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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上传人:青果 文档编号:21743937 上传时间:2024-04-17 格式:PDF 页数:381 大小:4.7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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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Daming Electronics Co.,Ltd.(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西工业区(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西工业区 M-1 号)号)保荐保荐机构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号 二二二年十二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数量及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本次发行数量

2、40,001,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0%。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新股的方式,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001,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一)控股股东大明科技承诺(一)控股股东大明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

3、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二)实际控

4、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二)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5、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1-1-2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三)股东恒鑫明承诺(三)股东恒鑫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6、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

7、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晓明承诺(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晓明承诺 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8、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9、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五)股东淳知源承诺(五)股东淳知源承诺 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股票前已 1-1-3 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10、将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2 年【】月【】日 1-1-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1、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12、,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控股股东大明科技承诺(一)控股股东大明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13、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二)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

14、诺(二)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

15、应调整)。1-1-6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三)股东恒鑫明承诺(三)股东恒鑫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16、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17、、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晓明承诺(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晓明承诺 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

18、有发行人股 1-1-7 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

19、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五)股东淳知源承诺(五)股东淳知源承诺 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

20、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1-1-8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一)控股股东(一)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

21、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人周招会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2、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满 2 年后,本人/本企业将

22、在综合考虑社会与市场环境、发行人与本人/本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后决定是否减持股份及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机。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循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人/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二)其他持股(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上股东张晓明、淳知源张晓明、淳

23、知源承诺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等 1-1-9 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2、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满 2 年后,本人/本企业将在综合考

24、虑社会与市场环境、发行人与本人/本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后决定是否减持股份及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机。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循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人/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三、股价稳定预案三、股价稳定预案(一)(一)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25、情形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权益分配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将作相应除息、除权调整)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每股净资产值的计算为: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26、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二)(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措施以稳 1-1-10 定公司股价: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三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公司应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27、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司将予以公告,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起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1)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3

28、)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10%,并且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

29、金的净额。(5)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 1-1-11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被迫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会被迫违反禁止性交易等法律义务;(2)公司控股股东

30、、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 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 30%;(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

31、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3、非独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1)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被迫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会被迫违反禁止性交易等法律义务;(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1-12 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

32、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30%;(4)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 3 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应依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稳定股价相关义务;(5)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四(四)约束

33、措施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以本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承担法律责任。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1、公司承诺、公司承诺(1)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如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

34、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1-1-13(2)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3)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

35、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承诺(1)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本企业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本人/本企业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人/本企业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

36、通告,通告至少包括本人/本企业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2)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本企业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3)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发行人股份。(4)若本人/本企业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本企业承诺:1)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可暂扣本人/本企业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本企业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

37、定措施并实施完毕。1-1-14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2)本人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38、3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 20%。(3)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入发行人股份,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5)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本人承诺: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39、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在本人未履行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70%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1-1-15 四、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四、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报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于申报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40、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若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41、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二)(二)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人周招会承诺 1、本承诺人保证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因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人将依法督促公司回购

42、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依法回购本承诺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16 3、若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三)发行人全体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保证

43、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因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关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44、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二)(二)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人周招会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六、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六、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大明电子本次

45、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证明,因本保荐机构为大明电子本次公开 1-1-17 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本保荐机构负有责任的部分,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本保荐机构无过错的,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大明电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46、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证明,因本所为大明电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本所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三)国浩律师(上海)(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47、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四)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为大明电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证明,因本所为大明电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本所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1-1-18 七七、发行人就股东

48、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2、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6、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所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7、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49、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八、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2、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

50、如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4、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1-1-19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二)(二)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控股股东大明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明明、吴贤微、周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招会承诺人周招会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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