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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 系统技术规范Tec hn ic al spec ific ation for u rb an fu n dam en tal g eog raphic in form ation systemC J J 1002004 J 29820042 0 0 4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 e c h ni c a l s pe c i f i c a ti on f or ur b a n f und a m e nta l g e og r a ph i c i nf or m a ti on s y s te mCJJ 100200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行日期:2 0 0 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 hn ic al spec ific ation for u ib an fu n damen tal g eog raphic in form ation system CJJ 100200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密云红光印刷厂印刷*开本:8 5 0 x 1 1 6 8毫米 1/3 2印张:6H字数:1 7 0千字 2 0 0 4年3月第一版 2 0 0 4年3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 一1 5 0 0 0册 定价:26.00元 统 一 书 号:15112-11653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 0 0 0 3 7)本 社 网 址:http:/www.c hin a-ab p.c om.c n 网 上 书 店:h ttp:/www.c hin a-b u ildin g.c om.c n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第20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 号 为 C J J 1002004,自 2004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8.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 1 月 2 9 日前 s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 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城市 基础地理数据集内容及质量要求;4.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集内容 及质量要求;5.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基本要求;6.数据组织 与数据库设计;7.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8.城市基 础地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9.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数据分发与技术服务。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 测绘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 坊店路15号,邮政编码100038)重庆市勘测院上海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本规范参编单位:建设部信息中心建设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测绘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武汉大学测绘遥感信息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5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西安市勘察测绘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信息中心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 倬 张 远 江 绵 康 蒋 景 曈 王 丹 李 荣 强 陈 雷 方 锋 龚 健 雅 李 宗 华 吴 强 华 李 兆 平 陈 燕 申 周 卫 蒋 鹏 戴 瑜 张 泽 烈 周 奎 戴 建 清 张 成 王 泉 郑 先 昌 张 冬 黎 韩 勇 连 玉 庆 胡 亚 明 李 向 左次測.1术语和代号.22.1 术 语.22.2 狀.3城市基础地理数据集内容及质量要求.53.1 般 规 定.53.2控 制 点 数 据.63.3数 字 线 划 图数 据(D L G).73.4数字 高程模型数 据(D E M).93.5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D O M).1 13.6数 字 栅 格 图 数 据(D R G).1 33.7城 市 三 维 模 型 数 据.1 43.8综 合 管 线 数 据.1 63.9相关数据.1 73.1 0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的质量检査验收.2 0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集内容及质量要求.214.1 一般规定.2 14.2地貌数据.2 24.3地层数据.2 34.4地 质 构 造 数 据.2 44.5水 文 地 质 数 据.2 54.6地 震 地 质 数 据.2 64.7环 境 地 质 数 据.2 74.8地 质 资 源 数 据.2 84.9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集的质量要求.2 874.1 0城市基础地质数据的质量检查验收.3 05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基本要求.3 15.1空间参考系、存 储 单 元 及 命 名 规 则.315.2要素分类编码与符号化.3 15.3元数据.3 35.4城市空间基础数据交换格式.3 55.5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更新原则.3 66数据组织与数据库设计.3 76.1 般 规 定.3 76.2数 据 库 组 织.3 76.3数 据 库 设 计.397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4 37.1系 统 体 系 结 构.4 37.2系统功能.4 37.3系 统 软 硬 件 与 网 络.4 68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4 88.1 般 规 定.4 88.2安 全 保 密 管 理.4 88.3权限管理.5 08.4数据备份.518.5系统维护.5 29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分发与技术服务.5 39.1 一般规定.5 39.2数 据 分 发 与 技 术 服 务.5 39.3特定用户信息技术服务.5 59.4服务监管.5 5附录A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地形要素分类与代码.5 6附录B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分类属性结构.99附录C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图层划分表.101附录D城市基础地质要素分类代码.1 0 58附录E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分类属性结构.126附录F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元数据内容.136本规范用词说明.141条文说明.14391.0.1 为了统一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时、准 确地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和城市信息化提供各种空间基础数 据,推进城市空间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以适应城市建设与社会发 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中城市空间基础数 据的获取、加工、建库、更新和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及数据分 发服务等工作。1.0.3 本规范所指城市空间基础数据主要由城市基础地理数据 和城市基础地质数据组成。1.0.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软件和 其俾设备,应满足系统建设的要求,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1.0.5 建设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 和方法,并应满足本规范的质量要求。1.0.6 建设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 语 和 代 号2.1术 语2.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u rb an b asic g eog raphic in formation system本规范指在计算机软、硬件环境里,将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包括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和城市基础地质数据,按照其空间位置,输人编辑、存储更新、查询检索、空间分析、显示输出和分发服 务的一种技术系统。2.1.2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u rb an b asic spatial data直接或间接与地表和地下位置有关的城市自然与人文现象数 据,本规范主要指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和城市基础地质数据。2.1.3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 u rb an b asic g eog raphic data城市地表和地下的自然地理形态和社会经济概况基础数据。本规范主要包括控制点数据、地形要素数据、城市三维模型数 据、综合管线数据、相关数据等构成的城市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 及地下人工设施等城市空间基础信息数据。2.1.4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 u rb an b asic g eolog ic al data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基于空间定位的各类地质要 素数据的总称,本规范主要包括地貌数据、地层数据、地质构造 数据、水文地质数据、地震地质数据、环境地质数据、地质资源 数据等地质要素数据。2.1.5 城市三维模型 3D u rb an model对城市景观的三维表达,它反映景观对象的主要特征,并包 含从各个方向观察景观对象的必要信息。城市三维模型数据主要 由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和数字高程模 型数据等组合而成。22.1.6 三 维 建(构)筑模型 3D b u ildin g model三 维 建(构)筑模型的主体,由几何数据、纹 理(材质)数 据和属性数据组成。2.1.7 存储单元 storag e u n it以区域、图幅、专题、要素等数据存储的基本单元。2.1.8 兀数据 m etadata说明数据的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描述的信息。2.1.9 分类代码 c lassific ation c ode按照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内容、性质及使用要求,将具有共 同属性或特征的数据归并到一起,并用字符码、数字码或字符数 字混合码形成的惟一标识。2.1.10 符号化 symb olization用点、线、面符号以及由点、线、面构成的复合符号图示表 达城市空间基础数据。2.1.11 现势数据库 c u rren t datab ase 存放最新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2.1.12 历史数据库 historic al datab ase存放已被更新、不同时期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2.1.13 分发服务 distrib u tion serv ic e采用信息载体或计算机网络技术向社会或个人提供城市空间 基 础 数 据(信息)所进行的工作。2.2代 号DLG 数字线划图 dig ital lin e g raphsDEM 数字高程模型 dig ital elev ation m odel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 ital orthophoto m apDRG 数字珊格地图 dig ital raster g raphic sGIS 地理信息系统 g eog raphic in formation systemWeb GIS 万维网地理信息系统 web g eog raphic in formationsystemOpen GIS 开放地理信息系统 open g eog raphic in formation systemGML 地理置标语言 g eog raphic m arku p lan g u ag eAS CII 美国信息交换标准码 americ an stan dard c ode forin formation in terc han g e43城市基础地理数据集 内容及质量要求3.1 般 规 定3.1.1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集应是描述城市自然地理要素和人工 结构物、设施空间及属性特征的数据集,可包括控制点数据、地 形要素数据、城市三维模型数据、综合管线数据及相关数据等子 集,其中地形要素数据可以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 射影像或数字栅格图等形式来表达。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对基础地 理数据集的子集进行增减。城市基础地理数据集的名称及代号应 符合表3.1.1的要求。表3.1.1城市基础地理数据集的名称及代号序 号数据集名称数据集代号1控制点数据2地形要素数据数字线划图数据D L G3数字高程模型数据D E M4数字正射影像数据D O M5数字栅格图数据D R G6城市三维模型数据7综合管线数据8相关数据3.1.2 城市各种基础地理数据集应由描述相应地理要素的几何 数据、属性数据或描述地理覆盖的影像数据、栅格数据及相应的 元数据组成。3.1.3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的质量可通过数据的基本要求、几何 精度、图形或影像质量、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完整性和现势5性等质量元素来描述。各种基础地理数据集均应符合下列基本质 量要求:1 空间参考系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2 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内容应完整、全面,精度应符合 相应规定;3 元数据的内容应正确、完整,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 的规定;4 数据文件的存储单元及命名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5 数据文件的存储格式应正确,数据交换应符合本规范第 5.4节的规定;6 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对变化信息进行适时更新,使数据能现势地反映城市的地物、地貌状况。3.2控制点数据3.2.1 城市控制点数据应由描述城市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测量控 制点的信息组成。控制点的等级及相应的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 业 标 准 城市测量规范C J J 8 的规定。控制点的分类编码原则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2节 的 规 定,分 类 编 码 方 案 可 按 附 录 A 1:500 1:1000 1:2000地形要素分类与代码执行。3.2.2 城市控制点数据的几何信息应通过控制点所在位置的三 维坐标或二维坐标来表达。控制点的符号化描述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 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 B/T 7929)和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 B/T 5791的规定。3.2.3 城市控制点数据的属性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1 点名和点号;2 类型与等级;3 精确的控制数据值。对不同类型控制点分别为:1)平面控制点的平面坐标;2)高程控制点的高程;63)天文点的天文方位角等。4 控制点点之记;5 相邻控制点之间的通视和连接关系(网图)。3.2.4 应使用元数据或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描述城市基本控 制基准的信息,包括:1 城市空间参考系名称(平面坐标系统名称、高程基准名称);2 与国家统一空间参考系的转换参数。3.2.5 城市控制点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控制点的分类编码应正确;2 控制点的点名和点号应具有惟一性;3 控制点的位置及其与相邻点位之间的关系应正确无误;4 控制数据的属性信息应完整、全面、准确。控制点的等 级和精度应相互匹配,数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 规范C J J 8 的规定,数值取位应正确。3.3数字线划图数据(DLG)3.3.1 D L G 数据是城市地形要素的主要表达形式。城市D L G 数 据的基本比例尺为 1:500、1:1000、1:2000、1:5000 和 1:10000,其代号应符合表3.3.1的要求。表3.3.1城 市D L G数据的基本比例尺及代号比例尺数据代号1:500DLG5001:1000DLG10001:2000DLG20001:5000DLG5000,1:10000DLG100003.3.2 城 市DLG数据所表达的城市地形要素应主要包括控制 点、房屋、垣栅、工 矿 建(构)筑物、交通及附属设施、水系、境界、地貌、植被及其他等,其中控制点数据的有关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城市地形要素的分类编码原则应符合本 规范第5.2节的规定,分类编码方案可按附录A地形要素分类与 代码执行。3.3.3 各地形要素的几何信息应由描述相应要素空间特征的 点、线及多边形数据组成。地形要素的符号化表示应符合现行国 家 标 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 B/T 7929和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 B/T 5791的规定。3.3.4 各地形要素的属性信息可分为基本属性信息和扩展属性 信息。主要地形要素的基本属性息可按附录b城市基础地理 数据分类属性结构执行,扩展属性信息可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和扩 充。3.3.5 城 市D L G 数据宜以标准图幅作为存储单元,其数据文件 命名规则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城 市 D L G 数据应使用 常用的数据格式进行存储。3.3.6 城市D L G 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几何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 市D L G 数据的平面精度、基本等髙距和髙程精度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 J J 8 的相应要求;2)相邻存储单元要素的几何位置应接边,接边误差不应 大于2 倍中误差。2 图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D L G 数据的图形表示应正确并符合现行图式的规定;2)由 D L G 数据生成的可视化图形应整洁、清晰、美观,无遗漏、无明显变形。3 属性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形要素的分类编码应正确无误;2)地形要素的属性信息应完整、正确;3)相邻存储单元同一要素的属性信息应一致。84 逻辑一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1)面状区域应闭合,属性应一致;2)结点匹配应准确,线段相交应无悬挂点或过头现象;3)要素应具有惟一性,几何类型和空间拓扑关系应正确;4)相关要素处理应正确。5 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形要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JJ8 规定的取舍要求,无遗漏;2)地形要素的几何描述应完整;3)数据的分层与组织应正确,不得有重复或遗漏;4)注记应完整、正确。3.4数字高程模型数据(DEM)3.4.1 城市DEM数据应由地面规则格网点、特征点数据及边界 线数据组成。对于不规则三角网点数据,应通过插值处理生成规 则的格网点数据。对于表征地面特征的关键部位应辅以特征点数 据。3.4.2 城 市 D E M 数据的基本格网尺寸应为5m x 5m。对于工程 应用,可根据需要选择2.5m x 2.5m 格网。格网点的高程精度可 分为3 级,应按表3.4.2的规定选用。表3.4.2城 市D E M数据的规格、代号及格网点高程精度要求数据代号格网尺寸精度等级格 网 点 髙程中 误差(m)平 地丘 陵山 地高山地DEM-A15m x 5m一级精度0.51.22.55.0DEM-A2二级精度0.71.73.36.7DEM-A3三级精度1.02.55.010.0DEM-B12.5m x 2.5m一级精度0.350.51.22.5DEM-B2二级精度0.50.71.83.0DEM-B3三级精度0.71.02.55.03.4.3 城市DEM规则格网点的延伸范围应通过边界线限定,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1 DEM数据应只出现在外边界线以内,外边界线的相应辨 识符应为0;2 DEM数据应在内边界线构成的区域内中断,或与该区域 外的数据不连续。内边界线的辨识符应为1。封闭的道路边界 线、水域边界线、地形突变线、断裂线等都可以作为内边界线,它们可从D L G 数据中提取。3.4.4 城 市DEM数据的存储单元与文件命名应符合下列要求:1 规则格网点数据的存储单元,对 于 5m x 5 m 格网,宜采 用 5k m x 5k m 范围;对于2.5m x 2.5m 格网,宜采用l k m x l k m 范 围。存储单元的起始点宜为整公里数;2 特征点数据、边界线数据及元数据宜以区域为存储单元;3 DEM数据文件的命名应简洁明了,格网点数据文件的名 称宜与存储单元的起始点坐标有一定的换算关系,其他数据文件 的名称可使用区域名或代号。3.4.5 城市DEM数据文件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规则格网点数据可使用以下2 种方式存储:1)存储所有格网点的三维坐标(X,y,z);2)只存储所有格网点的高程(z)以及存储单元的左下 角、右上角平面坐标(X,Y)和格网尺寸等说明参数。此种方 式必须按存储规则存储单元内的所有格网点。数据文件的存储顺 序应为自下而上、自左至右。2 特征点数据应存储各点的三维坐标(X,Y,Z)03 边界线数据文件可以包含多个边界线数据,不同边界线 数据之间以分割符分开。数据文件的首行应包含边界线总数。每 一边界线数据的首行应包含该边界线的点数及边界线辨识符,随 后按顺序存储各边界线点的平面坐标(X,r),一个点占据文件 的一行,同一边界线的首尾点应重合。103.4.6 城 市 D E M 数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D E M 数据的格网尺寸应符合表3.4.2的规定。2 几何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规则格网点的高程精度应符合表3.4.2的规定;2)特征点高程的精度应与相应规则格网点的高程精度一致;3)相邻存储单元的D E M 数据应平滑衔接。3 D E M 数据的边界线辨识符应正确无误。边界线必须为封 闭多边形。一个D E M 数据集,应只有一个外边界线,但可以有 多个内边界线,不同的内边界线可以相邻,但不得相交。4 静止水域内的D E M 格网点高程应一致,流动水域的上 下 游D E M 格网点高程应呈梯度下降,关系合理。5 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内边界线范围内格网点数据可能存在中断外,存储 单元内不得存在数据漏洞;2)相邻存储单元之间不得出现漏洞,D E M 数据应覆盖 整个区域范围,接边范围的数据应有一定的重叠。3.5 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D O M)3.5.1 城 市 DOM 数据的基本比例尺可分为1:1000、1:2000、1:5000和 1:10000,其地面分辨率不得低于表3.5.1的规定,代 号应符合表3.5.1的要求。表3.5.1城 市D O M数据的地面分辨率与代号比例尺地 面 分 辨 率(m)数据代号1:10000.1DOMIOOO1:20000.2DOM20001:50000.5DOM50001:100001.0DQM10000113.5.2 城市D O M 数据应由影像数据、地理定位信息和相应的元 数据组成。根据需要,D O M 还可套合地名、高程注记及相关信 息,并进行图幅整饰。3.5.3 影像数据作为D O M 的主体数据,应以配有地理定位信息 的 T I F F 格式或G e oT I F F 格式存储。3.5.4 城市 D O M 数据的地理定位信息除包括G e oT I F F 格式外,也可用地理定位数据文件来描述。当采用地理定位数据文件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 影像数据的地面分辨率;2 影像数据的西南角地理坐标;3 影像数据东西、南北方向的像元数。3.5.5 城市DO M 图廓整饰内容宜按同比例尺现行地形图图式确 定。图廓整饰与图内文字注记部分应以常用的矢量数据格式存 储,并应使用与D O M 致的空间参考系。3.5.6 城 市 DOM 数据应以图幅作为存储单元。不同比例尺 DOM数据的分幅及编号规则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要求。对 于1:5000或1:10000比例尺DOM,宜采用矩形分幅。D0M数据 宜在内图廓范围基础上外扩图上5m m。3.5.7 城市D 0 M 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DOM数据的地面分辨率不得低于表3.5.1的相应规定。2 几何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 市 D O M 数据中地面明显地物点的平面位置精度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JJ 8对相应比例尺地形图 上明显地物点平面位置精度的要求;2)相 邻 D O M 影像镶嵌处的接边限差不应大于2 个像元。3 影像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DOM影像应清晰易读、反差适中、色调均勻;2)DOM影像不得有重影、模糊或纹理断裂等现象,影 像应连续完整,灰度无明显不同。对于彩色影像,色彩应平衡一123)D O M 上的地物地貌应真实,无扭曲变形,无噪声、云影等缺陷;4)D O M 的整体外观应整洁、美观。4 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1)D O M 覆盖范围内的影像应无漏洞;2)套合地名与高程注记及进行图幅整饰时,注记与整饰 内容应完整、正确。3.6数字栅格图数据(DRG)3.6.1 城市D R G 可由模拟地图经扫描、处理获得或由数字线划 图(D L G)转换生成。城市D R G 数据的比例尺应与D L G 相对应,其代号应符合表3.6.1的要求。致;表3.6.1城 市D R G数据的比例尺及代号比例尺数据代号1:500DRG5001:1000DRG10001:2000DRG20001:5000DRG50001:10000DRG100003.6.2 D R G 数据在内容上应与同比例尺原地形图或D L G 图面表达一致。3.6.3 D R G 数据的图像分辨率不得小于300d pi (点/英寸)。3.6.4 D R G 栅格数据可采用T I F F 格式加地理定位信息文件或直 接采用G e oT I F F 格式存储。3.6.5 D R G 数据的存储单元应与相应比例尺原地形图或D L G 数 据一致,命名规则相同。3.6.6 D R G 数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31 DRG数据的分辨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2 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DRG数据的几何精度要求应与同比例尺原地形图或 DLG数据相一致;2)相邻存储单元的地理要素应平滑衔接,关系合理。3 图像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图廓线、公里格网线图像应完整清晰;2)图像应清晰、不粘连、无断续,无明显噪声和斑点;3)彩 色DRG应进行色彩归化;4)DRG的整体外观质量应整洁、美观。3.7城市三维模型数据3.7.1 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宜由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DOM 数据和DEM数据等组合而成。3.7.2 三 维 建(构)筑模型数据是城市三维模型数据的主体,可由几何数据、纹理数据和属性数据组成。三 维 建(构)筑模型 数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模型数据应简洁、完整地表达建筑的主要特征,使其能 容易识别;2 应便于快速重建城市三维模型;3 对模型的不同部分应能予以识别,便于细部表达。3.7.3 三 维 建(构)筑模型的几何数据可包括模型的内容表达 和模型的拓扑表达两部分:1 模型的内容应由建筑的主体、顶、附属建筑与设施部分 来完整表达,其中:1)主体部分用来表达房屋的整体空间结构,其顶部可分 为平坦或倾斜的平面,平面形状可有矩形、圆形和多边形3 种方 式表达。若主体部分悬空,则应同时表达悬空部分的下底面;2)顶面、附属建筑及设施,可由边沿线和其间的特征 点、线来完整表达;142 建(构)筑物模型数据的拓扑关系应用来表达建(构)筑物主体部分与地面之间以及主体各部分之间的关系:1)当 建(构)筑物为非悬空结构时,建(构)筑物底面 应 由 建(构)筑物顶面各顶点与地面垂线的垂足组成,建(构)筑物侧面应由顶面与底面对应点所构成的四边形表达;2)当 建(构)筑物主体部分由多层结构组成,且上一部 分的垂向投影面完全包含于下一部分垂向投影多边形之内时,上 一部分结构的底面高程应由下一部分的顶面高程决定。3.7.4 建(构)筑物可视效果应通过对模型表面赋予的材质或 纹理来表现。在三 维建(构)筑模型数据中,纹理数据可分为标 准纹理与人工采集纹理两种。前者宜将纹理预先编辑与处理,存 储于纹理库中;后者则可通过从影像或视频信息中提取具体建(构)筑物立面或顶面影像。对具有相似结构的模型可建立标准 的模型库。3.7.5 三 维 建(构)筑模型的属性数据应包含建(构)筑物与 具体用途相关的属性信息。3.7.6 在进行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采集时,应根据需要合 理确定以下技术指标:1 模型表达的尺度或分辨率要求;2 需采集的最小尺寸,包括平面面积和高度限值;3 区分不同建筑的最小平面间距和高差;4 立面和顶面特征形状表达的最小尺寸;5 纹理图像的分辨率、尺寸、颜色和匹配精度。3.7.7 三 维 建(构)筑模型数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第3.1.3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几何精度:三 维 建(构)筑模型数据的几何精度可按现 行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 J J 8 关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精度 的规定和应用需求确定;2 完整性:应完整地采集大于一定尺度的要素,并准确表 达各要素之间的聚合关系;153 逻辑一致性:空间的三维点共面、线平行、线垂直、直 角化、点同高、点共线等应正确。3.8 综合管线数据3.8.1 城市综合管线数据应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 力、工业、电力、电信等管线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及相应的元 数据。城市综合管线分类编码的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要求。3.8.2 城市综合管线空间数据应包括各类管线、管段、管件以 及地面设施的空间位置和形状信息,可通过综合管线图、专业管 线图、局部放大示意图和断面图表达。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 和局部放大示意图应以彩色绘制,断面图可以单色绘制。综合管 线应按管线点投影中心(展绘管线点位置)及相应图例连线表 示,附属设施应按实际中心位置用相应符号表示。3.8.3 城市综合管线的属性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1 管线点点号;2 管线点平面坐标、地面及管顶或管底高程;3 管线点类别及特征;4 管线材质;5 管径或横断面;6 特殊信息。如电信电缆的孔数与实用孔数;电力线的电 缆根数、电压及截面积以及煤气的压力方式;7 连接关系;8 埋设年代、权属单位;9 管线点所在图幅编号;10 作业单位、作业者、作业日期。3.8.4 城市综合管线图应根据其密集程度,可 使 用 1:500、1:1000或 1:2000比例尺编绘,有关要求宜按现行行业标准 城 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 J J 61的规定执行。综合管线数据的 分幅与编号应与城市地形图数据的分幅与编号相一致。管线数据16应使用常用的数据格式进行存储,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本规范第 5.4节的要求。3.8.5 城市综合管线数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几何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 J J 8 及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 J J 61的相应要求。2 属性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要素的分类编码应正确;2)要素的属性项及属性值应完整、正确。3 逻辑一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1)面状要素应闭合;2)结点匹配应准确;3)要素应具有惟一性,几何类型和空间关系应正确。4 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1)要素应全面完整,符合规定的取舍要求;2)要素的几何描述应完整;3)数据的分层应正确,不得有重复或遗漏;4)注记应完整、正确。3.9 相 关 数 据3.9.1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宜包括行政区划、地名、门牌、规划 道路、用地和建设放验线、地下空间设施以及具有强制性规定的 用地控制线等相关要素的专题数据。3.9.2 城市行政区划一般可按市、区(县)、街 道(乡镇)、居 委 会(社区、村)4 级划分。行政区划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行政区划的几何数据应为封闭的多边形,数据应按行政 区划管理单元存储;2 行政区划的属性数据应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名称、面 积、级别,还可根据需要附加人口、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3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17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 B/T 2260执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代 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 B/T 10114所确定的原则或地方颁布的规定进行编制;4 行政区划数据应得到当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批 准,以保证行政区划信息的权威性和正确性。3.9.3 城市地名可包括各级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名称(山 体、水系等)、道路名称、单位名称、标 志 性 建(构)筑物名称 以及常用地名等。城市地名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城市地名数据的几何数据:1)对地名所反映的边界明确的行政区划、湖泊、占地面 积较大的单位,宜以多边形数据表达;.2)对道路、铁路、河流等线状要素,宜以线数据表达;3)对边界不易确定或范围太小不便用面表示的,宜以点 数据表达。2 城市地名数据的属性数据主要应包括名称、类型、级别 及历史名称等。3.9.4 门牌的几何数据可以多边形形式表达,通常可从D L G 数 据中提取。门牌的属性数据应包括路名(地名)、门牌号码等。3.9.5 城市规划道路的等级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 级。城市规划道路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规划道路的几何数据应包括道路中心线和边线数 据,并应由路段、弧段和交点的信息来描述:1)道路应以路段为基本单元;2)弧段除曲线部分外,还应包括两曲线间的直线部分。在数据库中,一个弧段应由弧段号、曲率半径或坐标串、起始交 点、中间交点和终点交点等信息构成;3)描述交点应给出三维或二维坐标。2 城市规划道路的属性数据应包括代码、路名、等级、起 点、终点、规划宽度等内容。城市规划道路的编码可按现行国家 标 准 城市地理要素一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18管线编码结构规则G B/T 14395编制。3.9.6 除综合管线以外的其他人工地下空间设施(如地铁、人 防、过江隧道等)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几何数据应正确反映其空间位置。应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使用轮廓线表示地下设施的平 面位置,对地铁和过江隧道等线状设施还应表示出平面位置的中 线;应标明地下设施的底部高程和顶部高程;对于空间形态较复 杂的设施,还应提供特征部位的断面信息;2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面积或 长度、权属单位、建造时间等。3.9.7 对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影响较大的一些强制性用地 控制线数据,如城市绿化规划线、机场建设控制线、微波通道、重要环境保护控制线等的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规划控制线的几何数据应以多边形数据描述,个别规划 控制线也可用线数据表示;2 规划控制线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控制线名称和 要求等。3.9.8 相关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以多边形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 数据应正确无误、符合要求;2 以线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几何数据应连续,属性数据 应正确无误、符合要求;对于具有分区性质的线状特征,必须在 属性数据中予以正确描述;3 相关数据的几何精度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没有特定精 度要求的,可参照获取这些数据的相应图件的精度确定;4 所有相关数据分类编码的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 规定。193.10.1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生产和验收部门,应对各种基础地理 数据集的几何数据、属性数据和元数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应 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以说明所提供的数据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3.10.2 质量检查验收应覆盖基础地理数据的基本要求、几何精 度、影像或图形质量、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完整性等质量要 求。D L G、D E M、D O M 和 D R G 数据的质量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 家 标 准 数字测绘产品检査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 B/T 18316 执行,其他数据可参照执行。3.10.3 质量验证资料应包括对所生产和提供的基础地理数据各 质量元素的检査验收情况及结论,其形式应为质量检查报告、质 量验收报告和质量统计表等。质量检查报告、质量验收报告、质 量统计表的内容和形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 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 B/T 18316执行。3.1 0城市基础地理数据的质量检査验收204城 市 基 础 地 质 数 据 集 内 容 及 质 量 要 求4.1 一 般 规 定4.1.1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集可由地貌数据、地层数据、地质构 造数据、水文地质数据、地震地质数据、环境地质数据、地质资 源数据等子集组成,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对基础地质数据集的子集 进行增减。4.1.2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集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1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采用的空间参考系应符合本规范第 5.1节的要求;2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表现形式宜以矢量图为主,以栅格图 为辅,具体表现形式可根据城市自身特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 求来确定;3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基本比例尺应与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基 本比例尺相协调;4 基础地质数据集的存储单元及命名规则应符合本规范第 5.1节的要求,其中图层划分可按附录F城市基础地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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