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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特殊性及其法律属性认定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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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38卷第5期2023年10月Vol.38 No.5Oct.2023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s Edition)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2AFX015)DOl:10.11965/xbew20230504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特殊性及其法律属性认定研究涂燕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68)摘要: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关涉网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作为交易强势一方的平台经营者,往往通过其制定的交易规则扩张自有权利、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扰乱市

2、场秩序。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法律属性的认定对其法律适用、法律规制及电商平台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理论上通常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格式合同”,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具有制定主体“权力”大,适用范围广泛而复杂,规则内容强制规定多、变动性大且有一定外部性等特征,使其不同于一般格式合同。也有学者注意到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异于格式合同之表征,主张采“习惯法说”“平台章程说”等不同见解。这些观点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无法完全合理解释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内在品格。相较于一般格式合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在法律关系构造上兼具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准行政关系”,行政色彩甚为浓厚,故应将其认定为“准行政性

3、格式合同”。这一认定不仅符合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特殊性,还契合司法实务的裁判逻辑,并有利于对其进行预防性行政规制。一则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制定主体履行“准公共管理职责”,适用领域具有“公共性”,规则内容“行政规范性”较强,整体行政色彩浓厚,将其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符合其特殊性;二则在因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及其制定主体法律地位产生争议的纠纷、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作出的监管处罚措施产生争议的纠纷以及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本身合法性及合理性产生争议的纠纷中,“准行政性格式合同说”的认定均契合于司法裁判逻辑;三则“准行政性格式合同说”的定位有利于进行预防性行政规制,弥补司法规制个别性、被动性调整的局限。关键词:电

4、商平台;平台规则;交易规则;格式合同;平台治理中图分类号:C97;F272.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7535(2023)05-0041-1241一、研究现状及问题提出电商平台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进行网络交易提供虚拟空间、规则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有学者称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1,有学者称其为“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2,有学者称为“网络交易平台”3。我国 电子商务法将其命名为“电子商务平台”,简称“电商平台”。伴随“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不断渗透,通过电商平台购物已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为便于监管电商平台上的活动,电商平台经营者通常自行制定相关交易规则,以规范和指

5、引平台交易行为。学理上多称之“网络交易规则”4“网购交易规则”5。我国 电子商务法 将其命名为“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 2014年第 7号)第 3条则将其定义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概言之,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是指电商平台经营者为规范其平台交易市场秩序而制定和实施的所有政策和规定的总和,辐射电商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方面面。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关涉网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作为交易强势一方的平台经营者,往往通过其制定的交易规则扩张自有权利,

6、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如何在法律上合理地定位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是我国互联网平台治理的重要议题。目前,理论上通常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格式合同”,事实上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具有诸多不同于一般格式合同之特征,这使得适用格式合同的认定方式不断陷入数字化困境。例如,法院一般根据平台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来判断规则条款的效力,判断标准通常为是否对规则条款文本进行显著性标示,但交易规则的繁杂性及技术性使得提示性条款所占比例不断提高,“显著信息不显著”的悖论也随之显现,提示说明义务的功能被严重稀释6。也有学者注意到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异于“格式合同”之表征,主张采“习惯法说”“平台章程说”等不同见

7、解。这些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无法完全合理解释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特殊品格。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电商平台的案件越来越多,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定性不明影响了诸多纠纷的解决。例如,在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就其交易规则中的承诺承担责任而产生的网络购物纠纷中,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定性对纠纷的解决极为重要。如果将其定性为格式合同,则该等承诺应属平台经营者的承诺,理应负责。但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却都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作为中立性质的规范,不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责任。本文拟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法律属性进行重新审视与界定,以期能实现理论上的自洽并契合司法实践处理。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特殊性本文以“天猫规则”为例考察发现,电商平

8、台交易规则主要具备以下特殊品格。42(一)制定主体“权力”极大一般而言,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制定并适用于其与平台内用户之间的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范畴。但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规则制定与履行过程中的身份角色,表明其享有的“权力”远超一般平等民事主体,履行“规则立法权”“监管执法权”及“纠纷司法权”等准公共管理权职能。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电商平台经营者是“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立法者”。首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电商平台经营者系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交易规则。电子商务法 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授权电商平台经营者制定交易规则。如 电子商务法 第32条规定,“电子商

9、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其次,电商平台经营者通常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负责交易规则的制定。以“天猫规则”为例,天猫公司设立规则众议院负责交易规则的审议。最后,电商平台经营者采用类似于法律法规的程序来制定交易规则。以“天猫规则”为例,每一交易规则的出台均需经过“征求意见-投票表决-公示生效”的程序。故从交易规则制定权来源、制定机构及制定程序来看,电商平台交易规则都类似一部部经过正规立法程序的“法律规范”,而非普通民事协议。电商平台经营者则在其中充当“交易规则立法者”的角色。第二,电商平台经营者是“电商平台行政管理者”。电子商务法 第36条授权电商

10、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监管措施,履行类似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者的职能。以“天猫规则”为例,现行“天猫规则”是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共有各种管理规范、处罚措施及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近400部。这些监管规则赋予天猫公司履行类似行政管理职责的“权力”,并在其电商平台中承担实体政府多个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例如“行政处罚权”“质检权”及“市场监管权”等。在天猫官网,对违反交易规则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监管处罚措施并进行实时滚动公示,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因不满天猫公司监管措施而引发的案例。故从履行交易规则的过程来看,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和

11、消费者之间实质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使“准行政公权力”。从这个角度而言,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规则的履行中充当“行政管理者”的角色。第三,电商平台经营者是“电商平台司法裁判者”。电子商务法 第63条授权电商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以解决当事人纠纷。以“天猫规则”为例,如果当事人在网络交易中发生纠纷,经申请天猫公司可进行居中调解和处理。调处的依据为 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其性质类似于“诉讼程序法”,其内容共计7章116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争议受理”“第三章争议处理”“第四章撤销和中止”“第五章执行”“第六章附则”等。故从平台纠纷解决过程来看,电商平台经营者是中立于平台内经营者

12、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者。从这个角度而言,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其中充当“司法裁判者”的角色。(二)适用范围广泛而复杂由于电商平台具有融合性特点,不分行业类别、商品种类都集中在一个平台上交易,故其43适用群体和行业十分广泛,几乎可以媲美整个线下交易王国。电商平台交易规则需同时规范各个行业与商品类别的各种法律问题,这使得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体系十分庞杂,规则内容涉及方面众多,具有复杂化和广泛化的特征。第一,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覆盖了网络交易过程所能涉及的所有方面,具有复杂化的特征。商务部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 将其分为十一类,包括(1)基本规则;(2)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3)知识产权保护规

13、则;(4)信用评价规则;(5)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6)信息披露规则;(7)防范和制止违法信息规则;(8)交易纠纷解决规则;(9)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10)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11)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与规则相关的措施。第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数量众多,适用于各个行业及各种商品,体系庞杂、外延宽广,具有广泛化的特征。正如有学者所言“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已经形成了一个精巧复杂的规范体系,包括了各种形式、范围、主体、目标以及频繁的更新。”2以“天猫规则”为例,现行体系包括“总则”“经营管理”“营销推广”及“消费者保障”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含多个不同规则,总计共有各种管理规范、处罚措施

14、及实施细则近400部。(三)强制性规定多、变动性大且有一定外部性在内容方面,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也具有诸多特殊性,主要表现如下:第一,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中大多为强制性规定。相较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是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接制定的规则,其中大多为管理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天猫规则”为例,上述规则体系中的“经营管理”及“违规管理”等几百部规则中大部分都为管理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占比非常大。第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变动性大。一般而言一项合同签订后,其内容即具有封闭性,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修改。即使由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协议内容也具有稳定性,不能任由制定方随意修改。而电

15、商平台交易规则却可以由电商平台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更新,许多交易平台仅公布修改、更新程序,用户无需确认同意新的规定和政策,只要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就被推定为同意更改或更新后的规则。”2例如,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及淘宝商城等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中大都会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具有交易规则的单方修改权。而由于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电商平台的不断更新换代,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修改频率较之其他行业要频繁得多,具有变动性大的特征。第三,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具有一定的外部性。这里的外部性是相对于合同相对性而言的。如果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属于合同,那么自然具有相对性,即只约束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

16、间的行为,其效力不会扩大至其他主体。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不仅能适用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还能影响其他非平台用户的权益。例如,虽然买卖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消费者之间,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中关于卖家瑕疵担保等售后义务的规定,也会被纳入合同范围,从而影响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电商平台交易规则都规定,知识产权人即使不是44电商平台的用户也可以针对电商平台上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这些特征使其不同于一般格式合同,那么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在法律上应如何定位呢?三、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法律属性争议及评析理论上关于电商

17、平台交易规则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一般格式合同说”“习惯法说”及“平台章程说”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能否合理解释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法律属性,尚值得深思。(一)一般格式合同说既往文献大都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电子协议或格式合同,从而进一步分析其作为“电子协议”或“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7-8。法官通常也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民法典 第496条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和“未与对方协商”作为格式条款的三个核心要素9144。从格式合同定义看,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是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了

18、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为不特定第三人即平台用户必须接受且不能协商之条款,完全符合格式合同的定义。但由于其还具有制定主体“权力”大,强制性规定多、变动性大及一定外部性等特征,使其不同于一般格式合同。主要表现为:第一,一般格式合同虽然制定方具有信息或资源上的优势使其处于强势地位,但合同订立双方仍然是平等关系,合同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性。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制定主体则“权力”极大,履行准公共管理职责,与平台用户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内容也多具有强制性。第二,一般格式合同顶多规范一个行业,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却可以规范几乎所有的线下实体交易行业,适用范围广泛。第三,一般格式合同一经订立便具有一定的稳定

19、性与相对性,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却具有变动性大及一定外部性特征。而且如果仅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一般格式合同也不利于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原因在于我国关于格式合同尤其是网络服务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制度并不完善,造成司法实践中裁判乱象。以“天猫规则”为例,同一规则条款,同样的说明提示方式,不同法官将之作为格式合同对其效力的认定也不相同。故有学者指出适用格式合同来规制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已陷入数字化困境10。(二)习惯法说也有学者认为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属于习惯法,“既具有行为规范的效力,也具有裁判规范的效力。在其符合民法习惯法裁判规范的法律授权、穷尽法条、当事人接受和时空制约四个要件后,即具有裁判规范的效力,经

20、过法官识别和确认,可以作为裁判网络交易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4换言之,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具有习惯法的法律属性,一方面可以将其作为行为规范,规范电商平台用户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其作为裁判规范,在纠纷中作为法官裁45判的依据予以直接适用。“习惯法说”具有一定合理性,据该观点法官将直接援引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作为适用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该观点的弊端在于赋予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过高的法律效力,而忽视了其中可能存在不合理条款的问题。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由电商平台经营者一方制定,作为逐利的商事主体,可能制定扩张自己权利的条款。如果赋予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习惯法之效力,则无法轻易审查。同时,

21、电商平台经营者虽然具有类似于公共管理的“权力”,但在整个社会体系中仍属民事主体,而非制定真正的行政主体,其制定之规则不应直接等同于法律规范进行司法适用。(三)平台章程说“平台章程说”,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平台自治规则”11,认为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构成了平台的 章程,对交易各方的商业模式、利益选择、分配均有实质性影响。如果将电商平台比喻为超越了领土边界的王国,那么它的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这个王国的 法律,在虚拟空间约束和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但该观点并未详细阐释应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平台章程的理由。该观点也具有一定合理性,主要理由为:第一,从形式及用语看,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更像章程而非协议。以

22、“天猫规则”为例,几乎所有规则都是“管理规范”“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具有较强的管理性。第二,从主体间法律关系看,电商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兼具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将其制定之规则认定为平台章程合乎情理。第三,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平台章程,则可对其进行预防性行政规制,排除不合理条款,有利于促进实质公平。最后,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认定为平台章程有利于平台治理。电商平台经营者具备技术和资源优势,可以比行政监管者更加有效地管理平台空间内的行为。因此,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章程自治+行政主体外部监督”的治理方式是治理平台空间的良好选择。事实上近年行政监管部门也的确在不断加重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内部监管责任12

23、。但该观点也存在一定弊端,因为“尽管法律规定任何企业都可以制定规范其行为的规章制度,但这种自治规章在内容上只限于在其营业范围内,对企业内部事务加以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也仅限于对企业自身产生约束力,而不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13据此,如果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认定为平台章程,则只能约束电商平台与其平台用户之间的内部关系,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却主要适用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关系。另,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内容也涉及多个行业,具有市场规范的性质,而非章程一样仅规范内部事务。四、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应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无论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一般格式合同”“习惯法”还是“电商平台章程”,都各有其利

24、弊之处。本文认为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应认定为具有行政色彩的特殊格式合同(下称“准行政性格式合同”)。所谓“具有行政色彩的格式合同”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电商平台交易规46则完全符合一般格式合同之特征,可以适用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二是相较于一般格式合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还具有准行政监管色彩,应允许参照借鉴行政法的处理模式与理念。其中第一层含义既有观点前文已充分论述,故此处主要围绕第二层含义展开论述。(一)“准行政性格式合同说”符合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特殊性相较于一般格式合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在制定主体、适用领域及规则内容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将其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符合其特殊性。1.电商平

25、台交易规则制定主体履行“准公共管理职责”电商平台经营者除与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构成平等的网络服务民事关系外,还兼具类似于行政主体的“规则立法者”“纠纷司法者”及“行政管理者”的多重角色,使其延伸履行了市场监督的“准公共管理职能”14。当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立法者”时,其更多地是履行规则制定者的身份职责,此时其与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为平等的协议订立主体关系。而当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商平台行政管理者”时,其更多地是履行平台市场监管者的身份职责,与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类似于市场行政规制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此时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如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的各项市场管

26、理规范措施),系履行“准公共管理职责”。当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商平台纠纷司法者”时,系履行平台司法调处的职责,此时其与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系中立的司法者地位,根据 平台争议处理规则 进行居中调处并作出调处决定,也类似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2.电商平台交易规则适用领域具有“公共性”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数量众多、适用范围广泛而复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规范、市场管理规范等众多方面,其中不少规则适用领域都具有“公共性”,即通常属于行政机关进行管理规范的领域。商务部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 更是直接指出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以“天猫规则”为例,其含有各种品质

27、抽检规范、品质抽检检验要求及平台质量标准等高达150多部,涉及化妆品、消毒产品及数据线等各行各业。而在线下交易的市场中,商品品质抽检权归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属于典型的行政规范领域,具有“公共性”。“天猫规则”中还有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消费者保障规范及营销推广规范等100多部。而在线下交易市场中,这些都属于市场监管管理的领域,同样具有“公共性”。另“天猫规则”中的违规管理规则主要为违规处罚规则,也是典型的“行政处罚权”,亦具有“公共性”。故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虽然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但其适用领域却大都属于“行政处罚”“质检”及“市场监管”等典型的行政规

28、范领域。3.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内容“行政规范性”较强从内容方面而言,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也具有较强的行政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7第一,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制定权的来源具有行政规范色彩。目前一般认为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制定权来源于行政授权,其制定的规则自然也具有行政规范性色彩。第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多为强制性规定,具有较强的行政规范性。例如,在“天猫规则”中许多规则都冠以“管理规范”“处罚规定”及“实施细则”等术语,通常只有行政管理规范才会用这些术语,而且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的监管措施大都具有处罚性和强制性。以“天猫规则”为例,其中市场管理规范措施的种类包括:扣分及节点处理、公示警告、账户权限管控、

29、经营权限管控、违规商品或信息处置、关联影响及其他处理措施等。这些措施都具有明显的管理性和处罚性,行政规范性强。第三,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程序相似于行政规范。以“天猫规则”为例,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一般都经过了“草案制定-征求意见-修改-公布”等程序,与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类似。综上,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因制定主体履行准公共管理职责、适用领域具有公共性及规则内容行政规范性较强等特殊性而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过去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一般格式合同的性质认定忽略了该等特殊性。“准行政性格式合同说”在兼顾格式合同特征的基础上强化了其“准行政性”的特殊性,更加可取。正如有学者所言,“从法律属性上讲,

30、交易规则则更像是电商平台基于一个市场监管主体对平台内买卖双方的管理规范。”15(二)“准行政性格式合同说”契合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纠纷司法裁判逻辑如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便能兼顾民事与行政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则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也可以参照借鉴行政法的处理模式或理念,这也正好契合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纠纷的司法裁判逻辑。1.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及其制定主体法律地位产生争议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为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网络购物纠纷,主要争议在于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有关承诺、规范等内容是仅适用交易双方,还是同样约束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该类纠纷中,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都适用“天猫规则”

31、,但法院一般却不将天猫公司作为涉案主体,承认“天猫规则”的相对中立性。而且法院在尊重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中立性的基础上,也维护其权威性,除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不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本身进行审查,而是默认其可适用性。典型的事例为天猫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司法者时,系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根据“天猫规则”对争议双方的纠纷进行居中调处并作出调处决定。可见,在该类纠纷中,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及其制定主体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与权威性。如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其自然类似于行政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即电商平台内用户间的关系。以“天猫规则”为例,其不仅适用于天猫公司与平台内经营者及

32、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关系,更多地则是适用于平台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消费者)之间的网络购物等关系,主要涉及买卖合同如何订立、交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15。可见,在该属性认定中,“天猫规则”本身及天猫公司都具有类似于行政规范及行政主体的中立性,符合这一类纠纷的司法处理实际。482.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作出的监管处罚措施产生争议的纠纷该类纠纷在有关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案例中十分常见。例如,天猫公司依据“天猫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基于质量抽检或市场监管的“权力”作出扣除48分或关闭店铺等处罚决定或监管措施,平台内经营者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处罚,法院则对平台内

33、经营的行为是否符合“天猫规则”的规定予以审查,判决维持或撤销相关处罚决定。这种“作出处罚决定-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依据规则对行为进行审查-判决维持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模式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处理模式极为相似。如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则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准公共管理职责”的行为在性质上应为“准一般行政行为”,自然可以参照适用行政法的处理模式。由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行为进行“复议”或由法院对其行为进行是否符合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合约性与合理性审查,判决维持或撤销具体行为。这种处理方式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所涉行为的纠纷处理方式相符。3.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本身合法性及合理性产

34、生争议的纠纷该类争议通常由前两类纠纷延伸产生,例如对天猫公司所作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中也会要求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本身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目前所有关涉“天猫规则”或天猫公司的案例,法院都认为用户自愿使用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双方则就“天猫规则”的适用形成合意,只要该等规则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以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合同上的一般依据。故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本身效力的审查也是适用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及 电子商务法 的规定予以审查。如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整体仍然属于网络服务格式合同,如存在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

35、款,法院可据 民法典 格式条款之规定予以排除。同时,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在性质上也类似于“准一般性规范文件”,围绕其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据其上位法如 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对其进行审查。因此,这一性质认定也符合我国关于该类纠纷的处理实际。(三)“准行政性格式合同说”有利于进行预防性行政规制目前国内学界已逐渐认识到仅通过司法手段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不够,提倡对其实施预防性的行政规制16-17。尤其是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等适用对象广泛及主体垄断性强的格式合同采用行政手段予以规制,已成理论共识6。但理论上对行政规制的对象及方法等具体实现方案问题尚存有争议,可落地方案仍然较少。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适

36、用范围极广,从一栋房屋的租赁协议到银行的一般贷款协议再到一个行业的示范性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有的甚至已具有“泛行业化趋势”。目前实践中对所有格式合同都采用同样的规制方式,造成格式合同规制难的问题,故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对格式合同进行分类化规制或是一条较为合理化的规制路径9156。具体而言,可以将格式合同分为“以规范具体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格式合同”(即“一般性格式合同”)和“以规范整49个行业交易秩序的格式合同”(即“准行政性格式合同”)。正如有学者所言“从具体交易关系角度看,单个格式条款或许只具有塑造该具体交易关系的能力;但当包含此种格式条款的交易关系反复普遍发生时,则此种格式条款会渐渐

37、衍化成一种行业内交易习惯,最终新的市场交易秩序也会因此逐步形成”16。前者多着眼于合同关系的微观层面,适用 民法典 中有关格式合同的私法规范进行规制即可,以司法规制为主;后者则多着眼于市场规范的宏观层面,传统的私法规制手段将面临失灵的局面,还须介入行政手段进行预防性规制。由于网络交易发展模式的聚合性特点,电商平台最终几乎都将走向“寡头垄断”。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虽然由各个平台自行拟定,但寡头垄断的格局将使得典型的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事实上成为网络虚拟市场中的行业管理规范,符合前述所言的“准行政性格式合同”定位。另外,从规制的角度而言,“一般格式合同”的法律属性定位只能进行事后的司法规制,存在个别性、被

38、动性调整的局限6。而“准行政性格式合同”定位则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预防性规制。五、结语伴随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已然成为监管治理电商平台的主要依据,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关于电商平台规则的定性研究尚存在争议,本文认识到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不同于一般格式合同、习惯法或平台章程的特殊品格,将其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一方面可以为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定性研究作出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为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相关研究提供基础性支持,例如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合法性控制及电商平台的自律治理等。但本文仅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特殊性及其法律属性认定提出了一种合理的方案,就“准行政性格

39、式合同说”在其他类型格式合同中的认定与应用,以及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认定为“准行政性格式合同”后的具体规制实施路径仍需进一步研究,唯望本文能起抛砖引玉之用。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简称 电子商务法,下同。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格式合同处理的案例可参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491号民事判决书;将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视为中立性规范的案例可参考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1393号民事判决书。“天猫规则”众议院相关内容参见天猫官网:https:/ 宝 平 台 争 议 处 理 规 则 内

40、 容 参 见 淘 宝 官 网:https:/ 淘宝交易规则 为例J.肇庆学院学报,2016,37(6):49-52.徐涤宇,王振宇.平台服务协议行政规制的检视与完善J.中州学刊,2022(7):63-70.高富平.网络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几个问题易趣欠费案评析J.法学,2002(5):75-78.杨立新,王佩玺.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之法律地位J.东南学术,2016(4):135-144.谢鸿飞.合同法学的新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0 王振宇.平台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平台服务协议为中心J.中国流通经济,2023,37(4):116-128.11 邾立军,

41、江翔宇.平台自治规则之法律地位与合法性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 集刊,2019,13.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小组论文集.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19:146-160.12 赵鹏.私人审查的界限论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内容的行政责任J.清华法学,2016,10(6):115-132.13 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4 薛军.电子商务法 为平台经营者建章立制N.国际商报,2019-01-28(08).15 应武伶.电商平台法律关系思考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视角J.宜春学院学报,2021,43(1):25-29.16 张瑞.民法典时代格式条款行政规制研究基于地方性

42、法规文本的实证分析J.时代法学,2020,18(4):10-24.17 李晓娟.论格式合同的预防性行政规制机制J.湖北社会科学,2012(9):136-139.责任编校:陈于后51Re-definition of the Legal Attributes ofE-commerce Platform Trading RulesTU Yanhui(Law School,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068,China)Abstract:The trading rules of e-commerce platf

43、orms are related to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online shopping consumers.As a strong party,platform operators often expand their own rights,restrictthe rights of consumers and seriously disturb the market order.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legal attributes ofe-commerce platform trading rules is of gr

44、eat significance to its legal application,legal regulationregulations and e-commerce platform governance.In theory,the trading rules are usually regarded asformat contracts,but they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rge power of the formulation body,wide andcomplex scope of application,many mandatory pr

45、ovisions of the content,which make them differently.Some scholars advocate different opinions such as customary law theory and platform charter theory.Although these views are reasonable,they still cannot fully explain the internal characters.Comparedwith the general form contract,the trading rules

46、of the e-commerce platform have both the civilrelationship between equal subjects and the quasi-administ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nagerand the managed in the struc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and the administrative color is very strong,so itshould be identified as quasi-administrative form

47、 contract.First,an e-commerce platform trading rule-making body performs quasi-public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the application field has public,the rule content is administrative standardization.This identification is in line with its particularity.Second,in the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legal st

48、atus of the trading rules,in the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regulatory penalties imposed on the operators,and in the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legality and rationalityof the trading rules itself,this identifica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judicial judgment logic.Third,thisidentification is conducive to preventiv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Key words:e-commerce platform;platform trading rule;trading rules;quasi-administrative formcontract;platform governance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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