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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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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F-2017-080011东府办201710 1 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 镇人民政府,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方案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6 月 22 日(此件主动公开) 1 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1781 号

2、)(以下简称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推动我市中小 微型企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结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的特点, 紧紧围绕当前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现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 杠杆放大效应,确实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市中小微型 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二、总体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 我省和我市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遵循公开透明、 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 金使用规范、 安全和高效。三、实施内容(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及管理。1. 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是省级

3、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设立,主要用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提 2 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等方 面的资金。2. 资金管理。资金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后, 由我市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 政厅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我市项目申报、 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 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 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支持对象、内容、方式及补助标准。1.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指在东

4、方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以下类型:(1) 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 小型和微型企 业(包括个体工商户);(2) 为中、 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 组织。2.支持内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 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 企业担保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符合国家、 我省和我市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支持我市开展中小企业互助贷款等优惠贷款; 鼓励以股权投资、 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 (2) 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水平。 重点支出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平台网

5、络、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创新示范基地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 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质量品牌、管理咨询、财税服务、法 律服务、融资服务、信用建设、信息化水平提升、 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3) 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 精细化、 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重点咨询中小企业传统产业升级和产品质 量升级改造。(4)省政府及市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工作。3.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 购买服务、 风险补 偿、奖励补助、股权投资和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先用于贷款贴息、 股权投资、 设立基金和风险补偿。(

6、1) 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2) 购买服务。按照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服务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3) 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开展符合国家、我省及我市政策 要求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资金补偿;对于我市财政 出资开展的互助式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优惠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我市财政资金出资额给予切块支持。(4) 奖励补助。对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 融资 4 性担保机构、服务机构,按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对 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服务的,按融资担保 业务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率补助;对我市纳入

7、我省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平台网络的建设单位,按实施建设项目所发生的服务场地、 设施改造装修和软硬件购置等费用给予一定额度补助;对我市省 级枢纽平台运营场地租金给予全额补助;对我市中小企业参加国 家或省主办的展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省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奖励。(5)股权投资。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我市中小企业给予支持。(6) 设立基金。通过财政租金引导,吸引企业、 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 持中小企业发展。4. 补助标准。贷款贴息额度,按照中小企业获得实际贷款额 的 1%-1. 5%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 担保 费率补助的额度,按照当年

8、担保机构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的 1%计算。金融机构的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总额 的 2计算,年度总奖金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对单个服务机构奖 励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对我市纳入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网络建设单位的奖励额度, 不超过总投资的 30%;小微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和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支持,按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个 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5 (三)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1. 申报资格。 申报专项资金的市场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1)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放宽)(3) 成立半

9、年以上(含半年) ,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4) 近 1 年没有因财政、 税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 处罚;(5)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6)我省及我市生态、环保要求。(四)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流程。1.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 介转发省级资金管理文件。 (牵头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在省级财政 部门专项资金下达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上级部门确定资金的年 度支出方向和支持重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发布我市年度 工作计划,确定申报截止日期

10、。 (牵头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 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3.组织企业申报,审核申报材料。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在申报截止日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 6 业(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申报材料的审核, 出具审核意见(对 申报材料中涉及税务、 财政、金融、环保等方面信息的,税务、 财政、金融、环保等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出具审核意见)。 对不 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在审核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 个人;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结合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我市年度专项 资金额度,汇总形成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计划。 (牵头单 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相关部

11、门)4.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将年 度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计划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满后,将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省级资金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项目 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牵头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五)资金拨付。1.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政府对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专项资金拨给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2.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按规 定将其拨付给相关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六)监督管理。1.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督促相关企业加快项目推进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对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应考虑予以扣减 7 其当年的专项资金额度。 (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2.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 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挤占、 截留、挪用、骗取专 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驻市军、警,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驻市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7 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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