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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对立统一规律在立法技术中的体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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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3 法 治 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调整对象:对立统一规律在立法 技术中的体现 朱泳 江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调整对象是指法律中的目标、概念、原则及规则,是立法技术中的第七项构成要件。调整对象的外部特征体现在属地法和属人法的名称中。调整对象理论是对立统一规律在法学中的具体体现。调整对象分为核心调整对象和外围调整对象两类。核心调整对象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外围调整对象则反映法外行业的具体业务要求。除了核心调整对象以外的任何属人法和属地法,都是两个学科(法学家和行业专家)合作的产物,单一的法学专业人员不能完成立法。关键词:调整对象;立法技术;对立统一;法理学;考古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2、学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3)27-0133-03 作者简介:朱 泳,生于 1972 年,男,汉族,湖北武汉人,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法制史、管理学。“立法是法学家的工作”,这是很多人头脑中想当然成立的一个命题。但这是一种不正确的判断。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立法技术学”(乃至于整个法理学)尚处于发育的过程中,“立法技术学”中的各种规律和技巧尚没有被完整的总结出来。“立法技术学”在理论上尚不被法学界正式承认为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笔者撰写本文,将个人初步总结的一些关于立法技术的基本规律报道出来,以“调整对象”(立法技术的构成要素

3、之一)为切入点,希望解决“什么知识结构的人有资格立法”这个关键问题。作为一篇初探性质的文章,简陋粗糙在所难免,欢迎同行学者不吝赐教,以帮助笔者更全面和准确地总结立法技术的规律和技巧。一、调整对象的基本概念 立法技术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种类、思维规律、规范类型、行为描述、社会关系、利益协调、调整对象、结构特征、格式要求、语言风格以及指导思想共十一项。调整对象是其中第七项。法律是设定利益关系的生存发展计划。立法即制定计划。调整对象是指计划中的目标、概念、原则和规则。调整对象理论中的“目标”是计划执行人的追求指向,具体分为法学目标与行业目标两类。调整对象理论中的“概念”是一类事物的共有特征,具体分为法

4、学概念和行业概念两类。调整对象理论中的“原则”是一定的出发点和大方向,具体分为法学原则和行业原则两类。调整对象理论中的“规则”是从特定原则出发所做出的具体判断和要求,具体分为法学规则和行业规则两类。调整对象分为核心调整对象和外围调整对象两大类。二、调整对象的外部特征 调整对象的外部特征体现在属地法和属人法的名称中,任何属地法名称都是由三部分组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位阶等级,在属人法的名称中,合同的主题即为调整对象(详见表 1)。三、核心调整对象以及法学表 1 属地法和属人法调整对象的外部特征 适用范围 调整对象 位阶等级 属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 法 湖

5、北省 湿地保护 条例 武汉市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条例 属人法 双方属人法 甲方乙方 商品房买卖 合同 甲方乙方 融资租赁 合同 甲方乙方 供用电 合同 甲方乙方 仓储 合同 多方属人法 国际 足球 联合会章程 某注册地某字号 医疗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4 法 治 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概念举例 核心调整对象指的是,为了实现维护法制环境以及设定利益关系的目标,而产生的概念、原则以及规则。核心调整对象细分为法制环境类和社会关系类。(一)法制环境 法制环境类的法学概念包括:法律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合同、章程、多边国际条约、双边国 际条约

6、);思维规律(如果则、是、应当、可以、禁止);规范类型(授权性规范、指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后果性规范、确认性规范);行为模式(行为主体、行为主观方面、行为客观方面、行为客体);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位法、抵触、转致、反致、溯及力、跨法犯、连接点、属地法注册与登记,设定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法人责任能力保障、正当程序、适用规律)。(二)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类的法学概念分为对抗关系、亲属关系、约束关系、交换关系、责任关系、同志关系以及利用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属于核心调整对象的有立法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涉外

7、法律关系适用法等。核心调整对象属于法学的研究对象。四、外围调整对象以及行业概念举例(一)以下以供用电合同范本为例,说明属人法中的外围调整对象概念 供用电合同范本中的“供用电”即为调整对象(外围调整对象)。“供用电”的归属行业是“电力供应”行业。它是电力生产(火力、水力、风力、核力、其他电力生产)和电力消费的中间环节行业,是利用电网输送和分配电力,并最终出售给消费者的服务行业。供电单位和用电单位作为交换的双方,通过签订供电合同,规定合同履行期间供电单位和用电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电合同即为合同履行期间,供电单位和用电单位之间的双方属人法。电力供应行业的归属学科为“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

8、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为工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的具体业务要求构成了供用电合同中的目标、概念、原则及规则。(二)以下以 文物保护法为例,说明属地法中的外围调整对象概念 文物保护法中的“文物保护”即为调整对象(外围调整对象)。“文物保护”的归属学科为考古学。考古学是历史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考古学是遗存发现与保护技术学。所谓“遗存”指的是遗址、墓葬、窖藏、沉船与传世文物的统称。遗存的存在使得历史学家可以实现对过去的直接观察与测量。“考古学”专业的具体业务要求构成了文物保护法中的目标、概念、原则及规则。在我国现行属地法中,属于外围调整对象的除了举例中的文物保护法外,还包

9、括目前在理论上被纳入“行政法”和“经济法”中的大量法律。外围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学的研究对象。五、调整对象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传统 调整对象是中华法系在立法技术上特有的概念。中华法系经历了“礼法双轨制”和“统一律制”两个时代。在封建社会的周代采用的是“礼法双轨制”,其中属于平民的“法”采用的是“以刑为纲”;其中属于贵族的“礼”采用的就是“以调整对象为纲”,具体包括冠、婚、丧、祭、射、朝、聘。自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开始,统一采用以“调整对象为纲”的法典编纂方法。从睡虎地秦简中可以看到,秦国的法律按照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廄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分类,调整对象的概念仍然非常清晰。封建资本主义时代最后

10、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包括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调整对象的概念依然非常清晰。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方法一直采用“以调整对象为纲”。和汉谟拉比法典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等外国法律相比,从专业归属的角度将行为规范系统化是中华法系在立法技术上的明显特征和重要传统。六、调整对象是法律和管理之间的滑动游码 法学和管理学存在密切的关系。法学是以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学研究

11、对抗关系、亲属关系、约束关系、交换关系、责任关系、同志关系以及利用关系中的现象、规律以及技 135 法 治 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巧。管理学则是以组织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管理学研究有组织地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技巧。这两个学科之间存在很多交叉现象。例如,管理学以组织为研究对象,而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七种社会关系中的同志关系,就是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形成了从家庭、企业、社团到国家的各种组织,同时成为两个学科共同的研究对象。再如,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生存和发展。而各类型组织的终极目标也是生存和发展,因此法律和管理二者在目标上也是一致的。由于二者目标上的一致性,管理学所积累的实现目

12、标的八大技巧:目标、决策、计划、控制、资源、作业、协调、公关,同样也适用于法学。在这八大技巧中,与法学最密切相关的技巧是计划。管理学研究包括政治计划、投资计划、生产计划、服务计划、销售计划、科研计划、消费计划、生活计划、革命计划在内的一切计划。而法学只研究设定利益关系的计划。计划成为二者的第三个交叉点。在计划这个交叉点上,调整对象成为划分法学和管理学二者的界限。计划中的外围调整对象所占的比例很少,设定利益关系的比例很高。这种计划即法律,属于法学的研究对象,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计划中的外围调整对象所占的比例很高,计划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和表达外围调整对象归属行业的业务要求,这种计划即属于管理学(以及行

13、业归属学科)的研究对象,例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在计划中,“设定利益关系”和“实现业务目标”构成立法技术上的两个极端。调整对象在两级之间自然滑动。七、调整对象理论是对立统一规律在法学中的具体体现 所谓对立统一是指:对立的概念之间同时又具有统一的关系。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对立,也没有绝对的统一。最早发现这条规律的是庄子。庄子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庄子梦见自己变成了一只蝴蝶。在梦中,他清晰地记得自己作为一只蝴蝶飞翔在天空,从空中俯瞰大地的视觉感受,以及飞翔而产生的空气流动的触觉感受。梦醒以后,他产生了一个疑惑,究竟是一个名叫庄周的人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变成了一只蝴蝶?还是一只蝴蝶做了一个梦,梦见

14、自己变成了一个名叫庄周的人?佛经中也有类似的发现,释迦牟尼在般若波罗蜜多心经中将对立统一规律表述为“色不异空、空不异色”。对立统一规律作为一条最抽象的规律在伦理学、经济学、语言学、历史学、管理学中都有很具体的体现。在法学中也是如此。“有法”和“无法”并存现象就是根源于对立统一规律。所谓“有法”是指,除去原始社会,文明社会本身就是法治社会。任何生存发展活动都是在法治环境下有计划地进行的。人类社会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生存和发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属地法和属人法的指引。法律呈现出博大精深的特征。所谓“无法”是指,在全部法律中,核心调整对象所占的比例极小,法律的主体是外围调整对象。核心调整对象(法律

15、种类、思维规律、规范类型、社会关系、行为模式、结构特征、格式要求、语言风格、利益协调、指导思想、正当程序、适用规律)并不能独立存在,必须要和外围调整对象的目标、概念、原则和规则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由于无论是属地法还是属人法中的外围调整对象,并不属于法学研究对象,单一的法学专业人员会因为不掌握外围调整对象的具体业务要求,而不能独立完成立法。任何属人法和属地法都是法学和行业归属学科合作的产物。既有法又无法,这正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体现。结语 调整对象是指法律中的目标、概念、原则和规则,是立法技术中的第七项构成要件。调整对象分为核心调整对象和外围调整对象两类。核心调整对象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外围调整对

16、象则反映法外行业的具体业务要求。调整对象的外部特征体现在属地法和属人法的名称中。调整对象理论是对立统一规律在法学中的具体体现。除了核心调整对象以外的任何属人法和属地法,都是两个学科(法学家和行业专家)合作的产物,单一的法学专业人员不能完成立法。参考文献 1 专业学科分类目录及代码 表 EB/OL.百 度 文 库,2021-01-092021-11-17.https:/ 行业分类国标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2017.https:/ 朱泳.组织法的一般规律初探J.法制博览,2020(27):54-55,77.4 朱泳.民法典合同定义刍 议 J.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研究,2021(25):28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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