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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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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 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 及其配 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制定本实 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监管。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电力市 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对电力市场涉及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交 易组织和实施、交易执行、交易结算、市场干预与中止、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公开和披露等进行监管。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 职能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第四条 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

2、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 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法规 和规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 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举报,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应当及时处理, 1 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第七条 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 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电力市场所有 成员。第八条 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 监管:(一)市场主体注册情况;(二)市场主体符合行业政策、能耗指标等情况;(三) 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落实情况;(四) 电力市场规则执行情况;(五) 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六) 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七) 电费结算情况;(八) 电力市场平衡账户收支情况;(九) 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十)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含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 运营、维护和管理情况。第九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 对参与竞争性业 务市场主体的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监管:(一)市场主体的集中度和行使市场力情况;(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2 (三)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四)合同签署及履约等情况;( 五 )企业资产股权变动、重大经营活动和财务风险情况;( 六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第十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网企业的下 列情况

4、(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监管:(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情况;(二) 提供输电、配电、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服务情 况;(三)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情况;(四)输配电价格执行情况;(五)供电服务及供电质量情况;(六)投资、成本及收益情况;(七)电网运营效率情况;(八)产权关联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独立运营和关联交易情况。第十一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力调度机 构的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按规则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二)发电调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三)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组织开展情况;(四)履行电力交易安全校核责任情况; 3 (五)提供网络拓扑、电网系统参数和安

5、全校核参数等数据 的情况;(六)从业人员及其亲属与市场主体的利益回避情况。第十二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力交易机 构的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拟定情况;(二)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三)按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的情况;(四)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情况;(五)市场风险防控的情况;(六)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七)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控的情况;(八)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情况;(九)交易机构章程执行情况;(十)配合市场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十一) 从业人员及其亲属与市场主体的利益回避情况。第三章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第十三

6、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拟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配套实施细则,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 管局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 意后执行。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及实施细则应根据市场发展情 4 况适时修订完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修改电力市场交易 规则:(一)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三方机构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四)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电力市场注册第十五条

7、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市场主体须在电力 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工作制度 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的市场主体应符合准入 条件、 满足市场交易规则有关技术规定, 并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规 则、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 的法人资格、 财务、技术等基本信息。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 应当按照电力 市场规则的规定,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 方可变 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进入市场的条件时, 5 由电力交易机构撤销注册。第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在 5 个工

8、作日内,办理完成市 场主体的注册手续。注册结果应向市场主体公布并报国家能源局 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备案。第五章 电力市场业务稽核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应建立电力市场业务稽核 机制, 对电力市场运行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履职情况 进行监测和评估, 以发现和避免滥用市场力及市场操纵行为, 并 提高电力批发市场的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稽核。 电 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为第三方机构履责提供场地、 必要 的数据等保障。 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承担信息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以下

9、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分析与监测:(一)市场力结构化指标;(二)扫描市场报价和运行情况;(三)市场异常事件;(四)市场交易细则拟定过程;(五)市场运行管理情况;(六)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认为必要的分析与监测。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要求定期提交市场运行监 6 测报告以及异常事件的调查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力、电力市场价格、网络 阻塞情况、非正常报价及非正常行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规则 缺陷及修订建议等。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参考第三 方机构分析报告, 通过调查作出结论, 对市场违规行为作出

10、处理 决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 方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评估市场稽核履责情况。第六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第二十五条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 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 无需考虑经济性,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 关责任主体承担。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及所有市场主体公布干预 过程,并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可 以作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一) 电力市场

11、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 7 行重大修改的;(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 影响交易结果的;(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 等发生重大故障, 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五)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第二十七条 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 广东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 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可依照 相关规定和

12、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事前制定电 力市场应急预案, 用于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和暂停期间的电力系 统运行和电费结算。市场应急预案应经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 意,市场应急预案执行结束后,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 提交完整的执行情况报告。第七章 售电市场监管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售电市场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交易、信息公开、合同履行、 8 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 保底供电服务等实施监管。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建立电

13、力零售业务监管报告制度,核查企业资产与售电总 额的匹配情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售电公司应以半年为周期报送资产状况及财务和业务经营 情况。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对售电公司的准入与 退出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监管:(一)售电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按程序进 入与退出电力市场,并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征信机构备案;(二)售电公司应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有效, 不得隐瞒有 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三)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得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转让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南

14、方监管局对售电公司的公平竞 争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监管:(一)售电公司应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供和披露相关信息;(二)售电公司应尊重电力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与电力用户 按照自主原则达成交易意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选择或变 更售电公司; 9 (三)售电公司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或排挤竞争对手,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或误导电力用 户;(四)售电公司不得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 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向其他售电公司、电 力用户公平、无歧视开放配电网, 提供相应服务并如实公开配电 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

15、和约束限制依据等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在售电市 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进行监管。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通过集中竞争 市场申报电量份额不应超过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总额的 15%。 份额占比大的售电公司不得利用市场力操控市场交易价格。第三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对售电公司与电力用 户购售电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第三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的售电公司提供保底供电服务情况实施监管。第三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对售电公司信息公开 和用户信息保密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并公开有关信息, 上

16、报和公 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除法律法规规定、电费结算需要或监管目的之外, 未经电力 10 用户同意,售电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用户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 同时拥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 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 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 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 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第三十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独立运营,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 分开核算。第八章 信用监管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针对市场主体交易行 为及市场履约能力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17、 按类别设置信用评价指 标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将其纳 入广东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促进电力市场中各类企业信 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第四十条 按市场成员分类设置评价内容,实行分类监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行为指标,包括交易行为,履约情况等;(二)经营能力指标,包括盈利能力、经营规模等;(三)财务状况指标,包括负债率、偿债能力等;(四)信用记录指标,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监管通报等。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按年度开展信用自评价, 在指定网站 按照指定格式定期发布自评价报告, 接受市场主体监督和政府部 11 门监管。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18、可组织开展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不履 约、欠费、滥用市场力、不良交易行为、电网歧视、未按规定披 露信息等失信行为,进行市场内部曝光, 对不守信市场主体, 给 予警告。建立并完善黑名单制度, 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纳入不良信 用记录, 并向社会公示; 严重失信且拒不整改、影响电力安全的, 必要时可实施限制交易行为或强制退出市场,并纳入国家联合惩 戒体系。第九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第四十四条 市场成员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时,可 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协商解决;(二)申请调解或裁决;(三)申请仲裁;(四)提请司法诉讼。第四十五条 电力市

19、场成员对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的处 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章 监管措施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交易活动的,国家 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可以采取停止交易机构业务活动、停止已开展 12 的交易等监管措施。第四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 需要,有权要求电力市场成员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市场成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四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 息系统。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南方监 管局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第四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依法责令电

20、力市场成 员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五十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监管对象进行检查;(二)询问电力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 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 项做出说明;(三)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对可能被 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求限期改正。第五十一条 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 查时, 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 电力市 场监管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13 第五十二条 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21、国家能 源局南方监管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责令改正、 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 并记入诚信档案。第五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对电力市场成员违反 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 违反有关规定的, 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的;(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三 )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22、 四 )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 )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六)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七 )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八)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市场主体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 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 14 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 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处理:(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二)未按照电力市

23、场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市场风险防控的;(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五)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电力调度的;(六)未按照规定执行发电调度计划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拓扑和系统参数的;(八)未配合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方机构履责的;(九)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十)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第五十九条 市场成员未按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报送和披露 有关信息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违反规定或者履行职责不到 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给予提醒、约谈、责 令改正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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