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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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15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试运行的通知
汇综发[2013]第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提升面向银行的信息服务水平,规范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互渠道,进一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了面向银行的综合信息门户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银行门户)。银行门户整合了外汇局现有的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应用服务平台中面向银行的信息发布和交互功能,由应急信息发布、信息浏览、信息交互和网上办事等模块组成。为检验和完善银行门户的功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启动相关试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内容
银行门户的试运行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9月30日。
银行可通过访问银行门户查询应急处理信息、浏览外汇新闻动态、查阅外汇政策法规、下载外汇数据和资料、办理外汇业务、与外汇局进行信息交互(收发邮件)。
银行门户集成了应用服务平台的已有用户,银行在应用服务平台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登录银行门户办理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并与外汇局进行信息交互,外汇局在应用服务平台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登录信息交互模块,与银行进行信息交互。
二、访问设置
银行和外汇局通过以下渠道访问银行门户: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用户
外部机构接入网
lP地址访问:http://100 1.95.15
域名访问http://banksvc.safe
外汇局用户
内部业务网
http://100 1.63.24/
相关访问设置和用户操作的详细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银行访问地址:http://asone safe:9101/asone,外汇局访问地址http://100.1.48.51:9101/asone/。)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用户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三、试运行要求
(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二)各银行总行应于2013年7月15日至7月30日期间按照手册中的配置要求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所辖银行网点能够正常访问银行门户。
(三)各分局应于2013年7月15日至7月30日期间按照手册中的配置要求组织完成辖内外汇局用户的客户端环境设置和访问测试等工作,协助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解决在试运行期间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试运行期间,请各分局总结试运行情况,拟写试运行工作总结报告,于2013年9月15日前发送至外汇局内部业务网邮箱app@ic. safe。
各分局及银行在进行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和访问测试等工作时,如遇问题,请咨询:010-68402220,010-68402102。
各分局在进行试运行工作总结时,如有疑问,请咨询010-68402536。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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