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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工12500吨钢化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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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湖南天秀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 12500 吨钢化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湖南天秀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湖南天秀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 12500 吨钢化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9-430321-30-03-042066建设单位联系人王家仁联系方式18874161055建设地点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排头乡回龙桥村洪湖组地理坐标(112 度 41 分 58.270 秒,27 度 33 分 40.426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42 特种玻

2、璃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7、玻璃制造 304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潭政发改备201978 号总投资(万元)2000.00环保投资(万元)61.00环保投资占比(%)3.05施工工期3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630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湘潭县排头乡回龙桥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湘潭县排头乡回

3、龙桥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项目拟建地用地类型规划为工业用地,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相符。其他符合性分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改),对比本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为允许类。本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中不含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中涉及的装2析备和产品,符合要求。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表表 1-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湘

4、潭县排头乡回龙桥村洪湖组,根据湘潭县排头乡回龙桥村村庄规划(2021-2035 年)及不动产权证书,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力、水等资源。项目用电由当地电网提供,项目用电量不大,不会超出当地国家电网的用电负荷;项目用水来源为自来水,主要用水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循环使用,用水量较少。故本项目电力、水的消耗量所占比重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环境质量底线通过对评价区域内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的调查得知,项目所在区域的大气、地表水体、声环境能达到相应的环境

5、质量标准。项目对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潭政发202012 号),本项目位于湘潭市湘潭县排头乡,属于湘潭市环境一般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3032130001。功能定位为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属性:一般生态空间(公益林、水保持功能重要区、水源涵养重要区)/水环境其他区域/其他水环境重点管控区(重金属矿一湘潭县云峰锰业有限公司)/大气环境其他区域/土壤污染风险一般管控区/其他土壤重点管控区(部省级采权、市县级采矿权、部省级探矿权)/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根据湖南

6、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长株潭区域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大气联防联控,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本项目属于玻璃加工项目,项目用地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建成后,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环境风险较小。本项目与湘潭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对照分析详见下表:表表 1-2项目与项目与湘潭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湘潭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对比分析表对比分析表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2.严

7、格控制火电、水泥、砖瓦、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3.严格环境准入,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药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本项目为玻璃加工项目,不属于“两”、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包装符合3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试行区域内 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强化末端治理。加快推进汽车制造、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沥青搅拌、注塑、卷材等重点行业企业 VOCs 治理,在主要排放环节安装集气罩或密闭式负压收集装置。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药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本项目

8、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 VOCs,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房、烤漆房,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污染物排放管控污染物排放管控:1.废气:(1)深化工业锅炉、窑炉治理。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所有 20 蒸吨以下的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锅炉一律停产改造,20 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要求达到火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50、200、300 毫克,立方米的标准执行。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工业炉窑,特护期内实施停产整治。(2)加强工业企业

9、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企业以及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生产企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3)水泥行业、钢铁工业、炼焦工业、铁合金工业、铅锌工业、锡乘工业、铜银钻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铝工业、镁钦工业、钥工业、无机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等相关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要求。(4)加强特护期涉气工业企业环境监测,加强错峰生产、限产工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积

10、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监测网络体系。(5)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开展入户监督抽测。项目不使用工业锅炉、窑炉,不属于水泥行业、钢铁工业等行业,项目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四格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因此项目不设排污口。符合4(6)严禁露天焚烧,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杂草落叶、农作物秸杆以及其他经燃烧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严禁黄土裸露

11、;严禁各类建筑废料堆场、渣土堆场、建筑工地矿山等场地非作业面裸露黄土;严禁违法施工亚禁违法贮存物料,严禁违法排放油烟;严势违法排放废气;严禁违法处置管渣土;严禁车辆带泥上路;严禁在禁燃区域禁燃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高排放车辆限行时段在限行区域行驶。2.废水:(1)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治理。实施完成皮革钢铁、食品、氧化锌等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项目。湘潭县易俗河镇红燕山地区、湘乡皮革 T 业园及原五矿湖铁周边、钻矿地区等工业园区或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 100%。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严禁口取缔的“十小

12、”企业反弹。(2)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大湘潭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对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3)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 吨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航行。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4)完成新一轮入

13、河排污口普查,以湘江干流为重点,全面清查各类排污口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实施分类管理,制定落实整治措施。持续深入开展湘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同步推进泪水、涟水和水府庙库区水域非法码头渡口整治工作,加快推进砂石码头规范化建设环境风险防控1.协同推进长株潭大气联防联控,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抓好污染减排、降尘控车,加强执法监管,构建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差异化的错峰生产。项目按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风险可控。符合52.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

14、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3.在生产集中区和生活集中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油气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重要交通运输通道之间,建立风险防范隔离阻断设施。对污染场地、老旧油污管道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污染地块修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加强对加油加气站、石油库等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品运输的管理。4.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可追溯管理,逐步淘汰高风险农药。强化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强外来物种管理,加快灭除外来有害物种。加强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大重大疫情阻截扑灭力度,最大限度阻截控制外来疫情传入。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严格划定濒危野生生物资源保护区域,建立完善保护管理制度,组织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15、开展专项救护,实施禁渔制度和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5.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等应当编制和实施环境应急预案。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能源:(1)严格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降低单位 GDP 能耗水平。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规定标准,煤炭占比一次能源比重和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省级相关要求。(2)到 2020 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 年下降 17%,

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1407万吨标准煤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 68.5%,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 13.6%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 17.4%,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 6.3%左右。2.水资源:(1)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控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口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单位,项目使用能源为电。项目不属于高耗水企业。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规划要求,未占用农用地。符合6(2)强化

17、工业节水,淘汰落后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重点开展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纳入市绩效考核内容,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用水大户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对主要工业用水大户逐年下、用水计划。对耗水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加强湘潭市钢铁、火电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推行废水零排放。(3)强化农业节水,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强化城镇节水,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

18、,推动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4)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加强矿泉水和地热水取用水管理,限期关闭未经批准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实现对全市地下水水位、水量的动态有效监测。(5)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加强流域层面监督调度,确保相关水电站严格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引调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统调度,加强湘江、涓水、涟水主要控制断面最小流量管理。(6)2020 年

19、,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20.4 亿 m3,其中雨湖区 2.043 亿 m3,岳塘区 1.441 亿 m3,湘潭县 6.321 亿 m3,湘乡市5.731 亿 m3,韶山市 0.818 亿 m3,湘潭经开区 1.992 亿 m3,湘潭高新区 1.808 亿 m3,昭山示范区 0.246 亿 m3.2030 年,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21亿m3,其中雨湖区(含湘潭经开区)4.462 亿 m3,岳塘区(含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 X)3.362 亿 m3,湘潭县 6.418 亿 m3,湘多市 5.915 亿 m3,韶山市 0.843 亿 m3。(7)2020 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为

20、 82m3万元,其中雨湖区(含湘潭经开区)21m3/万元,岳塘区(含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96m3万元,湘潭县 132m3万元,湘乡市 109m3/万元,韶山市 77m3/万元:2020 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 56m3万元,其7中雨湖区(含湘潭经开区)163m3/万元,岳塘区(含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115m3/万元,湘潭县 32m3/万元,湘乡市 40m3/万元,韶山市30m3/万元,2020 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 0.549,雨湖区(含湘潭经开区0.547,岳塘区 0.552(含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湘潭县 0.545,湘乡市 0.543,韶山市0.547。3

21、.土地资源(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工业项目,商业旅游、农民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闲置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水田。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大量占用水田的项目资源 应采取另行选址、绕道、缩减规模等形式避免 占用“优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2344743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11156508公顷。到 2020 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 23447 公顷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

22、11828 公顷内,。到 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80500 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70590 公顷以内,城镇工有用地规模控制在 33019 公顷以内,到 2020 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25247 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 120 平方米以内,土地产出率提高到5408 万元/平方公里。规划期间林地覆盖率保持在 40.07%以上。本项目与湘潭县排头乡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分析见下表:表表 1-3项目与项目与湘潭县湘潭县排头乡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排头乡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比分析表对比分析表管控维度排头乡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空

23、间布局约束排头乡:根据湘潭县排头乡总体规划(2012-2030),禁止重污染工业的发展,工业布局以镇区为主,同时在南片区鼓励发展蔬菜种植项目。重点发展农业观光旅游业、隐山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业,同时积极发展文化教育、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事业;根据湘潭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2013 年修改),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限期治本项目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排头乡回龙桥村洪湖组,为玻璃加工项目,不属于重污染工业项目,项目拟建地距离排头乡集镇仅 800m,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不

24、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8理。污染物排放管控在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涓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市湘潭县石鼓镇铜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县茶恩寺镇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县茶恩寺镇金坪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县锦石乡涓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县排头乡涓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县青山桥镇观元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标、警示牌、宣传牌,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彻底排查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环境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湘潭县分水乡自来水厂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湘潭县花石镇龙口集中供水工程(花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水质监测,不断提升制水工艺,确保出厂

25、水质达标,或逐步采取集中联网供水或置换水源地的方式加以解决。按相关法规开展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成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根据 湖南省湘潭市退出类小水电“一站一策”实施方案,茶恩寺镇千家电站、金坪电站、东山电站、花桥电站、新庄电站、新庄二级电站,排头乡严冲电站,青山桥镇高山电站、合兴坝电站、高屯坝电站,石鼓镇顶峰电站、歇马电站等退出类小水电站必须采取生态修复措施,保证生态流量下泄,因地制宜采取河床清淤整治、建设生态堰坝、采取增殖放流、河岸绿化等修复措施,改善流域梯级水电站周边水环境、水生态。根据湘潭市整改类小水电“一站一策”实施方案,花石镇花石水库水电站、排头乡延化坝水电站、锦石乡盐埠坝水电站根据河道

26、生态流量下泄要求,进行水量生态调度。优先保证河流生态用水,保障脱水段的农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渡用水。优化电站梯级调度,发挥电站径流调控效应,通过蓄丰补枯,有效提高枯水期流量。设置专人负责生态流量下泄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县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联网,确保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监控数据真实有效,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根据湘潭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大力推进分水乡、锦石乡、排头乡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农村地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村镇须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实施动态监管,保障达标排放。本项目位于湘潭县排头乡涓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面 1

27、100m。项目生活污水经四格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林地浇灌;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无废水外排,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不涉及水电站。符合9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涓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县花石镇龙口集中供水工程(花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湘潭市湘遭县石鼓镇铜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湘潭县茶恩寺镇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县茶恩寺镇金坪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湘潭县锦石乡涓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县排头乡涓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潭县青山桥镇观元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湘潭县分水乡自来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常规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28、并开展应急演练。本项目位于湘潭县排头乡涓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面 1100m。项目生活污水经四格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林地浇灌;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无废水外排,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能源: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进天然气、太阳能、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引导鼓励单位和经营商户使用清洁能源。水资源:强化农业节水,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土地资源:结合湘潭县国家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省级连片推进农村地整治示范县建设,集中力量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大力推进村

29、庄整治,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湘潭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主要集中在青山桥镇、排头乡等区域。本项目使用清洁能源电能,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和水资源;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与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潭政发202012 号)要求相符,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3、与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环大气201953 号号)的符合性分析的符合性分析表表 1-4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序号方案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

30、合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和胶粘剂本项目从事特种玻璃制造,项目运营期使用的丁基胶、硅酮胶、夹层玻璃胶 VOCs含量为 10g/kg、3g

31、/kg,符合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本体型胶粘剂 VOC 含量限值要求。项目油漆经与稀释剂、固化剂调配后,漆料中 VOCs 含量为 380g/L,达到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符合10(GB/T38597-2020)中机械设备涂料(工程机械)规定的限量值:溶剂型涂料中VOCs 限量值为420g/L。2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 VOCs 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 VOCs 物料生产和使

32、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项目使用的胶水和油漆等含 VOCs 物料均储存于密闭的包装桶中,并设置专门的原料仓库。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房、烤漆房,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3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本项目喷漆工序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采用喷枪喷涂。符合4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

33、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房、烤漆房、灌胶房和热压房,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在封胶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 高排气筒排放。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符合5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

34、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属于低浓度大风量废气,有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由一套过

35、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排气筒排放。项目吸附处理工艺满足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符合11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6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 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

36、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有机废气初始排放速率较小(1kg/h);项目使用的胶水 VOCs 含量符合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本体型胶粘剂 VOC 含量限值要求。漆料中 VOCs含量达到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与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53 号)要求相符。4、与、与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技术政策)防治技术政策的符合性分析的符合性分析表表 1-5

37、 与与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技术政策)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序号政策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源头和过程控制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项目使用的胶水 VOCs 含量为10g/kg、3g/kg,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本体型胶粘剂 VOC 含量限值要求。项目油漆经与稀释剂、固化剂调配后,漆料中 VOCs 含量为380g/L,达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机械设备涂料(工程机械)规定的限量值:溶剂型涂料中 VOCs 限量值为420g/L。符合2根据涂装

38、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 VOCs 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项目使用低 VOCs 含量的涂料,喷涂工序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采用喷枪自动喷涂,并配套VOCs 处理装置。符合123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项目运营期使用的丁基胶、硅酮胶、夹层玻璃胶 VOCs 含量低,符合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本体型胶粘剂 VOCs 含量

39、限值要求。符合4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房、烤漆房、灌胶房和热压房,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在封胶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量较少。符合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5对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较少,且

40、浓度低,不适合回收利用,有机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6含有有机卤素成分 VOCs 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不含有机卤素。符合7严格控制 VOCs 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 VOCs 处理过程中无废水产生。符合8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吸附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符合运行与监测9鼓励企业自行开展 VOCs 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

41、门报送监测结果。按要求开展 VOCs 监测。符合10企业应建立健全 VOCs 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按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定期对设备等进行维修。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相符。5、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的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13表表 1-6 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序号方案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

42、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 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项目使用的胶水 VOCs 含量符合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本体型胶粘剂 VOC 含量限值要求。漆料

43、中 VOCs 含量达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项目按要求建立原辅材料台账。有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由一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排气筒排放。符合2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使用的胶水和油漆等含VOCs 物料均储存于密

44、闭的包装桶中,并设置专门的原料仓库。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房、烤漆房,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暂存在危废间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符合3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对达不到要求的 VOCs 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项目有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由一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排气筒排放。符合

45、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相关要求。6、与湖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与湖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符年)符合性分析合性分析14表表 1-7与湖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与湖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地要全面开展涉 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

46、级改造类的,按照发挥在那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药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

47、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 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本项目为玻璃加工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药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胶水 VOCs 含量符合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本体型胶粘剂 VOC 含量限值要求。漆料中VOCs 含量达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VOCs,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房、

48、烤漆房,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通过上表分析,项目符合湖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年)中的相关要求。7、与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湘环发湘环发202027 号号)、湖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 号)号)的相符性分析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积极引导园区外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发展,除矿产资

49、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15见:“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当地省级及以上园区,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本项目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排头乡回龙桥村洪湖组,根据湘潭县排头乡回龙桥村村庄规划(2021-2035 年),项目拟建地用地类型规划为工业用地;项目于 2022 年 9月 19 日取得湘潭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于20

50、22年10月20日取得湘潭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同意本项目建设。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药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胶水VOCs 含量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本体型胶粘剂 VOC含量限值要求,漆料中 VOCs 含量达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项目产生的 VOCs 较少,通过设置密闭的喷漆房、烤漆房、灌胶房和热压房,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在封胶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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