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建筑设计规范大全】JGJ312-201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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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312-2013P 备案号 J 1651-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2013-10-09 发布 2014-04-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医 疗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JGJ312-201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年4月1日中囯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JGJ 312-201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1/3 2印张:2 K字数:73千字 2014年3月第一版 2014年3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4.00元 统一书号:15112 23820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12-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2、9.3.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9日、产t 隻前 g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2008 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医 疗场所分类;4.供配电系统;5.低压配电;6.常用诊疗设备配 电;7.线 路 敷 设;8.电气照明;9.防雷、接 地 及 安 全 防 护;10.智能化集成系统;11.信息设施系统;12.建筑设备及诊疗 设备监控系统;13.公共安全系统;14.呼叫信号系统。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必须严格 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 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施 耐 德 电 气(中国)有限公司 德 国(上海)本德尔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欧阳东陈 琪贾京花张文才于 冬王 漪王 健戴德慈陈众励汪 隽钟景华魏 旗李立晓张庆林董怡新唐 颖周 贤王 烈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金元王 勇陈汉民孙 兰万 力王素英张 野陈建飙杜毅威辛春华肖 冰周恒瑾.术 语 和 代 号.2.1术 语.2.2代 号.医疗 场所 分 类.供 配 电 系 统.4.1 一 般 规 定.4.2负 荷 分 级.4.3配 电 系 统.4.4应 急 电 源.4.5电能管理系统.低压配电.5.1 般 规 定.5.2手术部配电.5.3医疗场所配电.5.4医疗场所局部IT系 统.5.5导 体 选 择.常用诊疗设备配电.6.1 一般规定.6.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6.3医 用X射 线 设 备.6.4医 用 高 能 射 线 设 备.6.5医用核素设备.线路敷设.7.1 般 规 定.7.2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177.3竖井及设备间.188电气照明.198.1 一般规定.198.2照度及照明质量.198.3照明方式及种类.208.4应急照明.228.5照明控制.238.6医用标识照明.248.7照 明 节 能.249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269.1 一 般 规 定.269.2 防 雷.269.3 接 地.269.4 电击防护.279.5电磁兼容.289.6谐 波 防 治.281 0 智能化集成系统.301 1 信息设施系统.311 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3512.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3512.2.诊疗设备监控系统.351 3 公 共 安 全 系 统.361 4 呼叫信号系统.3814.1 一般规定.381 4.2候诊呼叫信号系统.381 4.3护理呼叫信号系统.3814.4病房探视系统.39本规范用词说明.40引用标准名录.41附:条 文 说 明.43ContentsGeneral Provisions.Terms and Acronyms.2.1 Terms.2.2 Acronyms.Medical Area Classification.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1 General Requirement.4.2 Load Level Classification.4.3 Distribution System.4.4 Emergency P ower.4.5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5.1 General Requirement.5.2 P ower Distribution of Operation Department.5.3 Distribution of Medical Locations.5.4 Local IT System of Medical Location.5.5 The Selection of Conductors.Power Distribution of Normal Medical Equipment6.1 General Requirement.6.2 Medic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 R I).6.3 Medical X-ray Equipment.6.4 Medical High-energy X-ray Equipment.6.5 Medical Nuclear Equipment.Wiring.7.1 General Requirement7.2 The Requirement of Wiring for Special Locations.177.3 Shaft and Equipment Room.188 Electrical Lighting.198.1 General Requirement.198.2 Illuminance and Lighting Quality.198.3 Lighting Style and Type.208.4 Emergency Lighting.228.5 Lighting Control.238.6 Medical Mark Lighting.248.7 Energy Saving of Lighting.249 Lightning,Earth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269.1 General Requirement.269.2 Lightning.269.3 Earthing.269.4 Electric Shock P rotection.279.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289.6 Harmonic Control.2810 Integration of Intelligent System.3011 Information System.3112 Building Equipment and Medical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3512.1 Building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3512.2 Medical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3513 Public Security System.3614 Calling Signal System.3814.1 General Requirement.3814.2 P atient Call Signaling System.3814.3 Nursing Call Signaling System.3814.4 P atient Room Visiting System.39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List of Quoted Standards.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1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1.0.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1.0.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代号2.1术 语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医疗本身的结构与功能。2.1.2 接触部件 contact part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与患者有躯体上接触的医疗电气 设备部件。.2.1.3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躯体与可能触及的可导 电部分之间的电压。2.1.4 约定接触电压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2.2代 号CCU 危症监护病房 critical care unitCR 计算机 X 线摄影 computed radiographyC T计 算 机 化 断 层 显 像computed tomographyD R数 字 放 射 线 照 相 技 术digital radiographyDSA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digital subtraction angiographyECT 电休克治疗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ICU 重症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MRI 磁共振成像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NICU 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PET 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SPEC 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化断层显像single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3医疗场所分类3.0.1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1 0类: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2 1类:医疗 电气设 备 接 触 部件 需要 与 患 者 体 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外)接触的医疗场所;3 2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接触、手 术室以及电源中断或故障后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3.0.2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 1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3s时,备用电源应按表3.0.2规定 的切换时间投入。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 电时间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医疗 场所 及 设施 的 类别 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名称医疗场所及设施场所类别要求自动恢复 供 电 时 间f(S)012t0.5s0.5s0 l5s门诊部门诊诊室V门诊治疗VV急诊部急诊诊室VV急诊抢救室V/(a)s/急诊观察室、处置室VV住院部病房V血 液 病 房 的 净 化 室、产 房、烧伤病房VV(a)V婴儿室V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V(a)V血液透析室V U)续表3.0.2名称医疗场所及设施场所类别要求自动恢复 供 电时 间i(s)012t0.5s0.5sCf l5s手术部手术室/V(a)V术 前 准 备 室、术 后 复 苏 室、麻醉室V(a)N/护 士 站、麻 醉 师 办 公 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敷料 制作室、消毒敷料室V功能检查肺功能检查室、电生理检 査室、超声检查室.VV内镜内镜检查室V(b)V(b)泌尿科诊疗室V(b)V(b)影像科DR诊 断 室、CR诊断 室、CT诊断室VV导管介入室VV心血管造影检查室V(a)VM RI扫描室VV放射治疗后 装、钴60、直线加 速 器、7刀、深 部X线治疗VV理疗科物理治疗室VV水疗室检验科大型生化仪器V 一般仪器VV核医学ECT扫 描 室、P ET扫描 室、7像机、服药、注射Vs/Ca.).试剂培制、储源室、分装 室、功 能 测 试 室、实 验 室、计量室V续表3.0.2名称医疗场所及设施场所类别要求自动恢复 供 电 时 间(s)012t0.5s0.5s0 15s高压氧高压氧仓V输血科贮血VV配 血、发血VV病理科取 材室、制片室、镜检室V病理解剖VV药剂科贵重药品冷库VV保障系统医用气体供应系统V中心(消毒)供应室、空气 净化机组V太平柜、焚烧炉、锅炉房VV注:1 (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2(b)指的焉不作为手术室时。3.0.3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要求恢复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时,自备备用电源供 电维持时间不应小于3h。2其他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宜小于24h。4供配电系统4.1 一 般 规 定4.1.1医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的特点、对供电 连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电容量、当地的供电条件和发展规 划等进行设计,并应安全可靠。4.1.2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具有对特别重要负荷从正常工作 主电源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的功能。4.2负 荷 分 级4.2.1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 电对生命安全、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等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 级,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医疗建筑名称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三级、二级医院急诊 抢 救室、血 液 病 房 的 净 化 室、产 房、烧伤病 房、重症监护室、早 产儿 室、血 液 透 析 室、手 术 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查 室等场所中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设备及其照明用电;大型生化仪器、重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一 级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负荷急 诊抢 救室、血 液 病 房 的 净 化 室、产 房、烧伤病 房、重症监护室、早 产儿 室、血 液透 析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査 室等场所中的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其他用电 设 备;下列场所的诊疗设备及照明用电:急诊诊室、急诊 观察室及处置室、婴儿室、内镜检査室、影像科、放 射治疗室、核医学室等;高压氧仓、血库、培养箱、恒温箱;病理科的取材室、制片室、镜检室的用电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用电;门诊部、医技部及住院1 5 30%的走道照明;配电室照明用电一级续表4.2.1医疗建筑名称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三 级、二级医院电子显微镜、影像科诊断用电设备;肢体伤残康复病房照明用电;中 心(消毒)供应室、空气净化机组;贵重药品冷库、太平柜;客梯、生活水泵、采暖锅炉及换热站等用电负荷二级一级医院急诊室三 级、二 级、一级医院、二级负荷以外的其他负荷三级注:1 其他医疗机构用电负荷可按本表进行分级;2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负荷分级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3用电负荷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按本规范表3.0.2执 行。4.2.2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备 负荷等级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4.2.3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3配 电 系 统4.3.1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或变压器中断供电时,另一路电源或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 荷、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2配变电所选址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不应与诊疗设 备用房、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病房等相贴邻;3除消防负荷外的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宜在末端配电箱处 或用电设备处自动切换;4除消防负荷外的二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可在配变电所或总 配电箱处切换。4.3.2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 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一般照明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5%,视觉要求较 高的场所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_2.5%+5%;2应满足诊疗设备对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4.3.3当配电变压器不能达到设备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时,可 配置有载调压变压器。4.3.4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电气设备应采取抗震措施。4.4应 急 电 源4.4.1三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宜设置应 急柴油发电机组。4.4.2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 应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并宜保证一级负荷的 用电。4.4.3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形 式,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干电池等。4.4.4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息 系统机房等贴邻。当受条件限制而贴邻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 房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的环境噪声不应超过城市区域环 境 噪 声1类标准的规定,且机组的排烟不应对诊疗构成影响。4.4.5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柴油发电机组的供油时间,三 级 医 院 应 大 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2柴油发电机组应配有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快速自启动装 置及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自动 启动,并 应 在15s内向规定的用电负载供电;当正常供电电源恢 复供电后,应延时切换并停机。4.4.6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 要的负荷,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且宜为在线式。TN-S 系统中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 PS)输出端为三相时,应加装三相隔离变压器并做重复接地。4.4.7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 间 断 电 源 装 置(UPS)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min。4.5电能管理系统4.5.1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配变电所宜设置电能管理系统。两个 及以上配变电所宜集中监测。4.5.2电能管理系统宜具备连续采集和处理配变电系统正常运 行及故障情况下各种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的能力。4.5.3电能管理系统应由配变电所直接供电,且当设置遥控功 能时,应按医院的最高负荷等级供电。4.5.4医院的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4.5.5电能管理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化集成 系统接口。105低 压 配 电5.1 一 般 规 定5.1.1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5.1.2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电。5.1.3负荷等级相同的设备且供电路由合理时,宜采用树干或 混合式配电。5.1.4诊疗设备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5.1.5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备 的供电电源,其控制开关宜按科室相对集中设置。*5.2手术部配电5.2.1手术部的供电电源应由配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用回路提供。5.2.2总配电柜应设在非洁净区。每个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立 的专用配电箱,且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清洁走道,不得设在 手术室内。5.2.3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 置显示面板宜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空调设备检修口应设在手术 室外。5.2.4手术室内诊疗设备用插座,应至少设置3台插座箱,插 座箱宜分墙面安装,插座箱上应设接地端子。5.3医疗场所配电5.3.1 2类医疗场所的TN-S系统的每个终端配电回路均应设 置短路和过负荷保护。5.3.2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照明回路应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115.3.3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电源应与病房照明分回路供电。5.3.4大型诊疗设备的主机设备与其辅助设备应分别供电。5.3.5医疗配电装置不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5.4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5.4.1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应 设置短路保护,不应设置动作于切断电源的过负荷保护。5.4.2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单相隔离变压器的二次侧应设置 双极开关保护电器。5.4.3 2 类医疗场所的同一患者区域医疗场所局部IT 系统的插 座箱、插座组,应至少由专用的两回路供电,每回路应设置独立 的短路保护,且宜设置独立的过负荷报警。医疗场所局部IT系 统插座应有固定的明显标志。5.4.4 2 类医疗场所除手术台驱动机构、X 射线设备、额定容 量 超 过 5kVA的设备、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外,用于维 持生命、外科手术、重症患者的实时监控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的 医疗电气设备及系统的回路,均 应 采 用 医 疗 场 所 局 部IT系统 供电。5.4.5医疗用途相同且相邻的一个或几个房间内,至少应设置 一个独立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除只有一台设备并由单台专 用的医疗场所局部IT隔离变压器供电外,每个房间应配置绝缘 故障监测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交流内阻不应小于lookn;2测量电压不应超过直流25V;3测试电流在故障条件下峰值不应大于1mA;4应设置绝缘故障报警,在绝缘电阻最迟 降至50kn时应 能报警、显示,并应配置试验设施。5.4.6用 于 2 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 规定:121当隔离变压器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供电时,空载时出 线绕组测得的对地泄漏电流和外护物(外壳)的泄漏电流均不应 超 过0.5mA;2应设置过负荷和超温监测装置;3为单相移动式或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医疗IT系统,应采 用单相隔离变压器,其额定输出容量最小应为0.5kVA,但不应 超 过lOkVA;4当需通过IT系统为三相负荷供电时,应采用单独的三 相隔离变压器供电,且隔离变压器二次侧输出线电压不应超 过 250V。5.4.7三级医院的ICU病房内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宜设 置绝缘故障监测的集成管理系统。5.4.8隔离变压器宜靠近医疗场所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5.4.9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应能显示工作状态及故障类型,并应设置声光警报装置,且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有专职人员值班的 场所。5.5导 体 选 择5.5.1医疗建筑二级及以上负荷的供电回路,控制、检测、信 号回路,医疗建筑内腐蚀、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供电回路,应 采用铜芯线缆。5.5.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二级以 下医院宜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5.5.3消防设备供电线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36常用诊疗设备配电6.1 一般 规 定6.1.1本章适用于医疗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诊疗设备的配 电设计。.6.1.2大型诊疗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当诊疗设备容量 较大或数量较多时,宜配置专用配电变压器。诊疗设备的电源系 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线路允许压降的要求。6.1.3诊疗设备的配电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进行设计。6.1.4当诊疗设备需采用净化电源设备时,宜采用单元净化 系统。6.1.5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宜集中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6.1.6医 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等涉及射线 防护安全的诊疗设备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不得安装在 射线防护墙上。6.1.7当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控制柜随设 备供货时,不应重复设置隔离及保护电器。6.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6.2.1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应按连续工作制负荷供电。.6.2.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主机、冷水机组应分别从配变电 所引出专用回路供电,且主机宜采用两路供电,冷水机组应采用 两路供电。6.2.3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 或铁磁制品;2进入室内的电源线路应进行滤波;143扫描室屏蔽体应可靠接地。6.3医用X射线设备6.3.1医 用X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 的供电回路供电。6.3.2医 用X射线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的 50%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整定。6.3.3医 用X射线设备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X射线设备不应与其他设备共用同一供电回路;2当X射线设备额定球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时,应 从配变电所引出专用回路供电;3治疗用CT设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应从配变电所 引出专用的两路供电;4多台单相、两 相 的X射线设备,应接在电源不同的相 序上。6.3.4医 用X射线设备供电回路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台设备专用回路,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电压降的 要求;2多台设备树干式供电时,其干线导体截面应按供电条件 要求的内阻最小值或电压降最小值加大一级确定。6.4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4.1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由不同的供电回 路供电。6.4.2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 机等诊疗设备的主机及冷水机组,应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6.4.3在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 等 需射线防护安全的治疗室、机 房,应 设 置 门、机联锁控制装置。156.5医用核素设备6.5.1医用核素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的 供电回路供电,并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6.5.2伽 马 刀 刀)、PET-CT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6.5.3 PET-CT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的 50%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整定。6.5.4钴 60治疗室及其他远距离放射性核素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167线 路 敷 设7.1 一 般 规 定7.1.1医疗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应根据线路路径的电磁环境特 点、线路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屏蔽或隔离 措施。7.1.2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 电气管线严禁造成射线泄漏;其他电气管线不得进入和穿过射线 防护房间。7.1.3与 2 类医疗场所无关的电气线路,不 应 穿 越 2 类医疗 场所。7.2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7.2.1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照 明、各种插座、接地端子等电气设施。7.2.2检验室、实验室宜采用槽盒布线,槽盒可敷设在地面、顶板、柱子表面或墙面上。7.2.3牙科诊室宜采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线方式。7.2.4设有射线防护的房间,应采用地面非直通电缆沟槽的布 线方式,并应避免直接通向射线防护房间。7.2.5 2 类 医 疗 场 所 局 部IT系统的配电线缆宜采用塑料管 敷设。7.2.6穿手术室隔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加保护管,管内应采用不 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内的线缆敷设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不燃、弹性密封材料封堵。7.2.7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及各类无菌室内不应有明敷 管线。177.2.8电 气 管 线 与 医 用 气 体 管 道 之 间 的 最 小 净 距 应 符 合 表7.2.8的规定。表7.2.8电 气 管 线 与 医 用 气 体 管 道 之 间 的 最 小 净 距(m)管线平行交叉绝缘导线或电缆0.500.30穿有导线的电线管0.500.107.3竖井及设备间7.3.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分别设置电气及通信竖井,并应根据 工程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7.3.2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供电半径、通信布 线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与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2不宜贴邻烟道、热力管道、卫生间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 湿的场所,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3电气和通信线路不应与医用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竖井内,且竖井内不应有与电气无关的管道通过。7.3.3三级医院的通信网络设备间与其他通信间宜分别设置。7.3.4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每层竖井内及周围墙壁孔洞应 进行防火封堵。188电 气 照 明8.1 一 般 规 定8.1.1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医疗场所的工艺要求,并应实 现绿色照明。8.1.2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 空间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照明方案,构建舒 适的光环境。8.1.3医疗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 标 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8.1.4供残障人、老年人等使用的照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国 家 标 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8.2照度及照明质量8.2.1医 疗 建 筑 不 同 场 所 一 般 照 明 的 照 度 标 准 值 应 符 合 表 8.2.1的规定。表8.2.1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 度 标 准 值(lx)门厅、挂号厅、候诊区、家属等候区地面200服务台、X射 线诊 断等诊疗 设 备主 机室、婴儿护理房、血库、药库、洗衣房0.75 m水平面200挂号室、收费室、诊 室、急诊室、磁共振 室、加速器室、功 能 检 查 室(脑 电、心 电、超声波、视力等)、护 士 站、监 护 室、会议 室、办公室0.75m水平面.300化验室、药房、病理实验及检验室、仪器 室、专 用 诊 疗 设 备 的 控 制 室、计算 机网络 机房0.75m水平面50019续表8.2.1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 度 标 准 值(lx)手术室0.75m水平面750病 房、急诊观察室0.75m水平面100医护人员休息室、患 者 活动 室、电梯厅、厕 所、浴 室、走道地面100注:1重症监护病房夜间值班用照明的照度宜大于5lx;2对于手术室照明,在 距 地1.5m、直 径300mm的手术范围内,由专用手术 无影灯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 第5款的规定。8.2.2医疗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8.2.3 医疗建筑照明光源颜色的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关 色温宜为3300K5300K。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宜与建筑色 彩相适应。8.2.4 诊室、检査室、手术室和病房宜采用高显色光源,且手 术室光源显 色指 数(R a)不 应 小 于90,其他场所的光源显色指 数(R a)不应小于80。8.2.5 医疗建筑照明应避免直接眩光对患者和有精细视觉医疗 作业者的干扰。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候区的统一眩光值(U G R)不应大于22,其 他 诊 疗 场 所 统 一 眩 光 值(UGR)不应 大 于19。8.3照明方式及种类8.3.1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8.3.2 一般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一致;除 配合治疗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应采用彩色光,室内 装饰照明不宜采用彩色光;2病房一般照明宜选用带罩灯具吸顶或嵌入安装,当选用 荧光灯具时,宜选用无光泽白色反射体;除特别需要,不宜采用20反射式间接照明方式;3对于病房及通往手术室的走道,其照明灯具不宜居中布 置,灯具造型及安装位置宜避免卧床患者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4手术室、无菌室、新生儿隔离病房、灼伤病房、洁净病 房、病理实验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 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密闭洁净灯具,且照明灯具宜吸顶安装;当需要嵌入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5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 场所,宜采用防潮型灯具;6磁共振设备房间的灯具应采用铜、铝、工程塑料等非磁 性材料;7灯具的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的布置 不应妨碍固定诊疗设备和器械的使用,且应便于维护;8精神病房照明宜设置在患者不易接触处,并应采用带保 护罩的吸顶或嵌入式灯具。8.3.3局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呼吸科、骨科等诊室工作台墙面、手术室面向主刀医生 的墙面,宜设嵌入式观片照明;化验室、治疗室、口腔科、耳鼻 喉科等诊室,应预留局部照明电源插座;2除精神病房外,病房内应按一床一灯设置床头局部照明,且配光应适宜,灯具及开关控制宜与多功能医用线槽结合;3除精神病房外,三级医院病房可按床位在多功能医用线 槽上设置工作照明;4应选用安全型电源插座;5手术室应设手术专用无影灯,且无影灯设置高度宜为 3.0m3.2m;无影灯的照度应为20X103 lx100X103lx,且胸 外科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X103lx100X103lx;有影 像要求的手术室应采用内置摄像机的无影灯;6 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不应小于10Xl03lx。8.3.4病房内和病房走道宜设有夜间照明。病房内夜间照明宜21设置在房门附近或卫生间内。在病床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 小 于0.llx,儿科病房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为1.Olx。8.3.5候 诊 区、传染病诊室及病房、手术室、血库、洗消间、消毒供应室、太平间、垃圾处理站等场所,宜设紫外线消毒器或 紫外线消毒灯。8.3.6候诊区、特殊治疗室、儿科诊室,可结合诊疗特定环境 要求设置装饰照明。8.3.7病 房 楼(区)不宜设置城市夜景照明。8.4应 急 照 明8.4.1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1手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2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 房、产 房、血 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 用照明;3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变电所、消防水泵房、防 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电子信息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 所,应设置备用照明;4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应设置 疏散照明。8.4.2 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 照明的照度值,其 他2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 明照度值的50%。消防用应急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竖向疏散区域、人员密集疏散区域、地下疏散区域、需要 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5.0lx,其他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 3.Olx。8.4.3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 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22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消防用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场所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 时间不应小于30min。8.4.4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的应急电源,其供电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备用照明和 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8.4.5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一般照明 一致,灯具宜与一般照明协调布置,疏散照明的设置不应与医疗 建筑的其他标识相互遮挡。8.5照 明 控 制8.5.1 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门诊部、病房部的门厅、走道、楼梯、挂号厅、候诊区 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开关,宜在值班室、候诊服务台等处集中控 制,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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