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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doc

上传人:zhaowenmi 文档编号:21754634 上传时间:2024-04-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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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21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省级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

2、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 2021年、2021年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2021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认定材料。 四、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性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

3、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主管税务

4、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21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 七、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且收入符合财税2021122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其2021年1月1日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未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

5、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财税2021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 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_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

6、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

7、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

8、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

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

11、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

12、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_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第 8 页 共 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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