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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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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F-2019-050001儋府办2018157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儋州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儋州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大气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2、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消防条例,以及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和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琼厅字2014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城市建成区和海花岛划入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城

3、市建成区禁止燃放区域见附图)。在城市建成区和海花岛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外,禁止销售和燃放国家标准规定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因涉及重大庆典等节日确须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并公告具体燃放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由公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为增加节日气氛

4、,根据当时气象条件,可以在禁止燃放区外围划出一定区域作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区域的地点、时间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由市政府另行向社会公告。第五条职责分工(一)负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在禁止燃放区范围内,停止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利用有效途径开展广域“禁燃和限燃烟花爆竹”宣传,引导广大市民文明过节和规范燃放;从严查处全市范围内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领域的新型预警等安全技术,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二)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燃

5、放环节和销毁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单位)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非法储存、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组织销毁处置;市公安部门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材料;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孔明灯燃放)活动的审批,在重要时间节点应采取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点等重点场所周边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广泛推进烟花爆竹售卖实名登记制度,大力开展可疑人员购买烟花爆竹行为

6、布控,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烟花爆竹制造恶性事件。(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公安部门,强化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厉查处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加强客运车站管理,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厉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且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对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市交

7、通运输局要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四)负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单位)工商登记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各环节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市质监局应当照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严格追溯相关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工商部

8、门应对非法制作、销售孔明灯的小工厂、家庭作坊和商铺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五)市环境保护部门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的监测。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全市大气环境监测,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市环境保护部门应针对我市大气环境监测结果出现的波动向市政府提出应对措施和提供相应处置预案;市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大力推进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及禁止燃放孔明灯公益宣传。(六)负有商务、旅游、消防、文体的主管部门市商务、旅游、文体等主管部门和市消防支队应联合市公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主管行业的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检查,严厉查处在公共聚集场所未经审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于违

9、法行为已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及时移交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七)市综合执法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综合执法、市环卫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八)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应大力开展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和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各居、村(居)委会的作用,广泛开展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危害宣传,引导居民摒弃陋习,大力倡导居民文明过节;各镇人民政府应按属地管理职责,针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单位)开展高频次安全检查,及时制止排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上报市相关主管部门。第六条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由市政府组

10、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镇政府及村(居)委会组成巡查工作队,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严历查处。第七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八条引诱、教唆、强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第九条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在传统燃

11、放孔明灯节日期间,设立观测点,在夜间对辖区内燃放孔明灯的情况进行观测,成立巡查队,组织镇、村干部,基层公安等单位人员日夜进行巡查,进村入户做好群众的教育劝阻工作,从源头抓起,严查辖区内非法制作、销售孔明灯的小工厂、家庭作坊和商铺。第十一条市公安部门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且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行为,由市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公民有权检举违反本规定运输、携带、储存、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在实施本规定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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