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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失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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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8-10-14【实施日期】2008-10-14【有效性】失效【全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第233号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探索建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

2、究工作,特别是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经费由各高校在使用范围内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自主安排使用。二、各高校对经费分配与使用必须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要探索符合基础研究基本规律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与人员评价制度,并以此推动高校内部科技体制、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使高校能够建立起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制度与文化氛围。三、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高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经费使用一般应依托高校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博士毕业生研究资助。支

3、持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在高等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2开展交叉学科研究。支持高校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3开展新兴学科研究。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4结合本校实际,探索对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人员、团队及在读研究生自主选题研究的支持。四、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须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资助项目应通过校学术机构的评议、评审,资助方案须在校内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教育部。五、各高校应对申报的自主科研

4、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六、各高校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高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等各有关方面应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实行有效的追踪问效制度。申请研究项目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可再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七、各高校应建立科学、严格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分年度经费需求预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按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八、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5、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九、各高校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高校基本科研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十、各高校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本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各高校制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教育部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16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16年1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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