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F-2016-080014东府办201695 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广坝农场,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经十 四届市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 年 9 月 13 日(此件主动公开) 1 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保障土地经营业主对 转入土地的经营权,规范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
2、理办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中办发2014 61 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 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5 号)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 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的通 知(银发2016 79 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 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6 74 号) ,结合东方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 是指土地经营
3、业主依法流转取得的耕地、 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 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流转期内享有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获得 土地经营收益和处分经营收益的权利。第三条 东方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申请办理农村 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适用本办法。 2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是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依 法享有其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 权利的凭证。第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办理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第六条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市政府颁发。第七条 市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 权证的登记颁证审核工作,其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承 担备案、登记
4、、发放等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相关工 作。第八条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名称和编号;(二) 发证机关及日期;(三) 流入方和流出方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四) 流转方式和期限;(五) 流转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六) 流入土地总面积及地块数;(七) 流转地块情况;(八) 他项权利登记和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九) 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变动登记。第九条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通过已依法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流转土地的经营业主,并签订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 (二) 流转的土地权属明确无争议,并在市级或乡镇农村土 地流转服务中
5、心鉴证备案;(三) 集中连片经营土地规模达到 20 亩及以上;(四)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5 年及以上;(五) 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出方(承包方) 土地流 转价款和向发包方缴清土地流转增值费。第十条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土地规模经营业 主,先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然后向市农村土地流转 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二) 初审。 乡镇政府对规模经营业主报送的资料在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初审。 资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并向市农业局报送申请登记资料; 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书面通知
6、申请人补正。(三) 审核和颁证。市农业局其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中心对申请登记资料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 填写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市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流转 经营权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按要求补正。第十一条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申请人应向乡镇 提交以下资料:(一) 办证申请书;(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4 (三) 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四) 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出方土地流转价款和向 发包方缴清土地流转增值费的证明;第十二条 乡镇初审资料符合规定的,应向市农业局报送以下 申请登记资料:(一) 办证申请书;(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三) 规范的土地
7、流转合同;(四) 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出方土地流转价款和向 发包方缴清土地流转增值费的证明;(五) 到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备案证明;(六) 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办理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 如实、 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并出具相关证明;(四) 实地核查。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办理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一) 查验复审乡(镇)政府报送的申请登记资料;(二) 实地核查; 5 (三) 填写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按程序报市政府 审批
8、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第十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合同及备案资料与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载明的事项 和内容应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及其他登记资 料,由市农业局管理。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入方和转出方有权查 阅、 复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第十七条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因涉及的权力人、 土地 面积和经营期限等事项发生变化或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当到市农 业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 下资料:(一) 变更登记申请;(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三) 已变更的农村土地经
9、营权流转合同或其它证明资料;(四) 原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五) 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 审核,符合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规定的,应在农村 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及登记簿上变更登记记载并盖专用变更登记章。 6 第二十条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严重污损、 毁坏、 遗失 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可向市农业局申请换发、 补发。原有的权 证应交回市农业局注销作废处理。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换发、补发等手 续,应以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第二十二条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应当在农 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并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 营权证的他项权利摘要栏注明。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认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 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 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正。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驻市军、警,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驻市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13 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