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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doc 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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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7页 共17页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 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为便于全国统一、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保证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和严肃性,现将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相关名录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按照办法第

3、三条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局将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鉴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收录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自2003年起,危险化学品名录每年修订一次并予以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不定期修订并予以公布。 二、登记机构 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设立本地区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

4、简称登记办公室)。 三、登记人员的基本条件与培训考核 (一)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化工、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二)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并经国家局考核合格后,取得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方可上岗。 (三)培训、考核和发证办法 1、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登记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优秀教材; 2、登记中心的登记人员由国家局认证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3、登记办公室的登记人员由登记中心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4、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5、。 (四)上岗证的管理 1、调离危险化学品登记岗位的登记人员,自调离岗位之日起15日内,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其上岗证,并报国家局备案。准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人员,应由登记办公室提前向登记中心提出培训申请,登记中心适时组织培训,经国家局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 2、自取得上岗证之日起,登记人员应每2年参加登记中心组织的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新技术、新知识等。 3、上岗证2年复审一次,复审 内 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有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规、再培训情况和工作变更情况等。复审工作由国家局负责。 四、登记办公室的基本条件 登记办公室是承

6、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机构,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登记办公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了计算机、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至少配备了3名登记人员、数据库管理等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登记办公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技术上受登记中心指导。 五、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国家局已经确定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电话号码是0532-3889090。登记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和已经登记的

7、危险化学品的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立本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统称“一书一签”)上标注本单位的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号码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8、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委托登记中心、本地区登记办公室或其他国家局认可的机构(以下统称应急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生产单位,应与应急服务机构签定应急咨询服务协议。应急服务机构应设立专职人员每天24小时职守的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专职人员应熟悉咨询服务委托方(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的内容。应急咨询服务协议经生产单位、应急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后,生产单位方可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标注应急

9、服务机构设立的专门应急咨询电话的号码。 六、登记证的种类 按照办法规定,登记证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登记证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七、登记证的发放程序 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同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具体程序如下: 1、生产单位向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 2、登记材料经登记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登记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的相应栏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登记办公室公章。 3、登记办公室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与审查合格的登记材料报送至登记中

10、心。 4、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合格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的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登记中心公章,填制相应的登记证书并加盖登记中心公章。 5、登记中心将加盖登记中心公章的登记证书寄送登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加盖登记办公室公章后,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八、办理登记的时间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登记办公室首先受理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登记;2003年11月15日起,登记办公室开始受理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名录未列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新化学

11、品)的登记。 应急咨询服务代理协议、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由国家局统一制定和印制。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 2、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表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表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略)5、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略)6、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 (略)7、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略)8、危险化学品登记编号规则 (略) 申请表填写说明(略)申请表(略)省市代码(略)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

12、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

13、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 单位类型 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14、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植物保护站; 土壤肥料站;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农药生产企业;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和百货

15、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经营成品油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此外,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应当参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

16、0001105号)等有关规定,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经营用于建筑装饰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项规定的条件。 人员培训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和业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全国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17、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基本教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辖区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书,要按照国家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进行编制。 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间 国家局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之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即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18、。 六、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局编制统一格式(见附件1),各省级部门和设区的市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自行印制。 经营单位应当向省级部门或市级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七、经营单位的审批 经营单位的审批 办法中规定的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不得交由下级部门进行审批和发放。 省级部门负责审批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单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并发放

19、甲种经营许可证;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审批上述单位以外的经营单位,并发放乙种经营许可证。 八、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印发 根据发证机关需要的数量,国家局统一印制经营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2),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负责发放。 经营许可证的填写 经营许可证用打印机打印(填写说明见附件2),国家局确定打印机型号,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自行购买,打印程序由国家局提供。 经营许可证的损坏处理 在填写经营许可证时,如果发现毁坏或填写差错,省级部门或市级部门可将毁坏的经营许可证邮寄到国家局监管二司。 九、经营单位的信息管理 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除定期向社会公告经营单位名单以外,还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

20、环保部门通报。 每年1月15日前,省级部门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国家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 国家局建立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数据库软件由国家局统一编制,提供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 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国家局报请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核准,全国统一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填写说明 (略) 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

21、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监督管理,保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包装物、容器分类和范围 包装物、容器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将办法所称包装物、容器划分为三个类别,即:类包装、类包装、类包装。 包装物、容器范围。办法所称包装物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容器;办法所称容器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

22、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包括汽车、火车、船用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二、包装生产企业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包装生产企业的类型。 三、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限制 禁止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禁止定点城乡个体工商户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四、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评价报告书。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印发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进行编制。

23、 开展评价工作时间。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自国家局印发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之后,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即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五、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由国家局编制统一格式(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自行印制。 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不低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标

24、准或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执行条款。 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由办法中规定的发证机关负责审批并发放定点证书,不得交由下级部门进行审批和发放定点证书。 六、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 定点证书发放。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2),根据发证机关需要的数量,国家局统一印制,发证机关发放给定点企业。 定点证书有效期。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 定点证书损坏。在填写证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时,如果发现毁坏或填写差错,发证机关请将毁坏证书邮寄到国家局监管二司,换取新的证书。 七、包装物、容器标注定点生产标志 包装物、

25、容器定点生产标志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由发证机关发放使用;定点生产标志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八、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信息管理 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外,还应当向同级质检部门、交通部门和工商部门通报。 建立定点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数据库软件由国家局统一编制,提供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每年1月15日前将定点生产企业情况书面报国家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新增信息一并报送(用计算机软盘)。 九、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工本费 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和定点生产标志工本费,由国家局报请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核准,全国统一执行。 附件: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式样和填写说明 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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