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 一 九 年 七 月65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2.1法律、法规和规章1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21.3适用范围31.4预案体系与衔接性31.5工作原则5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6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62.2现场应急指挥部112.2.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112.2.2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112.3现场应急工作组123.应急响应153.1信息收集和研判153.1.1信息收集153.1.
2、2信息研判与会商153.2预警163.2.1预警分级163.2.2预警的启动条件16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173.2.4预警行动193.2.5预警解除193.3信息报告与通报203.3.1信息报告程序203.3.2信息通报程序20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213.4事态研判223.5应急监测223.5.1应急监测程序22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22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253.6.1明确排查对象253.6.2切断污染源263.7应急处置26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263.7.2供水安全保障27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28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283.10响应终止283.1
3、0.1应急终止条件283.10.2应急终止程序294.后期工作314.1后期防控314.2事件调查334.3损害评估334.4善后处置345.应急保障345.1通讯与信息保障345.2应急队伍保障345.3应急资源保障355.4经费保障355.5其他保障366.附则376.1名词术语376.2预案解释权属396.3预案演练和修订406.4预案实施日期407.附件41附件1白沙县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文件41附件2白沙县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47附件3外部救援机构通讯录及职责48附件4县各部门应急物资清单49附件5评审会签到表及专家意见52附件6
4、修改说明55附件7专家复核意见函56附件8各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复函57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中华人民共
5、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6.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7.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9.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1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31 号)。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
6、案;4. 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琼府办201614号);5. 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7.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93)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1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
7、13号);13.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1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15.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1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7.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白沙黎族自治县境内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和分水岭内的陆域。1.4 预案体系与衔接性一、预案体系本预案实施主体为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白沙
8、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属执行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各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发挥效能,指导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水源地应急预案体系的纲领,是政府为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急预案涉及多个组织与部门,特别是突发环境事故时不可能完全确定其属性,使应急救援行动充满变数,多数情况下,应急救援行动都必须寻求外部力量的救援。因此,政府各部门与各相关救援单位间的联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预案确定联动机制如下:1、与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保持联系,安排和落实专门值班人员,并确保24
9、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密切联系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迅速出动,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2、建立通讯联络手册,加强与应急救援联动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3、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并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演练或者指导,提高应急联动的融合度和战斗力,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事故。4、各救援部门根据应急处置流程和职责的要求,熟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二、应急预案衔接性当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同时结合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事的生产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涉事
10、的邻近市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相互联动、衔接。水源地发生突发事件需及时上报县政府,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时,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指挥。本预案与各级/类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关系详见图1.4-1。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图1.4-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系1.5 工作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2.
1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立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构成如下:设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4名,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并在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设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体系组成人员如下: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
12、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邦溪镇镇政府、电信部门等。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表2.1-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日常职位或部门日常职责应急职责总指挥分管副县长(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2)负责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3)指导加强水源
13、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贯彻执行县政府及省政府的应急指令;(3)负责发布红色预警信息;(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5)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6)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14、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4)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5)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6)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临时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其他职责见章节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4)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5、应急管理体系建设。(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善后工作;(6)负责信息报告。成员单位县消防大队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汇水区域。县公安局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
16、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应急监测,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负责危险化学品运
17、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县应急管理局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
18、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县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电信部门通信管理: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协助应急指挥办公室做好补偿、抚恤、社会保险理赔等工作。相关应急物资所属部门(如县“三防办”、县武装部等)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
19、,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组成;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担负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其职责如下:(1)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提出应急工作建议,通报环境应急信息,接收应急报告,组织、指导、协调
20、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2)遇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接收上级环境应急指令,接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社会各界的环境污染情况报告,向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3)按照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2.3 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应急工作组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等6个;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具体要求见表2.3-1,应急组织机构见图2.3-1。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社会信息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
21、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物资保障组图2.3-1本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表2.3-1各应急工作组及应急职责情况应急工作组组成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本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加。(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应急供水保障组由
22、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参加。(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应急专家组事发时,由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专家组。为参谋机构,一般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组由县
23、委宣传部牵头,县交通局、县公安局、邦溪镇镇政府等参加。负责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现场疏散工作。3. 应急响应3.1 信息收集和研判3.1.1 信息收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12345”热线负责接收来自各途径的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通过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的水质异常信息。(2)县生态环境局通过水源地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
24、取流动源事故信息。(3)通过本县不同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将有关信息报告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
25、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本县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水体尚未受到污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体中,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橙色预警启动条件:(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
26、护区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取水口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2)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口水域范围理化指标异常:在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红色预警启动条件:(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域理化指标异常: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内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5
2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内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红色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预警,并上报县政府备案;橙色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预警,并上报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发布的对象为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预警发布流程如图3.2-1。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信息核实是否继续监控预警分级研判红色
28、预警橙色预警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县政府事件报告风险源监控水质监测发布红色预警发布橙色预警专家组协助图3.2-1预警发布流程3.2.4 预警行动预警级别信息发布部门预警行动措施红色预警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5)开展应急监测;(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
29、备,做好应急保障;(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橙色预警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4)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5)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3.2.5 预警解除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可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
30、措施。宣布解除预警的权责单位与发布预警一致。3.3 信息报告与通报3.3.1 信息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2345”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1)事发企业、附近居民或其他人群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后,可通过“12345”热线或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本县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信息。(2)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白沙黎族自治县内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
31、时间向由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由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3.3.2 信息通报程序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对象可根据事件发生的类型有所不同,如环境保护、供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或水务)、卫生、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遇保护区内危险
32、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公安(遇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遇危险化学品泄漏至水源地事故)、农业(遇因农业面源造成的污染事故)等部门。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33、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3.4 事态研判发布预警后,由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连同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成员,迅速组建参加现场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3.5 应急监测3.5.1 应急监测程序预警发布后,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为本县生态环
34、境局环境监测站,超出本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范围的,可请示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协助监测。事件处置初期,县环境监测站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1、执行标准及依据的规范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保
35、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劣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应急监测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实施。2、应急监测方案的内容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内容。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3、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邦溪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6、。(2)监测布点和频次。地下水型水源应急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同时在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 1 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地下水进行加密跟踪监测。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地下水进行加密跟踪监测。(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4)监测项目。地下水常规监测
37、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 pH 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等 23 项指标。全指标监测应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所有项目。水性地方病或天然背景值(如苦咸水、高氟、高砷)较高的地区,应增加反映特征化学组分的监测项目。同时,还应根据地下水补给径流区的工矿等污染源特征,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应急监测情况下,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还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
38、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地下水评价方法采用单项组分法。(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3.6.1 明确排
39、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县生态环境局连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源地的水文地质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工业企业,调查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4)农药类污
40、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以上排查对象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内的单位。3.6.2 切断污染源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2)对道路交通运输
41、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3)对已经进入至水体的污染物,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方式,并收集污染物。(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渗入,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3.7 应急处置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2)
42、当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发生污染时,优先考虑更换水源,无可替换水源时再启动地下水环境修复工作(共参考的修复技术见章节4.1)。(3)针对污染物超标项目,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7-1所示。表3.7-1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超标项目推荐技术浊度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色度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嗅味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氟化物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氨氮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铁、锰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
43、、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活性炭吸附三氯甲烷和腐殖酸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有机化合物生物活性碳、膜处理细菌和病毒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藻类及藻毒素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3.7.2 供水安全保障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邦溪
44、镇大岭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备用水源,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
45、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3.10 响应终止3.10.1 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1)进入本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2)进入本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3.10.2 应急终止程序(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和监测评估结果,由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2)接到应急响应终止命令后,现场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自行解散,善后工作由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继续完成;(3)应急结束后,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在 2 周内向县政府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图3-1应急响应总流程4. 后期工作4.1 后期防控当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发生污染时,优先考虑更换水源,无可替换水源时再启动地下水环境修复工作。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参考以下修复技术:1、物理法修复(1)水动力控制法水动力控制修复技术是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