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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法律法规》课件第4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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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4.1计算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保护条例解读解读4.2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解读解读4.3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解读4.4互联网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管理办法解读解读4.5其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解读解读4.6案例案例分析分析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4.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

2、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根据的规定。人类已经步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的主要特征就是政务、商务的信息化,国民经济各部门、社会生活的信息化。而信息化的主要技术基础就是计算机软件,例如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

3、、高端存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进化与产业革新,都离不开软件的支持与应用。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灵魂,软件定义是信息革命的新标志和新特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引领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核心支撑。”因此,本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软件权利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激励软件技术创新的需要,也体现了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建设信息强国的要求。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根据的规定。人类已经步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

4、的主要特征就是政务、商务的信息化,国民经济各部门、社会生活的信息化。而信息化的主要技术基础就是计算机软件,例如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高端存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进化与产业革新,都离不开软件的支持与应用。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灵魂,软件定义是信息革命的新标志和新特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引领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核心支撑。”因此,本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软件权利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激励软件技术创新的需要,也体现了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建设信息强国的要

5、求。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条例为计算机软件提供的是什么类型的权利保护?计算机软件除了著作权保护,还能不能取得专利、商业秘密等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根据著作权法制定的,实质上为软件提供的是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包括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包括作为发明的专利保护,以及作为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

6、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对于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目前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废止条例,将条例针对计算机程序作品特点作出的特别规定纳入著作权法。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客体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

7、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个独立类型的作品进行保护。本条明确了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这是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化的结果,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例如美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字作品,实际上在权利保护范围确定的条件下,作品的类型或者名称并不会妨碍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怎样理解文档也是计算机软件?能否作为文字作品保护?一般用户认为,软件是指能够运行的代码序列,而非用户手册、流程图等软件相关文档。从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化规定来看,文档也更接近

8、于文字作品。将文档作为软件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计算机软件作为功能性作品,工具的用途往往使程序与程序相关文档在实用上是一个整体。笔者认为文档完全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如果发生文档侵权,既可以主张软件保护,也可以主张文字作品保护。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再使用“计算机软件”这一作品名称,而是直接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如果这一修改成为法律,那么文档一般只能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与文档的具体含义。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

9、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

1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条例主要用语的规定。第(一)、(二)项分别规定了软件的两个组成部分“计算机程序”、“文档”的含义。第(三)项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一般主体“软件开发者”的含义。第(四)项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主体“软件著作权人”的种类。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1.计算机程序是否仅指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表现的指令计算机程序是否仅指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表现的指令?软件技术的演进促使计算机程序不断发生变化,目前,程序实用功能的技术实现一般需要指令与数据的共同作用。因此,目前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有观

11、点认为,计算机程序的定义应修改为,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和数据的总和,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如果这一建议成为法律,在实践中怎样认定数据的独创性,会成为一个难点热点问题。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2.条例上的条例上的“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作者”?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条上采用了相同的表达,因此,有观点认为条例上的“软件开发者”即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是计算机软件的创作者。但由于“作者”的概念在公众观念上一般对应的是小说、戏剧等文学艺术作品,而软件系实用的功能性作品,采用“开发者”这一概念更容易为公众理解。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相反的观点认为,软件开发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开发者”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目前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再规定“软件开发者”,如果这一修改成为法律,争论也就不存在了,这也有利于著作权法上法的概念等要素的统一。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

13、形物体上。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条件与固定条件的规定。思想表达两分法、原创性与可复制性这三个条件,构成了著作权保护的标准。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软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以这三个条件作为判断的标准,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独立开发”体现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条件,是指软件应由开发者独立完成,是开发者投入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但原创性是表达层面的要求,只需达到独立完成的要求,并不要求开

14、发完成的软件是全新的、首创的。因此,不同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即使相同或者相似,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的,均不妨碍各自软件的原创性,也不影响各自受到著作权保护。当然,在开发者各自独立完成的条件下,开发出的软件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情况并不常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条件,显著区别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新颖性要求的是软件应当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就类似于要求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在思想层面的原创。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一般还包括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将一些过于简单的程序代码编写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例如“PRINT WelcometoChina END”。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

15、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怎样理解可复制性条件与已固定条件的联系与区别?已固定条件体现的可复制性条件要求,是可复制性条件中的进一步要求。可复制性条件,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能够为人感知,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这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形式要求,表明作品不能是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的思维、情感、观点和认识,而是人们能够感知的。通过这种有形形式,得以区分思想与表达,判断原创性的有无。如写作于云盘的文字作品、摄制在数码相机上的摄影作品、制作于雕刻材料的美术作品、拍摄在数字胶片上的视听作品、声音表现的口述作品、磁光电介质固定的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数字化的作品。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五条 中

16、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款规定按照主体的国籍给予其软件著作权保护,即凡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从开发完成之日起,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第二款规定按照计算

17、机软件的首次发行地确定著作权保护,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开发的软件,如果第一次发行地位于中国境内的,中国作为软件作品的起源国给予著作权保护。第三款规定按照国际法上的互惠原则给予软件著作权保护,即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开发的软件,如果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承认其软件享有著作权的,那么,中国依照协议或者国际条约的要求给予软件著作权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本条体现了思想表达两分法(Idea

18、ExpressionDichotomy)的著作权法理,这里的思想的内涵比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思想”的概念丰富的多。按照本条的规定,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都属于思想表达两分法意义上的思想,应当排除在软件著作权保护之外,而思想的表达例如源代码应享有著作权保护。在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塔公司判例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一个计算机程序包括许多子程序,每个子程序体现各自的思想和方法,因此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本身是一种思想,不应给予版权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为什么条例不给予软件开发所使用的“思想”、“操作方法”以

19、著作权保护?条例提供给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是在表达层面,而非思想层面。例如,开发一个期货交易软件以排除情绪波动对交易决策的影响这一抽象的思想并不享有著作权保护,但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如果给软件开发所使用的思想、概念以著作权保护,无疑授予软件著作权人独占思想的权利,这就与条例激励软件创新、促进产业进步的宗旨相悖,更为重要的是也与著作权法原理不符。不仅仅抽象的概念属于思想,根据“著作权排除了对功能性(functionality)的保护”的原理,软件开发所使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也属于思想,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

20、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以及登记证明文件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效力。一般来说,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初步证明,有利于在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中权利人的举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还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二款规定了软件著作

21、权登记应缴纳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执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含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费;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查询费。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二第二章章 软软 件件 著著 作作 权权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22、;(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4章 网络空间

23、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内容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包 括 人 身 权 与 财 产 权,表 明 著 作 权 人 对 其 软 件 享 有 哪 些 专 有 的权利。第一款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九项权利,其中第(一)项发表权、第(二)项署名权是人身权,第(三)至(九)项是财产权。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发表权是软件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对是否发表软件,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将软件公之于众的专有权利。“公之于众”的含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24、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出售。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本质上在于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未经许可地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但如果软件著作权人将未发表的软件的财产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或者许可,或者软件著作权人是受托开发人的,一般情况下应视为软件著作权人默示同意发表。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1.软件的修改权是否与软件的修改权是否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上的上的“修改权修改权”一一致致?由于条例给予软件的是著作权保护,条例上关于软件的著作权内容与著作权法上的规定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例如,条例规定的发表权、署名

25、权、发行权、出租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著作权法在权利的名称、含义上均是一致的。因此,将条例规定的软件修改权误以为就是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的混淆情况时有发生。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2.软件的修改权范围是否包括动态修改行为软件的修改权范围是否包括动态修改行为?修改权是软件著作权人重要的经济权利。软件技术的演进使软件修改行为不断发生变化,传统的软件修改往往是对源代码进行修改,产生软件的更新,但在 SaaS、云计算等条件下则是对内存中运行的代码进行动态的修改。动态修改行为涉及新技术背景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将动态修改纳入修改权的范围,有利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

26、限公司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给予网页作品动态修改保护的做法,值得软件著作权立法与实践借鉴。法院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修改他人作品的方式既可以静态修改,也可以动态修改,既可以本地修改,也可以异地修改。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一般规则的规定。第一款规定软件

27、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软件开发者,但条例有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推定证明规则。“在软件上署名”,不应作狭义理解,可以包括在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或者其他足以表明开发者身份的载体上署名的方式。本款规定有利于软件著作权维权中的举证,除本款规定的证明方式外,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

28、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既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合作开发的软件作品著作权归属以及权利行使规则的特别规定。本条应当注意的有两点:第一,条例对于合作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采用合同优先原则,如果各个合作者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条例的规定;第二,条例将合作软件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与不能分割使用两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

29、权利行使规则。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怎样认定合作软件作品的成立条件?一般认为,构成合作软件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各方均有共同研发软件并成为合作开发者的合意。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软件合成到一方的软件之中,不构成合作开发,还可能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如经对方同意,将对方已开发完成的软件合成到一方的软件之中,由于双方缺乏共同研发的合意,虽然不构成侵权,但是一般也不认为属于合作软件。第二,各方均有共同研发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各方均对软件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了贡献,才能成为合作软件的权利人。仅仅提供一些测试数据、咨询意见、机器设备的,不能成为软

30、件的开发者。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的软件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特别规定。本条应当注意的是,条例对于委托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采用合同优先原则,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条例的规定由受托人享有。但是,在受托人享有委托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委托人是否可以使用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

31、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

32、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务软件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

33、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第一款明确了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这意味着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源自软件开发完成这一事实行为,不需要进行登记,也不需要审批。但如果需要将开发完成的软件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的,则应经过审查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经批准获得专利权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第二款明确了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第三款明确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4、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继受的规定。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为

35、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权利的规定。软件是实用的功能性作品,与传统的著作权法上的小说、油画、歌剧、舞蹈、歌曲、电影等作品主要用于赏析的目的不同。软件主要是作为数字技术工具使用的,为了使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能够有效实现软件的功能用途,有必要对软件著作权作出一定的限制。本条规定了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从事的软件安装、备份、修改等三种合法情形。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

36、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实现软件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尊重和保护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享有的权利,也要保护社会公众进行科学研究、学习技术知识的权利。因此,为了促进技术进步,在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同时,本条规定了适当的限制,针对软件本身进行科学研究与实验,可以合法地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软件著作权。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三第

37、三章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转让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应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条例第八条的第一款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内容,第二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法谚有云:“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我们谈及软件著作权时,关注点往

38、往在于如何保护权利,如是否属于软件作品,什么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判断合理使用,怎样认定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等等。著作权保护是软件著作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固然重要,软件著作权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对这项创造性智力成果权法理问题讨论的必要性。但是,软件著作权更是一项现实的权利,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是著作权法以及本条例的目标之一。因此,软件著作权利用是更应值得重视的软件著作权制度的主要内容。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著作权保护等无不是为软件著作权更好的使用、收益服务。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

39、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应订立书面合同以及未明确专有许可性质时视为非专有许可的处理规则。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专有许可与非专有许可的区别。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性质分为专有与非专有。非专有许可又称为普通许可,在作出软件著作权非专有许可后,在许可的期间、地域及许可的权利内容范围内,著作权人仍然可以自己使用以及许可其他人使用。例如 Rhino软件的权利人许可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使用其软件后,还可以许可其他建筑设计公司使用其软件。专有许可的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0、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即在许可的期间、地域及权利使用方式内,被许可人获得的是独占许可。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条例第八条的第一款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内容,第二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转让,包括部分或者全部转让。本条规定转让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

41、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执收软件著作

42、权登记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含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费;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查询费。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规定。【法律法规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四第四章章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

43、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

44、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

45、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可以参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条款。【难点问题解析】目标代码实质相同的,是否可以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成立?“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成立的认定方法,“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人存在接触

46、涉案软件的机会或者条件。“实质性相似”是指经过比对,被控侵权软件对涉案软件独创性表达的复制达到了侵权的程度,这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法律法规衔接问题】侵犯软件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规定。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本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

47、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规定。【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本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诉前

48、证据保全的规定。【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本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过错推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本条的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

49、、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无过错的,一般应承担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主要依据客观标准,“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条例根据软件复制品相关主体的行业特点与预知能力,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通常软件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的专业程度与技术水平比发行者、出租者要高,因此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出版、制作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第4章 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

50、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开发的软件由于表达方式有限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规定。本条体现了思想表达两分法(IdeaExpressionDichotomy)的著作权法理的一个子项,即“思想表达合并”原理,“又称为思想观念的惟一表达或有限表述”。软件开发工程为了实现安全、易用等目标,追求的是有效的表达,而非一般文学艺术创作追求的是丰富的表达,有效的要求往往导致软件开发中存在编写、选择的方式与范围只有几种有限的情形,这时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就视同思想范畴。已经存在的软件如果使用了这种表达方式,则并不能禁止其在以后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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