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推动行业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涵盖投资建设项目策划、准备、实施、运营、评价各阶段 , 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 财产安全,关系到投 资决策的科学 性、合理性 。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2、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 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社会责任 ,享有独立公正提供咨询服务、获得合理 咨询报酬 、 对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承担遵守职业道德 、 维护业主合法利益 、 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的义务。 第四 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2 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第 五 条 中国工程咨 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是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着力 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
3、的行业形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接受中咨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的 直 属工程咨询单位,其资格认定和管理由中咨协会负责。 第 六 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认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 。 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单位根据规定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 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八 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从丙级资格申请。 第 九 条 工
4、程咨询单位资格按以下专业划分: (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3 (五)核电;(六)核工业;(七)水电;(八)火电;(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气;(十二)石化;(十三)化工医药;(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机械;(十六)电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广播电影电视;(十九)轻工;(二十 )纺织化纤;(二十一)钢铁;(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农业;(二十四)林业;(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二十八)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
5、境卫生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规划;(三十二)综合(不受 具体专业限制); (三十三 ) 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粮、邮政工程、气象工程、矿产开发、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 第十 条 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 编制 各类发展建设 规划; (二)项目前期咨询 : 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等 ; (三)评估咨询: 对 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初步设计 等 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后评价、项目概预 结 决算审查等; (四)工程设计; (五)招标代理; (六)工程(
6、设备)监理; 4 (七)工程项目管理: 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实施进行 管理。 上述(四)、(五)、(六)项的内容,依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确定 。 第十 一 条 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年限和业绩。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甲级不少于5 年,乙级不少于 3 年;所申请专业服务范围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 3 项。丙级无年限和业绩要求。 (二)技术力量。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总数,甲级不少于 50 人,乙级不少于 30 人,丙级不少于 15 人,其中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20%,聘用的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
7、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三)技术负责人。工程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为 具有高级职称的 咨询工程师(投资) 或 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 , 且 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 10 年 。 (四)技术水平和装备。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具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积累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 。 (五)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质量、廉洁、可持续管理体系。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5 (七) 申请的 专业。每个专业必须同时配备 至少 2 名登记专业与申请专业一致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和 至少 5 名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与申请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
8、少包括 1 名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申请综合专业应具备不少于 8 个单项专业甲级资格。综合专业 只设甲级资格,且服务范围仅限规划和评估咨询。 (八)申请的服务范围。 工程咨询单位 可以同时申请多项服务范围。 申请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的,原则上应具备前期咨询、工程设计资格或工程(设备)监理资格。在技术力量配备方面,还应配备 具有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为 工程技术经济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 或 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 。 第十二 条 资格认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中咨协会提前公告。 第十 三 条 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通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事项,并向审查单位
9、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 应当 对申请材 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年不予认定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 条 审查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 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中咨协会。 第十五 条 中咨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6 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中咨协会批准予以公告,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 十六 条 申请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 的单位, 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 第十 二 条 、第十三条 规定的程序 提出申请 ,不能 越级申请。 第 十七 条 工程咨询单 位资格
10、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第 十八 条 工程咨询单位 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事项,需承继原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重新核定相应资格。 第 十九 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因宣告破产或其他情况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咨协会负责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检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 一 条 执业检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情况; 7 (二)资格 申请
11、材料真实性情况; (三)诚信、廉洁和规范执业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 条 工作 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 由 中咨协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 条 审查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中咨协会 视情节轻重 责令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 规定受理资格申请; (二)伙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 (三) 未能尽职尽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 第二十四 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作为不良从业记录,并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降级和取消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 超出认定专业和服务范围 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 (二 )不接受 或者未通过 执业检查的; (三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8 (四 )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五 ) 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