实际建设重大工程变更内容各参建单位及其相关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初步设计单位详细勘察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及招标内容施工承包单

21、位及承包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范围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焚烧炉:在线监测系统:防渗材料(防渗膜):第一章工程概况1.建设依据: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批复时间等。2.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项目建设地点和周边环境,场址的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3.批复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和总投资。4.项目法人、注册时间和注册资金,股东组成,主要业绩,工程管理机构设置,国有出资人代表和职责分工。5.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第二章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1.土地征收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批复(选址意见通知书及其附图、建设

22、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书)。2.应缴纳和实际缴纳的规费一览表。3.拆迁工作过程和结果。包括防护距离内的拆迁数量、拆迁费用、缴纳情况,拆迁过程主要事件和解决办法,拆迁结果。第三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1.招投标实施范围和执行情况 序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前三名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执行情况中,针对已完成的招标内容,逐一阐述以下内容:招标书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提出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主要负责内容)中标单位商务报价、中标理由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采购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情况,包括采购内

23、容、进口原因、进口过程、价格等2.工程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序号合同名称签订时间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及其处理方法。3.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变更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第四章主体单项工程建设情况和质量保证体系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结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和重点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主要设计内容和变更内容(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着重说明其主要设计参数、结构特点和施工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和主要机械设备一览表。附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形象照片。针对不同建设内

24、容阐述其质量控制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概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第六章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概述交工验收情况(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参加单位)。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综述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第七章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档案概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档案资料归档范围和归档去向的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主要意见和结论一一罗列)。第八章资金管理和竣工决算概述不同渠道资金到位情况,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实际投资额度与初步设计投资的对比和资金偏差分析,国债资金的主要投向,

25、竣工决算情况以及审计意见。第九章生产准备及试运行概述建设项目生产准备情况,包括人员培训、人员上岗情况,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制度制定情况,事故应急制度和措施,概述试运行情况,包括试运行时间、运行负荷、生产记录、运行控制参数、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试运行结果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第十章问题和建议截至竣工验收时如实反映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附2: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编写单位:公章)(编写日期)1.主要设计单位工作报告概述设计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设计变更及变更理由,设计服务,总结设计经验与体会等。2.主要施

26、工单位工作报告概述施工范围、主要施工工艺、施工管理措施、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总结施工经验与体会等。3.主要监理单位工作报告概述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依据、监理主要工作、监理平行检测结果、核验施工自检结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包括建设内容、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存在哪些缺陷、施工中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评价、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总结监理经验和体会。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概述工程概况(监督范围)、监督依据、标准;主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质量监督情况(包括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工作内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检查情况;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档案资料评价、工程总体质量评定);存在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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