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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电信管理条例-第七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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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 电信管理条例 七 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本书编写组编呼和浩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ISBN 7-204-05937-9信本信息工业产业组织研究中国 F4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2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78710921/32 印张187.50 字数4 056 千字2004 年 9 月第 1 版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11 000 册书号ISBN 7-204-0

2、5937-9/F116定价480.00 元(本卷定价16.00 元)目录I电信管理条例山西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2月2日第一章总则据第一条为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保障通信畅通 适应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邮电通信管理第三条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地 市 县 区邮电局(含邮政局 电信局)经 省邮电管理局授权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 作省邮电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 市 县 区邮电局 (含邮政局 电信局)对其他单位的专用通信网实行行

3、业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统筹规划 条块结 合 分层负责 联合建设的原则 发展邮电通信事业第五条邮电通信部门应遵循人民邮电为人民102的宗旨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 通信服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第二章邮电通信管理第七条 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营 地 方国营的邮电通信 对乡镇通信和其他单位的专用通 信 负有规划 协调 监督的职责各级邮电通信部门应为专用通信网提供咨询和 服务第八条 乡镇以下集体所有的通信执行国家规 定的技术业务标准 由市 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邮 电通信部门在业务上给予

4、指导和帮助第九条 各单位的专用通信应接受省邮电通信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行业管理 其通信网只限内 部使用 未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对外营 业 出租或转让 联网第十条 进入公用通信网的设备 应符合国家有 关的通信技术规定 技术标准 设备使用单位应遵守 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用电信业务和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 由邮电通信部门统一经营管 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 非邮电通信部门和个人 不得经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邮电通信部门可以根据需 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电业务 受委托单位或 个人须持委托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受县级以上邮电通信部门委托代办邮电业务的 必须

5、执行统一的邮电业务规模制度资费标准接受 邮电通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使用邮电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邮电通信进行违法活动邮电通信部门应协助公安 检察机关追查利用邮 电通信进行的犯罪活动第十四条 使用邮电业务的用户 必须按规定缴 纳邮电资费 借故拖延或者拒不缴纳的 邮电通信部 门有权停止其使用邮电业务 并限期追缴所欠资费第三章邮电通信建设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 有关产业政策 将邮电通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第十六条 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除国家 地方投 资外 鼓励有关单位按照谁投资 谁使用 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建设计划 财政 物资 城建 电力

6、 林业 土地等 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邮 电通信建设第十七条 建设县级以上邮电通信设施 应按照 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由省邮电通 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县至乡镇的通信设施建设计划 由省农村通信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乡镇范围的通信设施 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邮电通信部门的技术标准和当地邮电通信总体 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通信部门对贪 困地区的邮电通信建设应从财力上给予支持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包括邮 电通信设施建设城市建设中邮电通信设施的规划 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当地邮电通信部门参加第二十条新建 扩建城市以及工矿区 住宅

7、区 规划建设部门应按照邮电通信部门的标准同时规 划建设相应的邮电通信设施包括在方便群众的地 方设置邮电服务网点和信箱(筒)公用电话亨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需要设置电信管线或预留 相应位置单位和居民区(楼)应设置信报收发室或信报箱 两个以上单位在一处的应联合设置村应设立信报收发站(点)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改建道路 铁路 桥涵 隧 道等工程 涉及邮电通信建设或规划的 应取得邮电 通信部门的同意 邮电通信设施应与该项工程同步设 计 施工第二十三条 邮电通信部门设置电杆 埋设电缆 应按照国家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尽量节约用 地 少占或不占耕地 所需土地无偿使用 在通

8、信线 路施工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树木 在施工中损坏土地上 附着物 育苗和树木的 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 专用通信网的建设 应当与公用通 信网统筹规则 协调发展 避免重复建设在公用通信网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地方 除国家另 有规定的以外 其他单位因特殊需要建设专用通信设 施的 应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公用通信网能力达不到的地方 鼓励其他部门 与邮电通信部门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联合建设通信 设施 因特殊需要不能联合建设的 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同意可自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新建 扩建 改建无线专用通信网包括跨地 市 县的短波 超短波 微波网路及需要 进入公众网的地区性无线通信网的 在

9、报送无线电管 理部门审批之前先经邮电通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章邮电通信服务第二十六条 邮电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 忠于 职守 廉洁奉公 遵守职业道德 提供优质服务 不 得拒绝办理规定应办的邮电业务 不得故意延误邮 件 电报 电话的传递 不得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通信 服务 不得擅自变更邮电业务资费标准 不得利用工 作之便谋取私利 不得隐匿 毁弃 私拆邮件和窃听 电话第二十七条 邮电通信部门应在邮电营业场所 设置明显的标志 并公开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的种类 及资费 邮政信箱(筒)应标明开取频资和时间第二十八条 新建 搬迁 暂驻 更名的单位以 及新建住宅区(楼)的管理单位 需要邮电通信部门提 供邮电通信服务或设

10、置邮电通信服务设施的 应到当 地邮电局(所)申请办理手续邮电部门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申请 应按规定 程序及时受理 提供服务 对邮电设施通信设施应定期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障通信畅通第二十九条 邮电通信部门应当设立用户监督 电话 用户意见薄(箱)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受理和 查处对邮电通信服务质量的举报 投诉 接受用户监 督第三十条对于邮电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邮电信部门和邮电工作人员 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第三十一条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 必须对有关邮件 电报进行检查或扣留时 应由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检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的程序 出具文书通知县级以上邮

11、电通信部门协助 办理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有 关邮件 汇款 储蓄存款 或有关单位依法查阅邮电 业务档案和取证时 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手 续办理第五章邮电通信保护第三十三条 铁路 公路 民航 水运等运输单 位 应保证邮件优先运输 车站 机场 渡口应为邮 电通信部门提供转运邮件的固定作业场所和通道第三十四条有邮电专用标志并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和人员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 车地段停车的 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通行或停 车 因道路拥挤或检查受阻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 先放行或帮助通过 发生违章时 公安交通管理人民 应记录后放行 待其完成任务后再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

12、和个不得非法拦戴邮电 通信车辆 截留 开拆检查邮件 电报 扰乱邮电服 务场所秩序 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邮电通信 设施所在地的乡镇 村或街道建立保护邮电通信设施 的责任制度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 的行为(一)毁坏信箱(筒) 公用电话亭 信报箱或向其 投掷杂物(二)在电杆 拉线 塔架 标石 帮桩等通信设 施拴牲畜 搭挂物品(三)在距电杆 拉线 塔架3米内挖沙取土 在架 空线路两侧各2米 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建房搭 棚(四)在埋设的地下电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 棚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设置粪便设施堆放和倾倒腐蚀性物品(五)毁坏电杆拉线天线馈线

13、塔架标石 帮桩及载波增音站微波站无线电台(站)(六)在设有过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挖沙爆破及 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七)在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两侧(市区外各2米 市区内各0.75米范围内)植树(八)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范围内烧荒 烧窑 爆破堆放巨重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九)盗窃破坏邮电通信设施 (十)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凡从事下列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 有效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费用后方可施行(一)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 通信方式的(二)新建或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 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河道的(三)架设输电广播线路

14、设置电力广播设备的(四)排放腐蚀性液体堆放废渣废物的(五)在国家一二级微波通信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物(六)其他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第三十九条 在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 范围内的树木 通信线路维护人员有权修剪 需要伐 除的 通信线路维护部门应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管护单 位限期伐除 规定范围外的树木影响通信线路安全 的 通信线路维护部门经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管护单位 后 可以修剪 需要伐除的 可商请树木所有者或管 护单位伐除第四十条 非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缆 电线等通信器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

15、所得 并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邮电 通信部门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 规划 建设部门加以补充或补建第四十三条 邮电工作人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条规定的 视情节 轻重 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刑事处罚 的 由公安机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 由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单位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 赔偿损失 违反治安 管理有关规定

16、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 理有关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 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当事人对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 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17、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邮 电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电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市场管理 保障电信安全畅 通 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 根据河北省邮电信管理 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 电信建设和管理第三条保护电信设施是公民的义务 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第四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为社会提供迅速 准确 安全 方便的通信服务 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石家庄市电信局县(市)矿区邮电局 是本辖区电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的

18、主管部门 根据 河北省邮电信管理条例 的授权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 交通 工商行政管理 建设 规划 市政 公用 市容环卫 技术监督等部门 按各自职责 协 同电信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信事业应当纳入石家庄市总体规划 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建设应当采用先进技术 回忆国家公用电信网技 术进步 合理配置电信资源 保证国家公用电信网的 统一性 完整性和先进性第七条公用电信网和专用电信网应统筹规划 协调发展在公用电信网覆盖范围内除部队附近 路和个别特殊需要的部门以外 其他部门应利用公用 电信网的电信设施不得重复建设第八条 电信管线建设应纳入建设项

19、目统建配 套范围 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 同步建 设 同步验收 所需费用纳入基建项目预决算电信主管部门应参加有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会审 和竣工验收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楼房 建设单位应按 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标准和方案 在楼内配置电 话暗线系统 但用于解困的住宅楼除外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时 应当按照电信规划统筹安排电信管线 位置第十一条 电信线路经过耕地 道路和建筑物 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 不得借故阻挠 如损 坏青苗 树木 道路建筑物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按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修复第十二条 承担电信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和监 督的单位 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等级 经电信

20、主管部 门批准后 方可承担电信工程第三章安全与保障第十三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 的维护和管理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使电 信设施遭受损坏时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 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协助第十四条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迁改电信线路 电杆及其他电信设施 因特 殊情况必须迁改时 迁改单位应征得电信主管部门批 准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经济损失第十五条在电信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新建 改 建 扩建具有腐蚀性的产品和排放腐蚀性废液 废渣 废气的企业及具有干扰性的电气设施时 必须征得电 信主管部门同意需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第十六条 在微波

21、通道范围内 规划部门应按照 电信技术规范要求控制新建建筑物高度 不得阻挡或 影响电波正常传输第十七条 电信和电力部门应按国家颁布的技 术规范 建设电信线路与高压输电线路 新建线路与 原有线路需并行或交叉穿越时 新建单位应征得原线 路使用部门同意 并符合有关净空控制范围的规定第十八条 为抢修和处理电信重大阻断事故 电 信主管部门可先采取持之以挖掘道等紧急措施 并同 时通知公安 交通 市政公用等部门 在二十四小时 内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九条新建地上电信管线应按有关规定 保 持与树木之间的距离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 电信管线安全时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可以先行修剪 扶正或者砍伐树木 并在三日内通

22、知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或树木所有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执行任务的通信专用车辆 凭公安部 门核发的通行证 可在禁行路线通行 禁停地段停靠 经过桥梁道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部门应准予 优先通过第二十一条通信业务专用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途中发生交通违章时 公安部门在作出勘验记录后 应先放行待其完成任务后再行处理第二十二条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通信阻断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复费用 赔偿因通信阻断所造 成的经济损失 涉嫌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电信市场管理第二十三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电信市场实行行 业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维护本辖区电信市场的正常秩 序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由电信主管部 门统一经营下列

23、业务(一)电报电话900兆赫无线电移动电话数据 传输图文传真和国际通信(二)电话号码簿的编印发行 (三)专用电信业务的有价证券卡片的印制发行和销售(四)国家规定由电信主管部门统一经营的其它电 信业务第二十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它单位 或个人代办经营下列业务(一)公用电话(含移动公用电话)服务 (二)公用传真服务(三)国家规定可以委托的其它经营性业务 第二十六条持有河北省邮电管理局核发的 经营许可证 的通信业务经营单位 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无线电寻呼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 (三)450兆赫无线移动通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五)国家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它电 信

24、业务第二十七条持有河北邮电管理局批准文件的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可以申报经营下列业务(一)电话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 (三)电子信箱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可视图文(六)国家规定实行申报制度的其它电信业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所列通信业务的 应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提交经营业务申 请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市电信局签署初 审意见后 报河北省邮电管理局审批 对符合要件的 发给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第二十九条 持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通 信业务经营单位 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 业执照 并到市电信局办理登记 审批中继线等手续 后 方可开业第三十条持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通

25、信 业务经营单位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将年检材料 送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由市电信局签署初审意见后 报河北省邮电管理局审核第三十一条 生产进入公用网的电信终端设备 及附属设备 必须持有邮电部核发的 进网许可证销售移动电话机 无线寻呼机 必须持有河北省 邮电管理局核发的准销证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办理公用电话和传真服务 业务的经营者 应当公布服务时间 安装使用电话自 动计费器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拨打公安报警 消防报警 障碍申告 医疗急 救和人工长途挂号的 经营者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三条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 行为(一)擅自停办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二)超过批准的经营范围 (三)擅自提高资费标准

26、增加收费项目(四)利用虚假广告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业务宣传(五)限制或强迫客户使用某种业务购买电信设备(六)转让买卖涂改伪造和冒用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准销证进网许可证及进 网标志(七)其他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及附属设备 (二)盗打有线电话盗用他人电话帐号 (三)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移动通信设备(四)不按规定缴纳资费 (五)擅自在电话线路上加装无绳电话用户交换机有/无线转换器传真机和其它附属设备(六)利用本单位的专用电信网或用户交换机出租 中继设备线路和有偿装设电话

27、(七)将普通电话线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开办其 他电信业务或将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改做他用(八)擅自将个人住宅电话改为经营性或者办公电话(九)非电信主管部门使用专用电信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营业场所 醒目位置 公布营业时间 经营业务种类 服务质量 和资费标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营业时间 暂停办 理某项业务时 应及时通知客户 电信设备扩容改造 需要中断通信或变更客户电话号码时 应提前十日通 知客户第三十六条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设置客户意 见簿 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制定受理制度 在接到客 户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 应将处理情况答复客 户第三十七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

28、应在三个月内 为己缴电话初装费的客户安装开通电话 因机线不到 位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安装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返还客户自交费之日至 电话安装开通时初装费(含工料费)的利息第三十八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 为申请迁移电话的客户安装开通电话 因机线不到位等特殊情况不能近期迁移的 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并 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返还客户自交费之日至迁 移电话安装开通时工料费的利息第三十九条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三日内为 证件齐备 申请办理电话 无线移动电话 无线寻呼 机改名 过户的客户办妥手续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 的 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逾期不予办理又不说明原因 的 通信业务经营

29、单位应免收应月的基本月租费第四十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接到客户电话障 碍申告后对属于客户线路故障的应在二日内予以 修复 属于电缆 光缆故障的 应在三日内予以修复 因自然灾害或线路重大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修 复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因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原因 未按期修复造成客户不能通话达七日的 免收当月基 本月租费超过三个月不能恢复通话客户要求撤机 的按邮电部有关规定退还电话初装费第四十一条 因欠费而被停机的客户在补缴欠 费后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恢复 通话 因线路重大故障不能开通的 应向客户说明原 因 逾期未开通又不说明原因的 免收当月基本月租 费 超过三个月不能恢复通话 客户要求撤机的

30、 按 邮电部有关规定退还电话初装费第四十二条通信业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 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 拖延或中止办理电信业务 (二)隐匿毁弃电报窃听或盗用客户电话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客户使用电信业务的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刁难客户索要钱物(五)对申告举报的客户进行打击报复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 有关单位在接到电信主管部门限期补建通知后不 予补建的 处以补建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 款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中断其中继线并可处以一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

31、罚款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 县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通信设备 并处 以一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经三十二条规定 由县以上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 以一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 终止委托代办协议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由县以上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电信主管部门按有 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由县以上电信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 经营 没收违反所得和通信设备 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触犯刑律 的移送司法机

32、关处理(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 电信主管部门可从发 出催缴通知第十一日起 每日加收应缴资费百分之一 的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不缴的 可暂停对其服务 逾 期六个月不缴的 可拆机终止对其服务 并追缴所欠 资费(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 责令其拆除 并根据 使用限追缴费用 使用期不满一年的 追缴一年的月 租费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 依照年进制计算机追缴月 租费(四)违反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赔偿经营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止使用中继线第四十九条 通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并处以三百 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 涉嫌触犯

33、法律的 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 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县以上电信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电信 是指运用电磁或者光电方式 在指定 地点之间传递语言 文字 数据 图像等信息(二)电信设施 是指为实现通信而设置的机房及 设备 管道 线路 电杆 天线 通信专用车辆 公 用电话亭及其他终端附属设施等(三)电信终端设备是指接入国家公用电信网 安装在客户使用地点供客户直接使用的电信设备 如电话机集团电话用户交换机移动电话机无 线寻呼机传真机调

34、制解调器数据终端等设备(四)通信业务经营单位是指电信主管单位所属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和其它经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 经营者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生效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1996年12月26日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需要 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完 善 根据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 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对经济信息市 场实施统一规划和组

35、织协调(二)制定或参与制定经济信息市场管理的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对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 办理经济信息网 络和经济信息进出境的审查 登记手续(四)培训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负责经济信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负责对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规 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 册 对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第五条各类专业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 物价税务保密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36、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经 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所 需的知识和技能 并取得信息经纪人资格证书 其中 单位取得信息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靠的信息来源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服务场所资金和信息加工处理设备 (四)具有鉴别信息真伪的技术手段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 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 必 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并领取相应的资格 证

37、书(一)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申请的 经经济信息管 理部门资格审核合格后 领取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 证书(二)其他单位申请的 经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资格 审核合格并领取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证书后 向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三)个人申请的 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进行业务 培训 经考试合格并领取信息经纪人资格证书后 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在办理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审 核手续时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一)申请书(二)有主管部门的 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 准文件(三)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学历证明 以及企业法 定代表或者经营负责

38、人的身份证明(四)拟定的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范围 以及证明经 济信息来源 占有量和鉴别信息真伪技术手段的书面 材料(五)经济信息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六)依法取得的验资证明 (七)联合开办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应当提交联营协议(八)个人进行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 的 还应当提交第三人的担保证明(九)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九条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对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的审核实行层级分别负责办法(一)国家 省和部队所属的单位申请从事经济信 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 由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负责资格审核(二)市属单位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 介活动的 由市经

39、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三)县级及其以下所属的单位申请从事经济信息 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 由县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负责资格审核(四)个人外地的单位或者在专业市场内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 由经营所在地 的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经济信息商品经 营资格证书 但已经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 活动的 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的 规定 向经济信息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经济信息商品经 营资格审核手续 领取资格证书第十一条经济信息商品经营单位分立合并 更名或者停止时 必须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同时报原审核资格的经

40、济信息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 在办理工商登记年度检验前 应当 向原审核资格的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 续年度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情况(二)开展经济信息商品经营及其中介活动以及取 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三)对经济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鉴别情况(四)办理各种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情况(五)接受监督管理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办法的情况第十三条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证书和信息 经纪人资格证书由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涂改第十四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 从事经 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

41、活动的价格或酬金 实行市 场调节 交易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投入的成本或者用 户的预期效益情况 协商确定价格或酬金第十五条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经济信息商品 对其知识产权部分的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 从境外引入经济信息商品或者经济 信息的 应当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向境外 输出经济信息商品或者经济信息的 必须经当地经济 信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办理输出手续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组建各类以磁介质(包 括计算机远程通讯无线传输电话传真磁盘 磁带光盘)和纸介质为载体的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 应当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

42、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向社会提供经济信息不得 收费 不得强迫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参加 本单位 本系统组织的经营性信息网络或者信息交易 活动禁止利用未公布的统计数据从事统计信息的商 品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依法纳税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条件的 应当持经济信息商 品经营资格证书 向同级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第二十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无资格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经济信息 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资格证书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经济信息商品经营单位分立 合 并 更名或者停业时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

43、 记以及备案手续的 分别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和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经营或者中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 律 法规和规章 经营 中介内容虚假的经济信息商 品 以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向境外输出经济信息商品或者经济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根据 情节轻重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扣缴 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款 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向社会提供经济信息进 行收费 以及强迫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参 加本机关 本系统组织的经营性信息网络或者经济信 息交易活动的 由县

44、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所在 单位 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财政税务 物价保密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处 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1995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信息的保密工作 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经济信息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信息 是指反映经济 活动的变化特征或者直接为国家机关 社会团

45、体 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的信息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信息的 工程建设以及采集 加工 存贮 传输 开发利用经 济信息和信息服务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在同级保密的业务指导下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 息保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经济信息保密的法律 法 规和规章(二)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经济信息保密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三)负责对经济信息应用的设施和技术进行保密 性能认证(四)负责对从事经济信息保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 务培训和考核(五)对经济信息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 指导(六)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条 经济信息保密设施的设计 建设和运行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 按照行业标准 或者地方标准执行第六条 进行涉密经济信息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 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填写保密技术 报表 报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和保 密部门审批第七条 涉密经济信息建设工程竣工后 应当申 请原审批部门进行保密性能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 领 取经济信息保密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其经 济信息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 己建有经济信息建设工程的单位 需要 增设信息设备和引进信息应用技术的 应当在设备和 技术使用前 向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 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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