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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规程 》(报批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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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120 CCS A00/09 T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行 业 标 准 TD/T XXXXXXXXX 不动产登记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报批稿)(本草案完成时间:2023 年 9 月 12 日)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发 布 TD/T XXXXXXXXX I 目次 前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2 4.1 总体要求.2 4.2 登记原则.2 4.3 不动产单元.3 4.

2、4 地籍调查.3 4.5 不动产登记簿.3 4.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4 4.7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5 4.8 代理.6 4.9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7 4.10 不动产登记机构内部管理机制.8 4.11 不动产登记诚信体系建设.9 5 登记程序.9 5.1 一般程序.9 5.2 申请.10 5.3 受理.12 5.4 审核.14 5.5 登簿.16 5.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16 6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16 7 不动产权利登记.17 7.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7 7.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19 7.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3 7.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7 7.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30 7.6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33 7.7 土地经营权登记.36 7.8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40 7.9 林权登记.42 7.10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55 7.11 居住权登记.59 7.12 地役权登记.61 7.13 抵押权登记.63 TD/T XXXXXXXXX II 8 其他登记.67 8.1 预告登记.67 8.2 更正登记.70 8.3 异议登记.71 8.4 查封登记.72 9 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73 9.1 一般规定.73 9.2 纸质资料管理

4、.74 9.3 电子资料管理.76 9.4 登记资料安全管理.77 9.5 登记资料查询.78 附录 A(规范性)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80 A.1 不动产登记簿样式.80 A.2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109 附录 B(规范性)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118 B.1 不动产权证书样式.118 B.2 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和填写说明.123 B.3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样式.125 B.4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和填写说明.131 B.5 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133 B.6 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和填写说明.134 附录 C(资料性)不动产

5、登记申请书及使用填写说明.135 C.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35 C.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137 附录 D(资料性)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139 附录 E(资料性)授权委托书.140 附录 F(资料性)监护人承诺书.141 附录 G(资料性)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资料.142 G.1 亲属关系表.142 G.2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143 G.3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144 G.4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145 附录 H(资料性)询问记录.146 附录 I(资料性)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告知书.147 I.1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

6、料退回通知书.147 I.2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148 I.3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149 I.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150 附录 J(资料性)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151 TD/T XXXXXXXXX III 附录 K(资料性)公告文书.152 K.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152 K.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153 K.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154 附录 L(资料性)不予登记告知书.155 附录 M(资料性)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156 附录 N(资料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157 N.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157 N.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1

7、58 N.3 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159 参考文献.160 TD/T XXXXXXXXX IV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天津市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8、、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攀、姜武汉、许培、刘燕萍、孟德军、田文彪、赵燕、胡善顺、邱烈飞、申胜利、何平、张建华、刘喜韬、尚宇、张国庆、王亦白、袁居瑾、韩爱青、王雨辰、刘文、朱宏、王月红、王静、田淑琴、吴培中、赵晖、查秋生、洑湧、季峰、吴凯轩。TD/T XXXXXXXXX 1 不动产登记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以及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和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的内容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

9、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7346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 42547 地籍调查规程 GB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C 0203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 C 0204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3

10、.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3.3 房屋 building 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来源:GB/T 37346-2019,3.10 3.4 不动产登记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3.5 不动产登记簿 real estate register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

11、法应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3.6 飞地 land of one province or county enclosed by that of another 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行政区毗连的土地。TD/T XXXXXXXXX 2 3.7 电子材料 electronic record 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材料。4 一般规定 4.1 总体要求 4.1.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确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应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

12、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的材料,不应作为登记申请材料。4.1.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材料或者信息,能够直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获取的材料或者信息不应用于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信息互通共享情况及时更新并公布申请材料目录,明确申请材料的获取方式。4.1.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不应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的前置条件,不应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4.1.4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部门

13、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与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依法衔接、一网通办。线上“一窗”和线下“一窗”应融合衔接,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一体服务。4.2 登记原则 4.2.1 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a)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b)依据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收回不动产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

14、记的;c)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办理登记的。4.2.2 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的权利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4.2.3 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能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a)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b)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c)预查封登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2.4 属地登记原则 4.2.4.1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15、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4.2.4.2 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无法分别办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先收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指定办理申请。经协商确定TD/T XXXXXXXXX 3 或者依指定办理的,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4.2.4.3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以及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按照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

16、等相关规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4.2.4.4“飞地”由不动产所在的行政管辖地(飞入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完成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告知飞出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4.3 不动产单元 4.3.1 一般原则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a)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b)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

17、动产单元。c)有地下车库(车位)、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铁路等构筑物的,以该特定空间或者构筑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4.3.2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不动产单元应按照GB/T 37346的规定进行设定与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变更与管理工作,确保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4.4 地籍调查 4.4.1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涉及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应按照 GB/T 42547等相关标准开展地籍调查,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a)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地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

18、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地籍调查工作。b)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首次登记以及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再延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所需的权属来源、地籍调查等登记材料。c)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调查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继续沿用,不再重复调查;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开展补充调查。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沿用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不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开展地籍调查,重新提交地籍调查成果。需要完成房

19、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补充开展地籍调查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4.4.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地籍调查成果审核确认工作,结合日常登记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联动,确保地籍数据的现势、有效和安全。4.4.3 地籍调查宜贯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土地、规划管理各环节,实现“一码管地”。4.5 不动产登记簿 4.5.1 不动产登记簿介质 不动产登记簿应采用电子介质,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见附录A.1,使用和填写说明见附录A.2)。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介质。TD/T

20、XXXXXXXXX 4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并做好日常本地数据备份和定期异地备份。4.5.2 建立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应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制,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宗地或者宗海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新建不动产登记簿,并实现与原不动产登记簿关联。a)一个不动产单元有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或者事项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分别按照一个权利类型或者事项设置一个不动产登记簿页。b)一个不动产登记簿页按登簿时间的先后依次记载该权利或者事项的相关内容。4.5.3 更正

21、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不应随意更改。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依法进行更正登记。4.5.4 管理和保存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4.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6.1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格式 4.6.1.1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样式、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见附录 B.1、B.3、B.5,使用和填写说明见附录 B.2、B.4、B.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

22、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4.6.1.2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一证一号,更换证书和证明应更换号码。4.6.1.3 不动产登记机构宜在不动产权证书上生成二维码,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有二维码能够在线查看下载证书附图的,纸质证书可不粘贴附图。4.6.1.4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采用电子证照形式,电子证照应符合 C 0203、C 0204 确定的相关规则。4.6.2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及作废 4.6.2.1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作废的,原证号废止。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应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

23、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4.6.2.2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样式见附录 C.1,使用和填写说明见附录 C.2)。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4.6.2.3 因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直接作废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

24、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样式见附录 D。4.6.2.4 不动产存在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居住权登记等情形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者补发。4.6.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缮写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缮写,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TD/T XXXXXXXXX 5 公告文书、受理凭证、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登记告知书等不动产登记相关文书,需要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印章的,应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可采用电子印章形式。4.6.4

25、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管理,建立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管理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空白、作废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采用电子证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推动建立不动产电子证照数据库。4.7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4.7.1 登记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 申请材料应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做出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4.7.2 纸质申请材料格式 4.7.2.1 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应是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

26、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4.7.2.2 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纸质申请材料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b)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 297mm210mm(A4 纸),图件除外。4.7.2.3 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蓝黑钢笔或者签字笔,不应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4.7.2.4 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a)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者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b)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

27、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c)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4.7.2.5 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a)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者名称;b)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外文的,应使用汉字译名,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证件号。4.7.2.6 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值。4.7.3 电子申请材料格式 电子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获取符合要求

28、的电子申请材料的,不再收取相应纸质材料;b)电子申请材料格式参照 4.7.2 的规定。电子证照等电子申请材料以及涉及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应符合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规定;c)电子数据应完整保存,并且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4.7.4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4.7.4.1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可采用电子介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或者按指印;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盖章。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委托人无需再签名或者

29、盖章。TD/T XXXXXXXXX 6 4.7.4.2 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者百分数表示。4.7.4.3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登记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4.7.5 身份证明材料 4.7.5.1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a)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

30、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c)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d)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e)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f)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g)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h)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

31、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4.7.5.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4.7.6 法律文书 4.7.6.1 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应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证实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除外。4.7.6.2 香港特别行政区、

32、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依法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者执行。4.7.6.3 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者执行。4.7.6.4 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提供工作证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书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4.7.6.5 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签发附加证明书或者转递。具体如下:a)国外出具的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属于

33、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须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c)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可按以下方式办理:1)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2)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办理。d)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境内省级公证协会转寄。4.8 代理 TD/T XXXXXXXXX 7 4.8.1 受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

34、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录E)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a)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或者线上见证,但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可不进行公证或者见证。b)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者认证。c)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共同代为申请,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8.2 监护人代为申请 4.8.2.1

3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监护关系的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实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出具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承诺书样式见附录F)。4.8.2.2 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

36、关证实文件应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4.9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4.9.1 继承开始后,继承权、遗赠事实经公证或者法院裁判、调解确定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a)申请人身份证明;b)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c)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4.9.2 申请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a)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受遗赠的,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

37、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3)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表(亲属关系表样式见附录 G.1),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材料、收养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8、5)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TD/T XXXXXXXXX 8 8)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9)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b)法定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

39、承人无需到场;c)遗嘱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d)受遗赠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e)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个人所有等;f)不动产登

40、记机构可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遗赠或者放弃继承、就不动产分配协议或者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样式见附录 G.2,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样式见附录 G.3;g)经查验及询问,符合 5.3.6.1 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h)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 5.4 规定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向出具相关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遗赠人或者继承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

41、单位和组织应配合;i)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样式见附录 G.4,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j)针对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替代,但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诚信体系失信名单的申请人不适用。4.9.3 继承中可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等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确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

42、管理人应提交其身份确认材料,按照4.9.2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提交其身份确认材料、确定继承权的材料等,可代为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4.9.4 不动产继承登记宜专窗专岗办理。4.10 不动产登记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4.10.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与不动产登记风险相适宜的内部管理机制。4.10.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登记程序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登记岗位,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考核培训、人才培养,确保承担登记受理、审核、登簿等工作的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4.10.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不动产登记风险管理制

43、度,加强系统日志留痕,确保登记数据安全。设置登记质量管理岗位负责登记质量检查、监督和登记风险评估、控制工作。4.10.4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建立不动产登记会审制度,会审管辖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4.10.5 不动产登记机构宜根据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相互冲突的业务、逻辑不一致问题进行限制或者提醒,以降低登记风险。4.10.6 不动产登记机构宜通过以下方式对已失效的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进行有效管理:a)采用电子不动产登记簿的,查封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失效后,应在信息系统中及时解除相应的控制或者提醒;TD/T XXXXXXXXX 9 b)采用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的,查封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失效后

44、,宜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中注明。4.10.7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投保不动产登记责任险。4.11 不动产登记诚信体系建设 4.11.1 各地应建立不动产登记诚信体系,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4.11.2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不动产登记领域失信主体:a)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不动产登记的;b)冒名顶替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c)违反告知承诺制度,存在虚假承诺,未及时兑现承诺事项的;d)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失信主体的。4.11.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不动产登记申请诚信记录档案。对于被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a)不适用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

45、服务等;b)不适用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c)及时将失信主体信息推送当地信用平台进行信息共享。5 登记程序 5.1 一般程序 5.1.1 依申请登记程序 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a)申请;b)受理;c)审核;d)登簿。不动产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5.1.2 依嘱托登记程序 5.1.2.1 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以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收回不动产作出的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a)嘱托;b)受理;c)审核;d)登簿。5.1.2.2

46、 不动产登记机构接收嘱托文件后,应审查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嘱托文件是否齐全,嘱托事项是否清晰、准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嘱托机关送达的嘱托文件进行实体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嘱托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并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或者暂缓办理登记。5.1.2.3 法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宜纳入登记、税务“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查验相关完税结果材料是否齐全;未提供完税结果材料,但纳入税务机关追缴范围或者经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嘱托机关后仍被要求继续协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停止办理登记。5.1.3 依职权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

47、动产登记事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TD/T XXXXXXXXX 10 a)启动;b)审核;c)登簿。5.2 申请 5.2.1 适用 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5.2.2 单方申请 因买卖、设立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a)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b)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c)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d)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e)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

48、变更登记: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f)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g)异议登记;h)更正登记;i)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2.3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5.2.3.1 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2.3.2 下列共有不动产情形,可由部分共有人申请:a)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

49、,应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b)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的,应由该按份共有人与受让人双方申请;c)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由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d)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可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申请;e)部分共有人申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的;f)因不动产灭失的,可由共有人中一人或者多人申请。5.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

50、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5.2.5 一并申请 5.2.5.1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可一并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一并受理,就不同的登记事项依次分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应簿页:a)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TD/T XXXXXXXXX 11 b)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c)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d)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e)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或者抵押权变更登记;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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