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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莱尼亚诺的乔万尼《论战争、报复与决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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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读莱尼亚诺的乔万尼论战争、报复与决斗林国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正义战争应该被定义为那些为修复伤害而开启的战争”(Justa bella solent definiri quae ulciscuntur iniurias),奥古斯丁如是说。()这句话被收录进格拉提安教令集。(Decretum,II.xxiii.2.2)奥古斯丁使“伤害”成为正义战争的辩护性论证中的一个核心法理概念:针对伤害而开启的报复性战争是正义的。阿奎那继承了这一主张,但更加严苛,以至于他认为敌对方的主观过犯(伤害意图)即足以招致正义战争。(参见阿奎那:神学大全,II-II,qu.40)伤害和报复是正义战

2、争理论的支柱性论证概念,所有对战争正义性的认定企图都需要率先针对伤害及其触发的报复进行明晰的辨识。因此,依循奥古斯丁阿奎那线索,14 世纪意大利罗马法学评注家巴图鲁斯(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雷尼阿诺(Johannes de Legnano,13201383)、巴杜斯(Baldus de Ubaldis,13271400)等人都对“伤害”展开过讨论。这是一个群星闪耀的法律知识群体,他们所处的时代已经是基督教帝国(Respublica Christiana)渐趋分崩之际,帝权式微,催生了众多主权独立的小型政治体,这种封建化的无政府状态造成大量伤害和报复

3、,这种状况在马基雅维利笔下的意大利即可见一斑。罗马法学家们意识()Augustine,Questions on Heptateuch:On Joshua,CSEL(Corpus Scriptorum Ecclesiasticorum Latinorum)28:2.最新英文版可见 Augustine,Writings on the Old Testament,Joseph T.Lienhard ed.,New City Press,2016,pp.355 380。2023 年第 3 期Vol.14 No.3政 治 思 想 史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4、Thought总第 55 期Sum No.55192政治思想史 2023 年第 3 期到,在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是节制帝国内部各个新势力之间的血腥内斗。针对伤害和报复展开法理研究也就成为非常自然的事情了。在万民法和战争法论域,“报复”就这样获得了一个结构性的论题位置(topicality)。比 如,在 一 篇 关 于“报 复”的 专 题 论 文 里(Tractatus Repre-saliarum),巴图鲁斯将之等同于战争,从而将这个私法概念应用于各个独立君主与政治体之间的纷争。巴图鲁斯认为,“报复”的合法性需要两个条件:第三方裁决者的权威和正义理由。正义理由的出现条件是某一个君主、民族或者政

5、治体有失公正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伤害。可以看到,这是对奥古斯丁阿奎那学说的法理应用:伤害触发战争的正义理由巴图鲁斯明确援引了奥古斯丁关于正义战争的定义,借此为他关于“报复”的学说给出道德辩护,即“正义战争应该被定义为那些为修复伤害而开启的战争”。二者的差异在于,由于裁断战争理由是否正义的审判官(皇帝)在事实上已经消失,那么判断正义的权力只能落实在交战方自己。用巴图鲁斯的话就是,判断权被交托给交战双方的“良知”(de foro consientiae)。这种处置方式不但无法平息战争,反而使战争以及敌意升级,进一步加剧了战争法理论中自诞生之日即存在的那个问题的困难程度,即交战双方是否有可能都是正义的

6、。在这种情势下,正义理由基本不可能得到落实。这是“正义理由”理论遭遇的最典型的挑战。()巴 图 鲁 斯 同 时 代 法 学 家 莱 尼 亚 诺 的 乔 万 尼(Johannes de Legnano)在 1360 年撰写出版了论战争、报复与决斗(),被认为是基督教欧洲历史上首次关于战争法权(jus belli)的系统研究(其实更早的一部战争法著作已经诞生在 10 世纪的伊斯兰世界),()此段关于巴图鲁斯的“报复”理论,参见 Joachim von Elbe,“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Just War in International Law,”A

7、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3,No.4,1939,pp.665 688。()Johannes de Legnano,Tractatus de Bello,de Represaliis et de Duello,Sir Erskine Holland ed.,1360,in The 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James Brown Scott 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17。本书已有中译本,莱尼亚诺的乔瓦尼:论战争法,黄家镇译,上海三联书店,2018 年。1

8、93林国华:读莱尼亚诺的乔万尼论战争、报复与决斗“报复”连同“战争”一词赫然进入法学著作的标题。换言之,近代欧洲战争法研究史是以“报复”主题为开幕词的。下面主要分析一下此人的“报复”线索。莱尼亚诺在开篇把战争分为“天国的精神性战争”(即因撒旦对上帝的反叛而起的战争)、“灵魂的精神性战争”(即道德德性与私利之间的战争)、“普遍的肉体性战争”(即通常意义上的战争)以及特殊的肉体性战争等七种类型,观点看上去十分奇特。全书由上百个分论题构成,每个论题的论证都采用三段论格式,不仅逻辑严密,而且引经据典,十分博学,对古代异教、希伯来圣经、基督教教父以及罗马法等经典的使用游刃有余,修辞洗炼但不失华丽,是战争

9、法撰述史上的一部奇书。这种论证方式为后世战争法经典著作确立了基本的写作范型,其中格劳秀斯的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1625)运用得尤其出色。按照莱尼亚诺,战争的正义性可以从其起源得到论证。他认为战争具有两个起源:一个是神法的起源;一个是世俗法或者万民法的起源。关于战争的神圣起源,他首先援引奥古斯丁,确认了战争的目的乃在于世界或帝国的安宁与平静,因此,为了恢复安宁与平静而开启的战争必然是惩罚性的“治安”战争、“司法”战争,或干脆就是一种审判。这是一个古老的基督教神学政治主张,它在罗马的“帝国理由”的加持下,悄悄逆转了古代异教那种接近平等博弈和决斗游戏式的战争法框架,在那种框架里,战争的正义性并不是

10、什么了不起的问题,甚至被视为懦夫的斤斤计较而遭异教英雄唾弃。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列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当“大度”(希腊原文的意思是伟大心灵)消退以后,“正义”才会凸显出来,意味着“正义”是小市民的美德,比如荷马史诗里的大英雄阿克琉斯就是一个大度的人,但绝对不是一个正义的人。“大度”是古代政治的命脉,而“正义”是现代政治的命脉。界定阿克琉斯德性的还有一个词叫“美”或“高贵”(kalon),由此可以推知,“正义”是一种着眼于人性之丑态的德性。换言之,它不求进取,只求守护着凡人的底线。回 到 莱 尼 亚 诺。他 接 着 援 引 了申 命 记(xxxii)、箴 言(xxii)、希伯来书(x)、罗马书(

11、xii)等经文,证明惩罚性的194政治思想史 2023 年第 3 期战争都得到了神的认可,因为只有神拥有惩罚的权柄,以惩罚为目的的战争都是神圣的,是圣战,甚至是末日审判的模仿和预演。这一点在我看来对理解“审判”这个观念具有特别关键的意义,这是另一个论题线索,我认为最好的分析者是尼采。之后,莱尼亚诺说:“从上面的推理我们甚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世界上存在着恶和恶人,这在神学上是一种必须,因为在神的威仪中存在着赏善罚恶的行动假定创世之初,在神那里存在着惩罚的行动,则世界上必须假定存在着被惩罚的东西,即恶。”()约书亚记 第八章所记述的战争被莱尼亚诺认定为战争的神圣起源的一个典例。由此就可以得知,惩

12、罚、审判、正义理由、圣战、恶,这些概念一起构成了一个与古代异教世界截然不同的“论证综合体”,在它的巨大阴影笼罩下,世界的样子、规矩和法度都发生变化了,这方面最好的参考仍然是尼采。关于战争的万民法起源,莱尼亚诺之前还有两个权威:一个是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Isidore of Serville);另一个是赫摩根尼亚努斯(Hermogenianus)。莱尼亚诺针对这两个人的主张提出了极大的修正意见。他认为,万民法的本质内容其实就是适用于自然万物的自然法,只不过表面增加了一层理性律令对自然本性的制约。按照这个理论,战争有其自然法的起源。“自然的第一原则在所有被造的自然实体中植入了自然的倾向:排除与自己

13、的自然倾向相悖论的实体。”(Ex principiis naturalibus cuilibet enti naturali creato est insitainclination naturalis ad exclusionem cuiusque repugnatis suae naturali dispositioni.)换言之,自然在一切被造物中植入了猎杀一切反对它的自然倾向。在这个原理基础上,莱尼亚诺继而推出,战争因此有着深刻的自然起源,因为“战争就是为了消灭对立者而起的争端”(cum bellum sit contentio quae propter tollendum repug

14、nantiam)。之后,万民法引入理性律令,借以节制战争中的自然状态,因此,才有前代法学家伊西多尔和赫摩根尼亚努斯等人所谓战争的万民法起源一说。战争的正义性就此非常巧妙地被莱尼亚诺在神法、自然法与万民法三个层()Johannes de Legnano,Tractatus de Bello,de Represaliis et de Duello,pp.224 225.195面上得到了辩护。这种三重法理辩护被后来的格劳秀斯全部袭用,只不过后者处理得更加精致(格劳秀斯在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项下又细分了自然理性、历史史实、各民族的认可、基督来临之前的神圣实在法、福音书新律、圣经和原始基督徒的论说)。关

15、于“报复”,莱尼亚诺首先将其列入“身体性的私战”范畴,然后从圣经史的维度追述了人类统治史,并从中勘定“报复”的起源。最初,神统治着万物,惩罚不服从者,亲自主持正义,因此不需要报复。从挪亚开始,一直到后来的始祖时期、王政时期和士师时期,也不需要报复,因为这些人作为神的正义代理行使着裁判权,其至高的权柄被子民所认可和服从。同样,在基督教罗马帝国早期,当教皇和皇帝的绝对权威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得到遵从的时候,也没有导致“报复”浮现的条件。只有当帝国开始式微,教权与皇权开始崩溃,没有人认可更高的裁判权威之际,“报复”这种本质上属于私斗范畴的东西就应运而生了。()与作为一种神圣战争的“惩罚”相比,“报复”是

16、一种纯然属人的战争行为,它意识到神圣的正义已经无处可寻,只好自作主张,“报复”因此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私力救济,是在万国林立的时代对神圣的惩罚性战争的补充甚至替代。它的出现,全然基于一种低等的小市民式的必然性,其正义性的论证也来自这一必然性。这种低等必然性替代了圣经时代作为神裁的神圣暴力,也终结了古代异教英雄们所服膺的更高的必然性命运。此后,莱尼亚诺把大量笔墨用在对“正义理由”的罗列和讨论上,因为在神和英雄都隐退的时代里,这种斤斤计较的正义论是对“报复”的唯一节制力量。莱尼亚诺关于“正义理由”的讨论被 16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地方军区指挥官贝里(Pierino Belli)继承,本文不再赘述。()(责

17、任编辑 董成龙)()Johannes de Legnano,Tractatus de Bello,de Represaliis et de Duello,pp.307 308.()参见 Pierino Belli,De Re Militari et Bello Tractatus(1536),English translation by Herbert C.Nutting,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此书与莱尼亚诺的著作一起在 20 世纪初被卡耐基和平基金会列入由 22 部文献组成的“国际法经典文丛”。林国华:读莱尼亚诺的乔万尼论战争、报复与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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