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CJHWXG-2022-A-11号地块(新港反走私综合执法站项目)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海尾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CJHWXG-2022-A-11号地块(新港反走私综合执法站项目)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CJHWXG-2022-A-11号地块(新港反走私综合执法站项目)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为做好CJHWXG-2022-A-11号地块(新港反走私综合执法站项目)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海南
2、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昌府2010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一)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地权益人三方利益,同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
3、,海尾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借征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 二、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及对象项目征收征用土地范围为海尾镇新港居委会内集体土地约5.82亩,土地现状为科教文卫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均为本方案确定的被征收范围和对象。 三、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办法(一)项目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中“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
4、地,参照所在片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的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 (三)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政府自签订补偿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二)各类青苗补偿款,经清点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青苗补偿款由辖区镇政府拨付给青苗所有人。付清青苗补偿款后,青苗所有人
5、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政府按项目建设需要进行处置。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办法(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昌府201048号)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厕所、鱼塘、坟墓等),经丈量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款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所有人。付清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款后,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政府将依法实施拆迁,在依法实施拆迁前,政府将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 六、征收征用土地安置办法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等办法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琼府2013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七、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办法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办法按照昌府办2014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一)项目征收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和安置。 (二)项目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由海尾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项目涉及如坟墓搬迁、地面清表等工作,由海尾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于2022年11月31日前完成。 (四)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工作拖沓造成征地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对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要予以党纪政务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方案解释权归昌江县政府。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形,由海尾镇政府报县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