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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8-2016 备案号J719-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Code for deformation measurement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 2016-07-09 发布2016-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Code for defonnation measurement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 JGJ 8-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6年12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 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7月9日3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l3J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变形观测方法;5.基准点布设与测量;6.场地、地基及周边环境变形观测;7.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8.成果整理与分析;9.质量检验。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强化了技术设计与作业实施规定;增加了新的变形测量技术方法,删除了目前已很少使用的方法,并将原第8章有关基准点稳定性分析并入第5章中;对原第5、6、7章进行了全面修改,并按变形测量对象及类型调整为目前的第6、7章,增加了收敛变形观测、结构健康监测,细化了各类变形测量中监测点的布设要求、测定方法和成果要求;将原第8、9章的内容进行了扩充,重点强化了成果质量检验的规定;对附录内容作了较大调整。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本规范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4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岩士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勘测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勘察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市测绘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丹刘广盈郭春生谢征海赵业荣林鸿张凤录黄恩兴刘振萍王树东王双龙吴晓东王百发严小平张训虎杨永兴王峰常君锋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徐亚明秦长利张坤王金坡石俊成杨书涛赵安明柏桂清杨铁荣5 目次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4 3 基本规定63.1 总体要求.6 3.2 精度等级.7 3.3 技术设计与实施.9 4 变形观测方法.12 4.1 一般规定.12 4.2 水准测量.12 4.3 静力水准测量.15 4.4 三角高程测量.17 4.5 全站仪测量.19 4.6 卫星导航定位测量.25 4.7 激光测量.29 4.8 近景摄影测量.33 5 基准点布设与测量.35 5.1 一般规定.35 5.2 沉降基准点布设与测量.36 5.3 位移基准点布设与测量.37 5.4 基准点稳定性分析.38 6 场地、地基及周边环境变形观测.40 6.1 场地沉降观测.40 6.2 地基士分层沉降观测.41 6 269002356801244567990124679 A吐A哇A吐EJEdEDEdtucut-ubhubnonhuonbbnoO句t厅i巧d厅i巧i牛t巧t泪叫的观H则形阳.到表表躺唰到f眼珠测护形构测测测测析分阳H监支变结观观观监分形报别扭月移其境部测移测测洲形形测康与定理变预定查收X毛i位及到上观位观观观变变观健理规整土口川和验规检验形量说录明概就阳及躏怦唰攒脚帧瞅瞅蛐整批蜘酬酿检批幢幢变质脯鹏划础J6789果3量3AB范标条MM基川口川川口汇勺hh汇成UUUO队UU质UMQ山录录规用789附附本引附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and Symbols.2 2.1 Te丑S22.2 Symbols 4 3 Basic Requirements.6 3.1 General Requirements6 3.2 Accuracy Class 7 3.3 Technical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9 4 Deformation Observation Methods 12 4.1 General Requirements12 4.2 Leveling12 4.3 Hydrostatic Leveling15 4.4 Trigometric Leveling17 4.5 Surveying with Totalstation.19 4.6 Surveying with GNSS25 4.7 Laser-based Surveying29 4.8 Close Range Photogrammetry 33 5 Layout and Surveying of Benchmarks.35 5.1 General Requirements35 5.2 Layout a口dSurveying of Settlement Benchmarks 36 5.3 Layout and Surveying of Displacement Benchmarks 37 5.4 Stability Analysis of Benchmarks38 6 Deformation Observation for Field,Ground and Surroundings.40 6.1 Settlement Observation for Field40 8 6.2 Settlement Observation for Foundation Soils Layers41 6.3 Slope Displacement Monitoring 42 6.4 Deformation Observation for Foundation Pit and Supported Structure46 6.5 Deformation Observation for Surroundings49 7 Deformation Observation for Foundation and U pper Structure 50 7.1 Settlement Observation50 7.2 Horizontal Displacement Observation52 7.3 lnclination Observation53 7.4 Gap Observation55 7.5 Deflection Observation 56 7.6 Convergence Deformation Observation58 7.7 Sunshining Deformation Observation 60 7.8 Wind Loading Deformation Obervation61 7.9 Structure Health Monitoring 62 8 Results Compilation and Analysis.64 8.1 General Requirements64 8.2 Data Compilation 65 8.3 Monitoring Points Analysis 66 8.4 Modelling and Prediction 67 9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tpance.69 9.1 General Requirements69 9.2 Quality Inspection 70 9.3 Quality Accetpance71 Appendix A Deformation Observation Results Sheets 72 Appendix B Quality Inspection Log Sheet.7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7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77 Additio日: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79 9 1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作业实施、成果整理及质量检验等。1.o.3 建筑变形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 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 变形deformation 建筑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的现象。可分为沉降和位移两大类。沉降指竖向的变形,包括下沉和上升;而位移为除沉降外其他变形的统称,包括水平位移、倾斜、挠度、裂缝、收敛变形、风振变形和日照变形等。2.1.2 建筑变形测量deformation measurement of building and structure 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受荷载作用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进行观测,并对观测结果进行处理、表达和分析的丁作。2.1.3 差异沉降differential settlement 不同位置在同一时间段产生的不均匀沉降现象。2.1.4 币顷牵斗inclination 包括基础倾斜和上部结构倾斜。基础倾斜指的是基础两端由于不均匀沉降而产生的差异沉降现象;上部结构倾斜指的是建筑的中心线或其墙、柱上某点相对于底部对应点产生的偏离现象。2.1.5 挠度deflection 建筑的基础、构件或上部结构等在弯矩作用下因挠曲而产生的变形。2.1.6 收敛变形convergence deformation 隧道、涵洞等类型的建筑在施工或运营过程中因围岩应力变化产生的变形。2.1.7 风振变形wind loading deformation 建筑受强风作用而产生的变形。2 2.1.8 日照变形sunshining deformation 建筑受阳光照射受热不均而产生的变形。2.1.9 变形值deformation value 变形大小的数值,也称变形量。2.1.10 变形允许值allowable deformation value 为保证建筑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2.1.11 变形预警值prewarning deformation value 在变形允许值范围内,根据建筑变形的敏感程度,以变形允许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或直接给定的警示值。2.1.12 基准点benchmark,reference point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长期保存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2.1.13 工作基点working reference point 为便于现场变形观测作业而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工作基点和位移工作基点。2.1.14 监测点monitoring point 布设在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或周边环境的敏感位置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监测点和位移监测点。2.1.15 变形速率rate of deformation 单位时间的变形量。2.1.16 观测频率observation fre陀eq职uen一定时间内的观测次数。2.1.17 观测周期observation cycle 相邻两次观测之间的时间间隔。2.1.18 变形因子deformation factor 引起建筑变形的因素,如荷载、时间等。2.1.19 时间序列time series 等时间间隔的一系列观测数据按观测时间先后排序而成的数列。3 2.1.20 结构健康监测structural health monitoring 利用自动化监测系统实时获取结构的几何及应力、应变等特征信息,进而分析和识别结构健康状况的工作。2.2符号2.2.1 变形量A 风力振幅;d一一位移分量;偏离值;Ic一一基础相对弯曲度;11一一水平方向的挠度值;12 垂直方向的挠度值;5一一沉降量;一一倾斜度;夹角;A 两期间的变形量;Ad一位移分量差5As一一沉降差。2.2.2 观测量D一距离;边长;h 高差;L一一一附合路线、环线或视准线长度pn一一测回数;测站数F高差个数;S一-视线长度;v一-垂直角;U一一棱镜高。2.2.3 中误差md一一位移分量或偏离值测定中误差;ml!.d-位移分量差测定中误差;mh一一测站高差中误差;mo 水准测量单程观测每测站高差中误差;ms一沉降量测定中误差;4 m m一一方向观测中误差;m一一测角中误差;一一单位权中误差。2.2.4 仪器参数i一一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pk一一收敛尺的温度线膨胀系数;2C一一经纬仪两倍视准误差。2.2.5 其他符号K一一大气垂直折光系数;R 地球平均曲率半径。5 3基本规定3.1总体要求3.1.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Z级的建筑。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建筑。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3.1.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3.1.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3.1.4 建筑变形测量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3.1.5 建筑变形测量应采用公历纪元、北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基准。3.1.6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3.1.7 在现场从事建筑变形测量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2精度等级3.2.1 建筑变形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指标,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3.2.2 对通常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可根据建筑类型、变形测.量类型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使用或委托方的要求,从表3.2.2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7 表3.2.2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沉降监测点位移监视点等级测站高差中误差坐标中误差主要适用范围(mm)(mm)特等0.05 0.3 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等O.15 1.0 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重要的基坑二等0.5 3.0 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IJ;-般的基坑三等1.5 10.0 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日照变形测量;风振变形测量等四等3.0 20.0 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注:1 沉降监测点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坐标中误差为其点位中误差的1/J2倍。3.2.3 对明确要求按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来确定精度等级或需要对变形过程进行研究分析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或工程设计给定的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先按下列方法估算变形测量精度:8 1)对沉降观测,应取差异沉降的沉降差允许值的主i作为沉降差测定的中误差,并将该数值视为监测点20 测站高差中误差;2)对位移观测,应取变形允许值的ii作为位移量10 20 测定中误差,并根据位移量测定的具体方法计算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或测站高差中误差。2 估算出变形测量精度后,应按下列规则选择本规范表3.2.2规定的精度等级:1)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精度选择满足要求的精度等级;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精度,按其中最高精度选择满足要求的精度等级;2)当估算的精度低于本规范表3.2.2中四等精度的要求时,应采用四等精度;3)对需要研究分析变形过程的变形测量项目,宜在上述确定的精度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3.3 技术设计与实施3.3.1 建筑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与实施,应能反映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应满足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对变形信息的使用要求。3.3.2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建筑类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施工计划以及测区条件等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任务要求。2 待测建筑概况,包括建筑及其结构类型、岩士工程条件、9 建筑规模、所在位置、所处工程阶段等。3 已有变形测量成果资料及其分析。4 依据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5 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精度等级。6 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7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方案,包括标石与标志型式、埋设方式、点位分布及数量等。8 观t1频率及观测周期。9 变形预警值及预警方式。10 仪器设备及其检校要求。11 观测作业及数据处理方法要求。12 提交成果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13 成果质量检验方式。14 相关附图、附表等。3.3.3 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及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点位应便于观测、易于保护,标志应稳固。3.3.4 建筑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系统等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2 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3 作业时,仪器设备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4 仪器设备应在其说明书给出的作业条件下使用,有关安装、操作及设备维护等应符合其说明书的规定。3.3.5 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确定的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进行观测。变形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的工程安全等级、变形10 类型、变形特征、变形量、变形速率、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外界因素影响等情况确定。3.3.6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首期(即零期)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测量。当相应两次观测数据的较差不大于极限误差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变形测量的初始值,否则应立即进行重测。3.3.7 各期变形测量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不同期测量,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宜使用相同的测量仪器设备。对于特等和一等变形观测,尚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并在相近的环境条件下观测。3.3.8 各期变形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存储;同时应进行现场巡视,并应记录建筑状态、施工进度、气象和周边环境状况以及作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3.3.9 当某期变形测量作业中,出现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并应及时通报项目委托方。3.3.10 当按任务要求或项目技术设计,变形测量作业将要终止时,若变形尚未达到稳定状态,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并应在项目技术报告中明确说明。3.3.11 各期变形测量应进行数据整理和成果质量检查。最终项目综合成果应进行质量验收。11 4 变形观测方法4.1一般规定4.1.1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所需测定的变形类型、精度要求和现场作业条件来选择相应的观测方法。一个项目中可组合使用多种观测方法。对有特殊要求的变形测量项目,可同时选择多种观测方法相互校验。4.1.2 当采用光学水准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光电测距仪等进行建筑变形观测时,技术要求可按本规范关于数字水准仪和全站仪测量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1.3 当变形测量需采用特等精度时,应对所用测量方法、仪器设备及具体作业过程等进行专门的技术设计、精度分析,并宜进行试验验证。4.2水准测量4.2.1 当采用水准测量进行沉降观测时,所用仪器型号和标尺类型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水准仪型号和标尺类型等级水准仪型号标尺类型一等DS05 因瓦条码标尺DS05 因瓦条码标尺、玻璃钢条码标尺二等DSl 因瓦条码标尺DS05、DSl因瓦条码标尺、玻璃钢条码标尺三等DS3 玻璃钢条码标尺DSl 因瓦条码标尺、玻璃钢条码标尺囚等DS3 玻璃钢条码标尺12 4.2.2 水准测量的作业方式应符合表4.Z.Z的规定。表4.2.2沉降观测作业方式基准点测量、工作基点联其他各期沉降观测沉降测及首期沉降观测观测观测顺序等级DS05型DSl型DS3型DS05型DSl型DS3型仪器仪器仪器仪器仪器仪器往返测奇数站2后前前-后一等往返测或单程双测站偶数站2前-后-后-前往返测单程单程奇数站:后前-前后二等往返测或单程双测站观测双测站偶数站:前后后-前单程单程往返测单程单程单程三等或单程后前】前后双测站双测站双测站观测观测双测站单程往返测单程单程四等或单程后后-前-前双测站双测站观测双测站4.2.3 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测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及重复测量次数应符合表4.Z.3-1的规定。表4.2.3-1数字水准仪观泯tl要求沉降观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前后视距差累积视线高度重复测量次数测等级(m)(m)(m)(m)(次)一等二主4且三三30三二1.0主二3.0二主0.65二三3二等二三3且三二50,_1.5,_5.0 二主0.55二三2三等二三3且,_75主三2.0主二6.0二主0.45二三2四等二苟且,_lOO三三3.0王三10.0二三0.35二,2注:1 在室内作业时,视线高度不受本表的限制。2 当采用光学水准仪时,观测要求应满足表中各项要求。13 2 观测限差应符合表4.2.3-2的规定。表4.2.3-2数字水准仪观规IJ限差(mrn)沉降观调j两次读数所ll高往返较差及附合单程双测站所测检测已ll测段等级差之差限差或环线闭合差限差高差较差限差高差之差限差一等O.5 0.3 rn 0.2 rn 0.45 rn 二等0.7 1.0 rn 0.7 rn 1.5 rn 三等3.0 3.0 rn 2.0 rn 4.5 rn 四等5.0 6.0 rn 4.0 rn 8.5 rn 注:1 表中n为测站数。2 当采用光学水准仪时,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应满足表中两次读数所澳高差之差限差。4.2.4 每期观测开始前,应测定数字水准仪的i角。当其值对一等、二等沉降观测超过15,对三等、四等沉降观测超过20时,应停止使用,立即送检。当观测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可能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4.2.5 水准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阴天可全天观测。2 观测前半小时,应将数字水准仪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观测前,应进行不少于20次单次测量的预热。晴天观测时,应使用测伞遮蔽阳光。3 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并应避免观测视线被遮挡。仪器应在其生产厂家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当遇临时振动影响时,应暂停作业。当长时间受振动影响时,应增加重复测量次数。4各期观测过程中,当发现相邻监测点高差变动异常或附14 近地面、建筑基础和墙体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记录。4.2.6 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凡超出本规范表4.2.3-2规定限差的成果,均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进行重测。当测站观测限差超限时,对在本站观测时发现的,应立即重测;当迁站后发现超限时,应从稳固可靠的点开始重测。2 当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先对可靠性小的往测或返测测段进行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重测的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不符值大于往返测高差不符值的限差,但与另单程的高差不符值未超出限差时,可取用重测结果;2)当同方向两高差的不符值未超出限差,且其算术平均值与另一单程原测高差的不符值亦不超出限差时,可取同方向两高差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单程的高差;3)当重测高差或同方向两高差算术平均值与另一单程高差的不符值超出限差时,应重测另一单程;4)当出现同向不超限但异向超限时,若同方向高差不符值小于限差的1/2,可取原测的往返高差算术平均值作为往测结果,取重测的往返高差算术平均值作为返测结果。3单程双测站所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可只重测一个单线,并应与原测结果中符合限差的一个单线取算术平均值采用。若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均符合限差时,可取三个单线的算术平均值。当重测结果与原测两个单线结果均超限时,应再重测一个单线。4 当线路往返测高差较差、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超限时,应对路线上可靠性小的测段进行重测。4.3 静力水准测量4.3.1 静力水准测量可用于自动化沉降观测。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和预估沉降量,选取相应精度和量程的静力水准传感器。对15 一等、二等沉降观测,宜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对二等及以下等级沉降观测,可采用压力式静力水准。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观测,宜将传感器稳固安装在待测结构上。4.3.2 一组静力水准测量系统可由一个参考点和多个监测点组成。当采用多组串联方式构成观测路线时,在相邻组的交接处,应在同一建筑结构的上下位置设置转接点。当观测范围小于300m,且转接点数不大于2个时,可将一端的参考点设置在相对稳定的区域作为工作基点;否则,宜在观测路线的两端分别布设工作基点。工作基点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定期与基准点联测。4.3.3 静力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3.3静力水准观规g技术要求(mm)沉降观测等级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传感器标称精度0.1 1)飞2R/I D Tr D Tr 一(及儿一及KI)-(V2-V1)式中:hl2-后视点与前视点之间的高差(m);DI、D2一一后视、前视水平距离(m);1、z一一后视、前视垂直角;R一一地球平均曲率半径(m);KI、K2一一一后视、前视大气垂直折光系数;V1、U2-一后视、前视棱镜高(m)。4.5 全站仪测量(4.4.4)4.5.1 全站仪边角测量法可用于位移基准点网观测及基准点与工作基点间的联测;全站仪小角法、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和自由设站法可用于监测点的位移观测;全站仪自动监测系统可用于日照、风振变形测量,以及监测点数量多、作业环境差、人员出人不便的建筑变形测量项目。4.5.2 位移观测所用全站仪的标称精度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表4.5.2全站仪标称精度要求位移观测等级一测回水平方向标准差测距中误差(mm)一等主三0.5(lmm+lppm)二等l.0 三三(lmm十2ppm)三等主三2.0(2mm十2ppm)四等骂王2.0(2mm十2ppm)4.5.3 当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法进行位移基准点网观测及基准19 点与工作基点间联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应组成多边形网,网的边长宜符合表4.5.3的规定。表4.5.3基准点及工作基点网边长要求位移观视等级边长(m)一等主二300二等三二500兰等主二800四等三三10002 应在各基准点、工作基点上设站观测,观测应边角同测。3 视线高度及离开障碍物的间距宜大于1.3m。4.5.4 全站仪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测回数应符合表4.5.41的规定,观测限差应符合表4.5.4-2的规定。表4.5.4-1水平角观测测回数全站仪测角位移观测等级标称精度一等二等三等四等0.5 4 2 1 1 1 4 2 1 2 4 2 表4.5.4-2水平角观测限差全站仪m角半mtl回归零测回内同一方向值标称精度差限差2C互差限差各测回互差限差()(0.5 3 5 3 1 6 9 6 2 8 13 9 20 2 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前后和太阳中天前后不宜观测。作业中仪器不得受阳光直接照射,当气泡偏离超过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当视线靠近吸热或放热强烈的地形地物时,应选择阴天或有风但不影响仪器稳定的时间进行观测。3 每站观测中,宜避免二次调焦。当观测方向的边长悬殊较大需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时观测法,该方向的2C值可不参与互差计算。对于大倾角方向的观测,水平气泡偏移不应超过一格。4 当水平角观测成果超出限差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1)当2C互差或各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2)当归零差或零方向的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3)一测回中,当重测方向数超过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回;4)一个测站上,当重测的方向测回数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所有方向。4.5.5 全站仪距离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等位移观测,距离应往返各观测4个测回;二等、兰等、四等位移观测,距离应往返各观测2个测回。每测回应照准目标1次、读数4次。有关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5.5的规定,其中往返测观测值较差应将斜距化算到同一水平面上方可比较。表4.5.5距离观测技术要求气象数据测定全站仪测距一测回i卖数间2日j问往返测最小读数标称精度较差限差较差限差较差限差(mm)(mm)(mm)温度气压CC)(mmHg)1mm十1ppm3 4.0 6.0 0.2 0.5 1mm十2ppm4 5.5 8.0 0.2 O.5 2mm十2ppm5 7.0 10.0 0.2 O.5 21 2测距应在成像清晰、气象条件稳定时进行。阴天、有微风时可全天观测;晴天最佳观测时间宜为日出后lh和日落前lh;雷雨前后、大雾、大风、雨、雪天和大气透明度很差时,不应进行观测。3 晴天作业时,应对全站仪和反光镜打伞遮阳,严禁将仪器照准头对准太阳。4 观测时的气象数据测定,应采用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和气压计。气象数据应在每边观测始末时在两端进行测定,取其算术平均值。5 则距边两端点的高差,对一等、二等观测可采用四等水准测量或三等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对三等、四等观测可采用四等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6 测距边归算到水平距离时,应在观测的斜距中加人气象改正和仪器加常数、乘常数、周期误差改正,并化算到同一水平面上。7 当距离观测成果超限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1)当一测回读数间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2)当测回间较差超限时,可加测2个测田,去掉其中最大、最小测回观测值后再进行比较,如仍超限,应重测该边的所有测回;3)当往返测较差超限时,应分析原因,重测单方向的距离。如重测后仍超限,应重测往返两方向的距离。4.5.6 当采用全站仪小角法测定某个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垂直于所测位移方向布设视准线,并应以工作基点作为测站点。2 测站点与监测点之间的距离宜符合表4.5.6的规定。表4.5.6全站仪小角法观测距离要求(m)全站仪测角标称精度0.5 等一则二位移观l1等级一等|三等三二500三二800四等三三120022 续表4.5.6全站仪视l角位移观测等级标称精度一等一等二等囚等1 主二300500 王三8002 300 三二5003 监测点偏离视准线的角度不应超过30。4 每期观测时,利用全站仪观测各监测点的小角值,观测不应少于1测回。5 监测点偏离视准线的垂直距离d(图4.5.6)应按下式计算:d=/pXD 式中:偏角();D 监测点至测站点之间的距离(mm);F一一常数,其值为206265。测站点监测点图4.5.6小角法示意图(4.5.6)一-视准线d 4.5.7 当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位移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测站点与监测点之间的距离宜符合表4.5.7-1的规定。表4.S.7-1 全站仪观测距离长度要求(m)全站仪位移观测等级标称精度一等二等兰等四等0.5 三三300三三500主二800主二12001mm十1ppm1 三三300三三500=二8001mm十2ppm2 300 主二5002mm+2ppm 23 2 边长和角度观测测回数应符合表4.5.7-2的规定。表4.5.7-2全站仪观测测回数全站仪位移观Jtl等级标称精度一等二等三等四等0.5 2 I 1 1 lmm十1ppm1 2 1 l lmm+2ppm 2 2 1 2mm十2ppm一一-一-一一4.5.8 当采用全站仪前方交会法进行位移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合适的测站位置,使各监测点与其之间形成的交会角在6001200之间。测站点与监测点之间的距离宜符合本规范表4.5.7-1的规定。2 水平角、距离观测测回数应符合本规范表4.5.7-2的规定。3 当采用边角交会时,应在2个测站上测定各监测点的水平角和水平距离。4 当仅采用测角或测边交会时,应至少在3个测站点上测定各监测点的水平角或水平距离。4.5.9 当采用全站仪自由设站法进行位移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站点应与3个基准点或工作基点通视,且该部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平面分布范围应大于900,设站点与监测点之间的距离宜符合本规范表4.5.7-1的规定。2 所观测的监测点中,至少有2个点应在其他测站同期观测。3 宜边角同测。水平角和距离观测测回数应符合本规范表24 4.5.7-2的规定。4.5.10 当采用全站仪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变形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化数据采集的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不应影响监测对象的安全运营。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设备,发现性能异常时应及时修复。2 全站仪的自动照准应稳定、有效,单点单次照准时间不宜大于108。3 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全站仪精度等级、监测点到仪器测站点的视线长度,进行观测方法设计和精度估算。有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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