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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督函〔2018〕1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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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督函201819号】附件晋城市阳城县督办问题整改情况序号检查时间城市县区乡镇污染源名称现场问题情况详述整改情况完成时限备注SX-13-0822018年11月27日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东关村阳城县印机厂址内石材加工点该场地租赁给4家个体户,其中阳城县鑫钰鑫汽车配件维修中心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执行了重污染天气黄色应急预警。现场发现问题:1.阳城县敢命民用建材门市部,有切割机1台和磨边机1台,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和粉尘,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安装污染治理设施;2.王进彪(东大石材加工厂),有切割机1台,磨边机1台,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和粉尘,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安装污染治理设施;3.乔界中

2、(永元石材加工厂),有切割机1台,磨边机1台,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和粉尘,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安装污染治理设施。针对督办问题,阳城县环境保护委会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7日向阳城县供电公司下达了关于对阳城县城敢命民用建材门市部等3家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的函(阳环委办函201898号),县供电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15时切断了该3家企业的电源;该3家企业于2018年11月29日17时左右停止了一切生产活动,并将切割机、磨边机电机、操作台等主要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现场复查已不具备生产条件。2018年12月31日完成【环督函201819号】附件晋城市沁水县督办问题整改情况序号检查时间城市县区

3、乡镇污染源名称现场问题情况详述整改情况完成时限备注SX-13-0802018年12月1日晋城市沁水县晋城沁水县嘉峰镇摩掌村沁水县屹隆玻璃棉厂现场检查,该企业已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正在生产,发现问题:根据该企业环评计划生产标准,年生产10000吨。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停限产要求,日生产量不得超过1.5吨,现场核查企业台账每日产量约2.5吨,存在重污染天气超量生产现象。经核查,该企业不存在超产现象。实际情况是:该公司年生产1万吨玻璃棉项目,共15条生产线日生产量应为30吨。而该公司在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方案停限产要求时误将1万吨写为0.1万吨,导致限产要求“日生产15吨误写为1.5吨”,实际上该企

4、业因进入取暖期,煤层气源限供,因气源短缺已经停产8台生产机组,每天仅仅只能生产2.5吨,远远达不到日生产15吨的限产要求(限产50%),不存在重污染天气预警超产现象。对此该企业已经修改重污染天气预警方案。并且已由沁水县环保局重新审核备案。2018年12月31日完成SX-13-0812018年12月2日晋城市沁水县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高庄村沁水县永青矿机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晋城市沁水县已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二级)响应,该企业已列入预警清单。发现问题:1.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内容不具体、不完善;2.按照生态环保部提供清单内容,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涉VOCs工序应停产。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涉VOCs工序正在作业生产。针对问题,沁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与12月4日进行现场核实,问题属实。沁水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处罚款10万元(沁环罚字201857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完善修订,限于三日内完成。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2018年12月31日完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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