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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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3]第89号   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及《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的相关要求,我部将开展2013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   (一)参加年审的远洋渔业企业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年审登记表。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四格式填写《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2.2013年度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全面总结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遇到问题及对策建议;认真如实填写《2013年远洋渔船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3年远洋渔船船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2013年远洋渔业企业新增境外投资情况统计表》(附件3)。   3.渔船船舶证书。提供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提供入渔国国籍证书、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件。双重国籍渔船应提供中外文船名对照表。   4.捕捞许可证。在他国管辖海域生产的渔船须提供入渔国政府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大洋性项目需提供《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尚未办理或证书已经过期的,需同时报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二)。   5.使领馆证明文件。过洋性项目渔船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证明项目企业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生产的文件原件。   6.运回自捕水产品情况。请对照海关总署、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署税〔2000〕260号)进行自查,提交书面材料;对平均每船年运回量超过1000吨的过洋性项目需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交渔捞日志等证明材料。   7.船位监测安装运行情况。请对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渔〔2012〕4号)进行自查,提交书面材料。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事金枪鱼(含印度洋底层延绳钓、东太平洋鲨鱼项目)、鱿鱼(含公海中上层围网、秋刀鱼项目)和东南太平洋竹荚鱼项目的企业,请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项目所有渔船2013年度渔捞日志寄送至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地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邮编:201306)。   (三)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后,于2014年2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汇总后的《2013年远洋渔船基本情况统计表》《2013年远洋渔船船员情况统计表》《2013年远洋渔业企业新增境外投资情况统计表》(附件1、2、3)报我部渔业局(附企业申报材料)。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直接报我部渔业局。   (四)请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对2013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14年1月24日前向我部渔业局报送以下材料:   1.下属各项目工作组2013年生产、工作、管理情况。   2.2013年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情况总结,并按远洋渔业企业分项目提供每艘远洋渔船2013年船位调取情况(包括渔船船名、设备类型、正常调取船位天数、故障天数、手动报告船位天数、未按规定报告船位天数)。   3.2013年每艘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分品种、分海域金枪鱼产地证书开证情况、配额分配及使用情况。   (五)请上海海洋大学对企业寄送的渔捞日志填写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2014年3月10日前将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二、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规定的测算标准,请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2013年经我部确认项目、正常作业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按实际作业天数测算耗油量,并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测算结果按附件4格式报我部渔业局。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2013年远洋渔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         (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渔船船名 渔船所有人 作业海域 作业方式 建造完工日期(yyyy-mm-dd) 建造国家和地点 国内捕捞许可证编号(如有) 主机功率 船长 型宽 总吨位 渔船国籍 是否保留了中国国籍 (千瓦) (米) (米) 1   (渔船1)                         (渔船2)                         …                         本企业合计 船数                         2   (渔船1)                         (渔船2)                         …                         本企业合计 船数                         … ……… …                         ……… …                         本企业合计 …                         … ……… …                           ……… …                           本企业合计 …                         全省(区、市)合计                           附件2: 2013年远洋渔船船员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      (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渔船总数 雇用船员总人数   其中   职务船员人数   外籍船员人数   持证人数 持证人数 持证人数 1                                                   本企业合计               2                                                   本企业合计               ……                   全省(区、市)合计                 注:持证是指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职务船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作证》,普通船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作证》。 附件3: 2013年远洋渔业企业新增境外投资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      (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境外设立企业名称   境外投资总额(万美元) 其中:   注册资本额(万美元) 中方所占股份 境外渔业基地投资额(万美元) 中方所占股份 1                                                   本企业合计             2                                             本企业合计           ……                 全省(区、市)合计           附件4: XX省(区、市)2013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制表单位:      (盖章) 序号 1.企业名称 2.渔船船名 3.自有或代理(代理请注明渔船所有人) 4.作业类型及海域 5.项目确认年度及批次 6.项目确认日期 7.确认截止日期 8.新批项目批准文号 9.新批渔船出境日期 10.确认(出境)作业天数 11.船位监测天数 12.主机功率(千瓦) 13.耗油系数(吨/千瓦) 14.省级渔业部门测算补助用油量(吨) 1   (自有渔船1)                             (自有渔船2)                             ………                             自有渔船小计                             (代理渔船1)                             (代理渔船2)                             ………                             代理渔船小计                           本企业合计                           2   …                             …                           本企业合计                           … … …                         全省(市)合计                             备注:   ①补助用油量(吨)=渔船国籍证书载明主机功率(千瓦)×耗油系数(吨/千瓦)×补助天数÷360(北太鱿钓180)   ②耗油系数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号)规定执行(南极项目另行通知)。   ③补助天数计算:年内新批项目渔船取出境作业天数与船位监测天数的最小值;延续项目渔船取项目确认天数与船位监测天数的最小值。   ④请在“本企业合计”、“全省(区、市)合计”后注明渔船总数(含自有和代理渔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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