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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法律法规》课件第6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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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第第6 6章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规6.1 与姓名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与姓名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解读6.2 与肖像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与肖像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解读6.3 与名誉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与名誉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解读6.4 与财产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与财产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解读6.5 其他民事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其他民事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解读解读6.6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

2、 6.1 与姓名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与姓名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选节选)(2017年年3月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五章 民民 事事 权权 利利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与人身权益相关的网络民事侵权包括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3、、肖像权等权利。与姓名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所谓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有权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具体说来,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等。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1.姓名姓名决定权决定权姓名决定权,又称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

4、权干涉。姓名包括“姓”与“名”,现实生活中,我国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

5、俗。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也就是说对于姓氏的选择,存在一定限制。根据上述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而对于未成年人,因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法律认为其不具有民法上的明确的意思能力,在未成年期间

6、,他的姓名权实际上是由其监护人行使,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一旦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则其监护人不能妨碍本人行使自我命名权。再者,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2.姓名姓名使用权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对自己姓名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在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 者 不 使 用 某

7、 一姓名。虽然自然人享有姓名专有使用权,但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该姓名。也就是说,不能为了排除重名而采取牺牲一方姓名权来成全另一方。但若出于非法目的或不当得利的需要,明显故意混同于他人姓名权的,则可以排除。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3.姓名变更姓名变更权权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改名权。由于姓名在一出生就被赋予,经历时间变迁或历史、文化、社会习俗等原因,自然人可能会对自己的名字不甚满意,而要求变更姓名。原则上,自然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改名,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符合社会公德,都应该被允许,但因此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姓名变

8、更难免会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对变更姓名作了规定,并在登记个人信息时,以“曾用名”来显示。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姓名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与姓名权相关的网络侵权常见表现形式有:通过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方式在互联网中发表不当言论或发布广告;在互联网中侮辱式的使用他人的姓名;非法使用他人姓名注册为网络域名;利用他人姓名的社会公信力或知名度获得经济利益;利用他人姓名的其他不当行为等。需要指出的是姓名权中的姓名不仅包括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中显示的姓名,也包括曾用名、网名、艺名、笔名、别名等具有表征特定

9、个人的符号。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节选)(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姓名权的变更权。关于姓名权参见本节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解读。本条第(一)项对未成年人如何行使变更权(仅限于户口登记中的姓名)进行规定,即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

10、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项规定了成年人如何变更姓名,即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6.2 与肖像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与肖像权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节选节选)(1986年年4月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过,根据根据2009年年8月月27日第十一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1、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修正)第五第五章章 民民 事事 权权 利利第四第四节节 人身权人身权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所谓肖像是指反映自然人可识别性外部特征的视觉形象,常以画像、照片等为载体,其内容能够再现原形人的形象特征。肖像权则是自然人在自己肖像上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法律规范赋予肖像权的主体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形象再现的排他性支配权,包括肖像的制作权、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与肖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

12、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 理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侵 害 人 身 权 益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定等。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项:(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他人及社会的需要,由自己或他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自己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之上的全部过程。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均享有制作专有权,可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具体说来,包括两方面: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

13、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任何其他人不得干涉。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该行为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肖像权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例如与他人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自然人专有的人格利益,

14、属于绝对权,除了权利人外任何人都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权利人拥有阻止其侵害和受到侵害后获得经济和精神赔偿的权力,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包括: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析难点问题解析】从行为方式和违法手段看,网络空间中对肖像权的侵害行为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本人同意,在网站上使用并发布与信息内容无关的他人肖像;(2)在网站上刊登未经本人同意拍摄的他人在非公共场合中的肖像;(3)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互联网上做广告,进行商业宣传;(4)未经本人同意,

15、其他不当使用行为。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但涉及网络空间的肖像权侵害行为,尤其对于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艺术作品的肖像权等问题,由于国内立法,包括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仍很模糊。例如,对于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学界众说纷纭。一种意见认为,剧照应为版权人所有,不存在演员的肖像权,还有人认为剧照肖像权应是演员与导演等人所共有;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剧创,也不构成对演员的肖像权侵害,因为演员在剧照中仅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艺术形象,其本身不能主张本人的肖像权;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剧照应区别不同情况,饰演特型角色(如扮演毛泽东、孙中山、邓小平等有原型3特定人物)的演员不能

16、主张其剧照的肖像权,而扮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由于没有具体原型人物,其剧照反映角色与演员本身特征相一致,其主张肖像权则应予以保护。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四、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三)关于知识产权、人身权问题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关于是否应“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学界和实务操作尚存在争议。本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行为的,应认定为侵犯肖像权行为。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17、责任法(节选)(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第一章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民事权益即民事权利和利益。本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未列举债权。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8、。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例如,网络诽谤行为,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诽谤行为也可能涉及治安管理违法,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主体实施治安处罚;网络诽谤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诽谤罪。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

19、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对其他法律侵权责任特别规定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对于“另有特别规定”的理解尚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如果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冲突,或者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具有“特别”意义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第二章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一般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

20、状态。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侵权必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无过错不负责任,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即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释难点问题解释】利用信息网络民事侵权主体常包括两类:一类为网络用户,另一类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而言,是否侵权的认定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以过错为前提;而其他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解读。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参见本法第

21、三十六条解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在数人侵权情形下,可能承担按份责任,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根据各自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中,共同侵权行

22、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数人侵权行为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外均承担按份责任。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主体为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必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行为的结合等三种情形。但共同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尚存在认定困难,一般认为除共同故意侵权外,还包括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个人的行为均针对同一受害目标,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每个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行为。(3)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

23、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对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

24、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通过列举方式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适用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计算。例如,侵犯他人虚拟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失时,可依据本条规定进行。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参见本章6.4节相关条文的解读。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5、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失赔偿方法。首先,损失赔偿方法仅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其次,损失赔偿方法是有顺序的,按照优先顺序,依次为实际损失赔偿、所获利益赔偿、协商和人民法院确定。实际损失赔偿方法是因人身权益侵权造成财产损失时优先适用方法,仅有在损失难以确定时才考虑其他方法。对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失分为两种情

26、形:第一种情形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根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释难点问题解释】1.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侵权人未获利情况侵权人未获利情况如何处理如何处理?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以下情形: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时侵权人自己没有获利,但在网络上给被侵权人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如果仅是获利的给予赔偿,没有获利的不予赔偿,则不能很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没有获得利益的侵权人也应当负责任,责任大小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程序解决。即当出现侵权人获得

27、利益难以确定时,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2.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案件中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案件中,被侵权人为制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合理开支、合理律师费是否为财产损失开支、合理律师费是否为财产损失?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案的司法实践中,侵权成本低、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高,按照传统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不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从而也阻碍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为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第

29、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释难点问题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对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司法解释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

30、。根据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第 一 条、第十条。第四第四章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

31、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需要考虑两方面问题: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财产;其二,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如果有财产,则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这里又分两种情形: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由监护人赔偿,但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即适当赔偿)。第

32、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法律法规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分为两种情形:承担侵权责任和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前者包括“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

33、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情形和“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后者包括“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情形。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

34、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网络用户直接侵权时,具体侵权认定需要根据侵权类型和具体情况由相关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对于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间接侵权的情况,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进行了规定,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1)网络服务提

35、供商承担连带责任。当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此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此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按此规定处理。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释难点问题解释】1.“通知通知”的有效性问题。的有效性问题。在本条规定中,未对通知应符合的条件进行具体规定。根据最

36、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其一,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其二,通知应包含(1)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2.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中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中“及时及时”的判断的判断何为“及时”,本条未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

37、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3.关于关于“知道知道”的理解的理解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知道”的认定非常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判断服务提供商是否“知道”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2)网

38、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3)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4)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5)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6)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7)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

39、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法释201411号,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该规定确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即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引发的纠纷案件。网络侵权的性质,尽管与传统手段侵权有一致性,但在表现方式上仍具有许多特殊性以及在造成损害后

40、果的深度、广度和速度等方面都与传统手段侵权不可同日而语。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名誉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都从不同角度对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及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在针对性和操作性上需要细化。为应对网络侵权特殊性、更好地审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最高法出台了本司法解释专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作出规定。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41、。【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具体类别,对自然人而言,包括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对法人而言,包括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重点法条解读】本条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

42、法解释,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条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释难点问题解释】利用移动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利用移动互联网发布侵权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案件,考虑到移动互联网本身的特征,会导致管辖法院变得更加广泛和不确定,其管辖地可能无处不在。对于这类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需要考虑民诉法“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43、的“两便”原则,同时要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该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可见,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管辖的规

44、定中,侵权行为地没有将“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作为管辖地进行规定。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

45、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两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形,具体解释参见该条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时,网络侵权受害者可以将网络侵权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以及网络侵权者或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请求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难点问题解释难点问题解释】关于利用信息网络

46、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解读。【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法律法规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

47、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信 息 请 求 追 加 网 络 用 户 为 被 告 的,人 民 法 院 应 予准许。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在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中,被侵害人要找到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十分困难,而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使得此类案件易出现起诉难的问题。通过该条规定明确法院有权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这样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侵权用户的信息,使得诉讼可以进行。但需要注

48、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原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的请求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请求作出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否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网络用户信息。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

49、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可根据不同情节采取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罚款、拘留、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等措施。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

50、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6章 网络空间安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法条解读】本条对“通知删除程序中”的通知有效性条件进行了规定。【法律法规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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