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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僳僳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公务员考试助手 文档编号:21728954 上传时间:2024-04-1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6.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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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维系傈僳族自治县教育局文件维教字200444号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九年义务教育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报考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入学第三条:小学实行报名入学。初中按生源分片按当年招委下达招生指标数,以迪庆州初中招生考试成绩为据录取入学。高中、职中按省高中、中专招考成绩按其志愿录取。第四条: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按规定

2、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由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1、普及六年或九年制教育区域内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居)委会责令家长送学生入学。2、小学、初中新生,接到通知后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招生学校负责督促发动入学,督促无效者,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家长或监护人送学生入学。3、高中、职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被高中、职中按考分及志愿录取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到初级中学补习插班者,按维招字19

3、9713号文件规定处理。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应由学生家长或凭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周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上报县教育局“两基”办备案,学籍统一由教育局管理。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除需报统一学籍号的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在校生名册外,还需同时上报其它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并在“备注”一栏内填明:休学、复学、转学去向、退学等情况。第七条:小学学籍号编排办法:小学代码B,县级代码23,乡(镇)学校代码民族小学0 l,保和镇完小02,永春乡0

4、3,攀天阁乡04,塔城(镇)05,白济汛乡06,康普乡07,叶枝(镇)08,巴迪乡09,中路乡1 0,维登乡1 1,年度号以新生入学年度为号,即 2003年入学睁新生年度号为2003,2004年入学的新生年度号为2004,学生序号由末尾三位数组成。编排顺序:小学代码、县级代码、乡(镇)学校代码、年度号、学生序号。第八条:中学学籍号编排办法:中学代码A,县级代码23,学校代码维西一中01,维西县二中02,拖枝中学03,攀天阁中学04,白济汛中学05,康普中06,叶枝中学07, 巴迪中学08,维登中学09,中路中学10,塔城中学11,职业技术中学12,年度号以新生入学年度为号,学生序号由末尾三位数

5、组成。编排顺序:中学代码、县级代码、学校代码、年度号、学生序号。第三章 考勤第九条:学生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经批评教育仍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处分。“普六”乡镇的小学,“普九”乡镇的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居)委会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第四章 转学、借读第十条: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县内迁移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有关变动证明或变动户口证

6、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县内初中学生转学,由各中学教务处负责处理学生学籍变更手续,学期结束时,教务处有关负责人将转学名册报教育局“两基”办备案并处理学生学籍变更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手续不全,条件不符,无转学证明的学生。第十一条:本县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教育局“两基办审核,签署意见后,发给转学证明,并由教育局“两基办负责处理学籍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小学生转学,学籍卡片和健康卡

7、片交学生转入学校,县内转学由乡(镇)中心校处理学籍变更手续。学期结束,乡(镇)中心校有关负责人将转学名册报教育局“两基”办备案并负责处理学生学籍变更手续。初中学生转学,学籍卡片复制一份存留,原件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职中学生不得转入高中就读。第十三条: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学校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第十四条:学校接收的转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不得借转学降级、留级。第十五条: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县学校借读。1、父母双方在外地工作,由本县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县居住的。2、父母双方在边

8、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县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顾、抚养的并在本县居住的。3、父母一方在本县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第十六条: 申请在本县学校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关就读困难证明和本县暂住证,向暂住乡(镇)片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允许,方可延长。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证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注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借读”字样。第十七条: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中学的毕业年级和小学的毕

9、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借读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第十九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医院证明或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经教育局“两基”办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若需继续休学,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医院证明或单位、乡(镇)、村(居)委会证明向学校申请,并报教育局“两基”办批准,可继续休学。学

10、生休学期间,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论处。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即可复学,并报教育局“基办”办。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第二十二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因病丧失学习能力,申请退学的,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能力的,应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同意后,经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复核,报教育局“两基”办批准、准予退学。职中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家长申请报教育局“两基”办批准。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小学、初中学生有辍学者,应由学校将辍学调查报告在

11、学生辍学一个月内报教育局“两基”办。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四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学校应根据上级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第二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处分。中小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登记表。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已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除学籍。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

12、错误,由学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记过以上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登记表上加撤销记录。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的初中学生,累计已经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并年满十六周的,由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除学籍。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以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申请回原校就读,原校应予接收,确有困难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拒收。第二十六条: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校长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由学校存留。

13、第七章升学及报考第二十七条:严禁留级、压级、降级。1、普及六年义务教育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取消留级制度。2、严禁压级和复读,中学不得将本校或他校补习生编入初一、初二就读。3、中小学毕业班中的后进生严禁压级到初一、初二或留到下年度参加升学考试。第二十八条:报考 1、小考报名顺序应与上学年初上报县教育局“两基”办的学生登记表一致。其考试序号由组织招生考试的学校编写。2、中考及高考按当年县招委有关文件及云南省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中考报名,由毕业学校组织报名,报名顺序需与上学年初上报教育局“两基”办备案的毕业班学生名册一致,以便查对考号由县统一编写。第八章毕业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时,由

14、学校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合格,学完全部课程完成年限教育,成绩合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教育局“两基办批准后,由教育局统一发给证书,初中发给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小学发给初级初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中小学的义务教育毕业证要有教育局钢印,学校骑缝章,校长签章方为有效。第三十条:学生退学或自动退学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由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第三十二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凡本县在籍学生更改姓名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证明其原名,原班级,原毕业学校及招生编班情况及与要

15、求更改姓名者有关的学籍资料一并上报教育局“两基”办,由教育局“两基”办作更改姓名后的学籍处理。第三十四条: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l、学籍档案,其资料应反映出学生入学、在校至毕业的全面系统情况。学籍档案材料主要建立:学籍卡片、健康卡片、新生招生名册、入学注册表、在校生考勤登记表。学籍档案材料应科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系统情况。2、学籍档案的管理:(1)各类卡片,由各校建立和管理(小学1-6年级,中学1-3年级)。(2)高中、职中、初级中学、小学(1-6年级),学生学籍登记表(分新生,本校各年级生,毕业生)一式二份,一份学校留底,一份报县教育局两基办备案。学生登记表编序各学校应一致,以便查对。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学籍管理的问题按有关教育法规及文件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主题词: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 办法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教育局 2004年9月1日印发(共印45份)撰稿:李桂芳打印:李学英 校对:李桂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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