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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产品研发及检测实验室项目环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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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体外诊断产品研发及检测实验室项目项目代码2311-320193-89-01-166746建设单位联系人高*联系方式137*建设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科创路)C5栋4层地理坐标(经度:119023.118,纬度:3294.364)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452 检测服务M7340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京

2、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宁开委行审备2023231 号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2.0施工工期3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用地(用海)面积(m2)15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栖霞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3)审批文号:宁政复201875 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红枫片区 A、C 地块加速器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审批机关: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3)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红枫片区 A、C 地块加速器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的批复(宁开委环建字20166 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租赁红枫科技园已建房屋,不新征用地。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图,用地性质为科研设计用地,本项目不属于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用地规划。2、与区域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科创路)C5 栋 4 层,对照红枫科技园 A、C 地块加速器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报告书批复(宁开委环

4、建字20166 号),红枫科技园 A、C 地块主要建设内容均为中试车间,中试车间主要面向光电显示、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食品、检测认证、科技服务以及相关配套产业进行招租,成为为其提供标准厂房的科技创业载体。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实验、孵化、加速及与之相关联的生产。其中加速器用房引进的产业中鼓励、限制和禁止项目具体内容见表 1-1,具体要求如下:表 1-1建设项目鼓励、限制和禁止引进产业分类表类别类别项目项目要求要求相符性分相符性分析析鼓励类光电、电子信息鼓励发展光电、半导体照明和太阳能光伏领域,其中:光电领域:重点引进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板、半导体芯片、L

5、ED 背光源、液晶材料、触控面板等关键零部件和核心配套项目,同时引入有机发光显示(OLED)、激光显示等新产品以及新技术项目等。半导体照明领域:引进拥有 LED 材料、LED 外延片、LED 芯片、LED 背光源、LED 显示屏、LED 生产及研发检测设备等领域核心技术的项目。太阳能光伏领域:引入重点面向具有领先转换效率以及前沿工艺技术的太阳能电池与组件、太阳能集成系统与设备、太阳能产业化应用等领域的项目不属于生物医生物制药:引入重点发展治疗性抗体、合成肽疫苗、不属于3药、医疗健康核酸药物基因工程、蛋白质药物等新药品种的项目;化学新药:引入重点发展针对治疗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老年性

6、疾病等新药品种的项目;现代中药:引入重点扶持金陵药业、南京同仁堂、白敬宇制药开发现代中药产品的项目;生物试剂:引入重点发展低成本分子生物学诊断试剂、免疫诊断试剂、生化诊断酶试剂、分子影像诊断试剂、高通量生物芯片等试剂产品的项目;医用材料:引入重点发展干细胞、器官再造、外科整形、生物替代材料等高新技术医用材料的项目;医疗器械:引入重点发展超声诊疗仪、数字化光学与微波医疗仪器、数字化高能射线装置等先进实用医疗器械的项目装备制造引入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风力装备、数控机床、港口机械等先进专用装备制造业的项目不属于食品、检测认证、科技服务重点面向以物联网、环保科技

7、、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外包、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免疫检测、病理检测、诊断产品研发等,属于鼓励类项目。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发展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现行的政策中限制类项目不属于禁止类光电、电子信息禁止引入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废气中含有恶臭及难治理的,以及含重金属等重污染的项目不属于新能源、新材料禁止引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或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医疗健康禁止引进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的

8、医疗器械项目不属于装备制造禁止引进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的装备制造行业不属于生物医药禁止引入农药等研发项目,禁止病毒疫苗类、禁止建设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实验室及项目、禁止进行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淘汰及限制的工序。禁止医药中间体项目生产、同时引入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不得有化学合成工段不属于食品、检测认证、科技服务禁止引入含有污染性较大的项目不属于其它禁止引进采掘、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特指含磷化涂装,喷漆喷塑、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化工、造纸、不属于4制革等三类工业项目;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项目;禁止引进稀土材

9、料等污染严重的新材料行业项目;禁止引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及其他现行的政策中禁止类或淘汰类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免疫检测、病理检测、核酸检测、诊断产品研发。本项目为 M7452 检测服务、M7340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属于鼓励类产业,符合红枫科技园 A、C 地块加速器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5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主要进行检测实验、诊断产品研发,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

10、目目录(2013 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相符性(1)生态红线对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 号)、南京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南京市栖霞区 2023 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以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南京市栖霞区 2023 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31067 号)。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约1.78km,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约 1.99km。本项

11、目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位置关系图见附图 5。表 1-2建设项目周边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一览表(国家级)行政区域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红线名称类型类型地理位置地理位置区域面积区域面积(平方公里(平方公里)南京市栖霞区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 500 米至下游 500米,向对岸 500 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 1500 米、下延 500 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的陆域范围2.7

12、7表 1-3建设项目周边最近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一览表(江苏省)生态空生态空间保护间保护区域名区域名称称县县(市市、区)区)主导生态主导生态功能功能范围范围面积(平方公里)面积(平方公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线范围生态空间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态保护红生态空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区域总面积总面积6线面积线面积面积面积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京市区水源水质保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 500 米至下游 500 米,向对岸500 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

13、上溯 1500 米、下延500 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的陆域范围从九乡河入江口至七乡河入江口,宽度 1000米。其中,陆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陆地500 米区域,水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水域 500 米区域(不包括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部分)2.774.537.30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科创路)C5栋 4 层,属于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 号)中的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长江流域、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栖霞区的重点管控单元南京经

14、济技术开发区,与相关准入负面清单的相符性分析情况如下:表 1-4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 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管控单管控单元元管控管控类别类别文件相关内容文件相关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相符相符性性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

15、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1、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及省级生态红线范围内,也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内,符合相关文件要求。2、本项目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3、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4、本项目不属于钢铁行相符7少、性质不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

16、,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关注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

17、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业。5、本项目不属于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

18、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项目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建设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相符环境风险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1、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不直接排放污相符8防控 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

19、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水,污水预处理后接管至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2、本项目所在园区按照要求加强园区环境风险管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防范园区环境风险。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项目危险废物委托处置,不涉及非法转移、处置及倾倒行为。项目不属于关闭搬迁化工企业。3、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所在园

20、区也建立了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4、企业应加强厂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与园区的突发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本项目建成后,企业需及时编制应急预案,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和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3、禁燃区要求:在禁

21、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1、本项目新增用水量远小于区域水资源总量,项目对全省用水量影响较小。2、本项目租赁已建房屋,不新征用地,项目符合土地资源总量要求。3、本项目不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相符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1、本项目位于红枫科技园内

22、,符合规划产业定位,符合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及布局优化调整。2、本项目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相符9控要求(长江流域)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

23、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基本农田范围内。3、本项目不在禁止项目范围内。4、项目不涉及港口。5、项目不属于焦化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1、本项目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本项目污水不直接排放,排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排放。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

24、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1、本项目要求企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2、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支流自然岸线,不影响长江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相符对照上表,本项目满足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中的管控要求。表 1-5本项目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管控单管控单元元管控管控类别类别文件相关内容文件相关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

25、况相符性相符性分析分析南京市空间布局(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本项目主要从事检测实验、诊断产品研发,属于生物医相符10约束(2)优先引入: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3)禁止引入:光电信息纯电镀加工类项目;机械装备制造中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的机械装备制造行业;农药、病毒疫苗类、建设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项目(含实验室)、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等项目;医药中间体项目生产,生物医药不得有化学合成工段;采掘、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特指含磷化涂装,喷漆喷塑、电镀等表

26、面处理工艺)、化工、造纸、制革等项目;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及单晶、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等);稀土材料等污染严重的新材料行业。药类,属于园区优先引入产业,符合园区规划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项目污染物排放量较小,项目总量在园区总量内平衡。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

27、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项目将按照要求及时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项目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能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项目运营过程中将积极提高资源利用率。相符11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南京经济

28、技术开发区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2)执行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 号)相关要求。项目为检测、研发项目,不涉及高污染、高风险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不涉及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污染物排放少,排放总量不突破总量控制要求按照要求。评价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建立环境应急体系等。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进一步开展管网排查,提升污水收集效率。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施工

29、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对照上表,本项目满足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的管控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 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为 79.7%,超标因子为 O3。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 42 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水质优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及以上)比例 100%,无丧失使用功能(地

30、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劣类)断面;全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继续保持优良,逐月水质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及以上,达标率为 100%。全市城区环境噪声均值 53.8 分贝,郊区噪声 52.5 分贝。城区交通噪声均值 67.4分贝,郊区噪声 66.5 分贝。全市功能区昼间噪声达标率 98.2%,夜间噪声达标率 93.0%。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固废均可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12较小,不会明显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区域环境功能具有较好的相符性,区域环境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项目建成后可维持环境现状功能级别,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1、(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租赁已建房屋,不新征占地;使用设备先进,资源利用率高;项目所用原辅料均依托现有市场供应,未从环境资源中直接获取,市场供应量充足;项目水、电等能源由市政管网和供电所供应,余量充足,不会对区域能源利用上线产生较大影响。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的通知(长江办20227 号)相符性分析如下所示:表 1-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对照表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

32、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 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过长江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

33、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13功能区划 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间接排

34、放,不新设、改设、扩大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进行捕捞。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库等禁止项目。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11禁止新建

35、、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的落后产能、严重过剩产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通过上表分析可知,本项目不属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的通知(长江办20227 号)中的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相符性分析如下所示:表 1-7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36、 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条款对照表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 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 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过长江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

37、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14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

38、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

39、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间接排放,不新设、改设、扩大排污口。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 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进行捕捞

40、。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范围内。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5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

41、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铵等禁止项目。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

42、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 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的严重过剩产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

43、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通过上表分析可知,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 号)中的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与其他相关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情况如下所示:表 1-8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表序号序号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政策文件等是否属于是否属于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禁止、限制及淘汰类不属于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 号)中规定的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以及管控区内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开

44、发建设项目不属于3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 号)中禁止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活动不属于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决定中规定的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165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属于6不符合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不属于7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回顾性环评的工业园区(高新区、产业集中区)内的工业项目不属于8投资额低于 1.5 亿元的新建化工项目不属于9化工园区及化工重点监测点之外的化工项目(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技改除外

45、)不属于10未进入涉重片区的新建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项目不属于11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落实的项目不属于12国家、江苏省明确规定不得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进行说明,如上表所示,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项目。根据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 号)、环保部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 号),本项目不在禁止行业和禁止区域内,也不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所以本项目

46、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综上,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3、其他相符性分析、其他相符性分析(1)与)与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符性分析见表 1-9。表 1-9与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文件相关内容文件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

47、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本项目使用电能,不使用煤炭能源。17(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

48、、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本项目行业为 M7452检测服务、M7340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其中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

49、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本项目废水处理涉及臭氧的使用,用量较少,对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不涉及废气排放。(3)与与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手册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手册(试行试行)(宁宁环办环办202025 号)的相符性分析号)的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我市学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工业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在教学、科研、研发、开发、检测活动中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污

50、染防治工作,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前期分类收集和后期处置利用工作的衔接,切实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实验室环境管理水平。”其中文件中 9 暂存要求:9.3 存放两种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时,应分类分区存放,设置一定距离的间隔。9.4 暂存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相关要求建设防遗撒、防渗漏设施;可结合实际,采用防漏容器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溢出、遗撒或泄漏。9.5 暂存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和雨淋。在确保不影响安全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固态实验室危险废物可多层码放,18并做好防扬散、防遗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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