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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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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府办2022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

2、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一)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根据省下达我县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和总体布局意见,报县政府批准。(二)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粮数量、质量、日常储存的行政管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粮

3、储备企业(含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日常业务指导管理及储备企业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质检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国资委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批复(昌府办函201517号),县国资委负责对储备企业资产、人事监督管理。(四)农发行昌江县支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配合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第四条储备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对所储粮食的数量、质量、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依照国家

4、、省、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五条建立储备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组成联席会议小组,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年度储备粮轮换计划,以及轮换确定底价等事宜。第二章存储管理第六条储备粮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等的下达和调整,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联合发文,由承储企业实施。第七条选择储备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储备企

5、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储存储备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及油罐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库区内不得存在从事危害储备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储备原粮的粮仓有效仓容原则上要达到7200吨以上,并与储备企业其他用途的粮仓有效隔离、分类管理;(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检化验室,具备检测储备粮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四)具有与储备粮管理相匹配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

6、有与储备粮管理相适应、可与省粮食信息化管理平台相连接和远程实时监控及数据交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库区内可视化监控设施设备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具备完善的技防体系;(五)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八条实行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企业应当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廒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九条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报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备案;要落实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备粮日常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整治,确保

7、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第十条建立县级储备退出机制。储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承储或代储计划。取消储备企业承储或代储计划的,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一)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的;(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四)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

8、仓储设施的;(六)储备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及违反国家、省和我县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第十一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全县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第三章轮换管理第十二条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储备的稻谷、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不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该品种计划总量的60%;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100%;大米、玉米每年至少轮换100%,完成当年轮换任务后,在具备足额粮食风险基金的前提下,经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批准,可视市场行情再进行轮换。县财政局仅对当年

9、下达的轮换任务给予轮换费用补贴。第十三条储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架空期、架空量规定完成轮换任务。大米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大米承储计划总量的10%,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品种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超量或超期架空的部分,从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拨付保管费用,直至补回库存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按量及时轮换,须报请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超期超量架空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第十四条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

10、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对宜存原粮、合格成品粮油等接近品质(或质量)控制指标或超期储存的储备粮,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对于重度或轻度不宜存的原粮、不合格的成品粮油要采取措施优先轮换,不得因延误轮换造成储备粮变质。根据轮换依据,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1底前将下年度轮换建议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上报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每年12月底,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下达下年度轮换计划。因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经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

11、、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批准,承储企业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入出库的储备粮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入库的储备粮原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入库的食用成品油为9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二)入库的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间分别为45天内加工、60天内加工。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三)出库储备粮的质量检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作为食品用途销售出库。第十六条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

12、度。承储企业在每货位储备粮完成轮换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申报,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进行审核。储备粮轮换入库前应开展空仓查验,并在形成固定货位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书面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提交质量检验申请(大米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合格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入库储备粮数量进行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依程序拨付轮换补贴费用。采购入库的原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采购入库的大米入库品质按生产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认定。日常质量及轮换出库检验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委托有资

13、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第十七条储备粮轮换是指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海南省内直接收购等方式轮换,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兜底,轮换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加强对储备粮轮换计划、交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的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储备粮轮换有序推进。县级储备粮(稻谷、大米、小麦等)轮换采用静态轮换的方式进行。(一)静态轮换,是指由政府主导,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省、县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轮换,因市

14、场价差造成的轮换盈亏纳入风险基金据实拨补,县财政不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静态轮换销售和采购竟价交易起点价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等相关部门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二)动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任务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省内直接收购等方式公开进行自主轮换,县财政局给予轮换费用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自负盈亏,承储企业在实施动态轮换前须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备案。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储备企业须在农发行昌江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存值和贷款挂钩。第十九条储备粮

15、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采取竞价方式或其它方式公开进行,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根据竞价或其它方式成交价共同认定初始入库成本,农发行昌江县支行依规按认定的初始入库成本及时发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第二十条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质检费用等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确保粮食工作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由承储企业与农发行昌江县支行每年初按照农发行总行有关利率规定向粮储中心申请,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列入年度预算申报,据实拨付。第二十

16、二条储备粮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实行定额包干、自负盈亏,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储备粮保管费用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情况,按月计算、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代储费用由承储企业按照代储合同约定支付。新入库储备粮保管费从合格质检报告签发当月计算。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储备粮轮换审核验收情况,按次将轮换费用拨付给承储企业。第二十三条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每隔2年进行调整。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参考评估结果共同确定补贴标准,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施行。聘请评估机

17、构的费用列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年度部门预算。第二十四条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政策核定。第二十五条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共同核定,从风险基金中列支。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储备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第二十六条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定期向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

18、支行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送有关报表。第五章动用管理第二十七条除县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动用的情形外,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县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风险基金管理。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昌江县支行等单位制定储备粮管理监督实施细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储备粮储存运营全过程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30%。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

19、和程序,加强对储备粮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书面或视频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储备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后果严重的,取消储备粮承储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昌府办2016100号)、昌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昌府办20161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昌江县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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