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5092-2017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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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50922017 备案号 J 138462017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Code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ready-mixed concrete 20170426 发布发布 20170601 实施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2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Code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ready-mixed concrete DB 37/T 509220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38462017 发布日期:2017 年 04 月 26 日 实施日期:2017 年 06 月 01 日 2017 年 济南 3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关于 2016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公示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针对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现状,参考国家和有关省、市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质量组织机构和职责;5 试验室管理;6 原材料管理;7 技术管理;8 营销管理;9 生产质量管理;10 质量检验与评定;11 订货与交货;12 浇筑成型与养护;13 技术资料管理。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29 号,邮政编码 250031,联系电话:0531-85595263,电子邮箱:)。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 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 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 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 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4 青岛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 青岛中铁青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北源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庄园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鸿锦扬帆实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守宪 萧树忠 郑晓冬 谢慧东 韩晓春 高桂波 刘征涯 胡 宝 贾 宁 王龙志 李如峰 李 硕 徐志平 高建民 吕英林 汪丕明 姜晓妮 陈西鹏 李海波 赵佃宝 国红娟 沈玉婷 耿庆三 李 红 于 科 王赛显 马 静 赵云涛 沈 湧 赵本山 匡鲁峰 杨华栋 张 波 王 军 刘满红 王敏敏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黄 靖 肖学英 林世乐 崔 浩 鲁爱民 高至岭贾立群 高传印 徐国辉 5 目 次 1 总 则.9 2 术 语.10 3 基 本 规 定.11 4 质量组织机构和职责.12 5 试验室管理.13 6 原材料管理.14 6.1 一般规定.14 6.2 水泥.14 6.3 骨料.15 6.4 矿物掺合料.15 6.5 外加剂.16 6.6 水.17 6.7 纤维.17 6.8 其它原材料.17 7 技术管理.17 7.1 配合比设计.18 7.2 配合比管理.18 7.3 工程技术配合.18 8 营销管理.20 9 生产质量管理.21 9.1 计量与搅拌.21 9.2 运输管理.22 9.3 设备管理.22 9.4 计量管理.23 10 质量检验与评定.24 10.1 质量检验.24 10.2 评定.24 11 订货与交货.25 11.1 供货量.25 11.2 订货.25 11.3 交货.25 11.4 交货质量验收.25 12 浇筑成型与养护.27 13 技术资料管理.28 6 附录 A 试验管理记录表格.29 附录 B 原材料管理记录表格.61 附录 C 原材料进场检验项目、组批条件及批量.64 附录 D 营销管理记录表格.66 附录 E 质量管理记录表格.71 本规范用词说明.79 引用标准名录.81 条文说明.82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8 2 Terms.9 3 Basic requirements.10 4 Quality organization and responsibilities.11 5 Laboratory management.12 6 Raw materials management.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3 6.2 Cement.13 6.3 Aggregate .14 6.4 Mineral admixtures.14 6.5 Chemical admixtures.15 6.6 Water.16 6.7 Fibre.16 6.8 Other raw materials.16 7 Technical management.17 7.1 Design of mix proportion.17 7.2 Management of mix proportion.17 7.3 Cooperation during construction.17 8 Marketing management.19 9 Prod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20 9.1 Metering and mixing.20 9.2 Management of transportation.21 9.3 Management of equipment.21 9.4 Management of metering.22 10 Quality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23 10.1 Quality inspection.23 10.2 Quality evaluation.23 11 Ordering and delivery.24 11.1 Supply quantity.24 11.2 Ordering.24 11.3 Delivery.24 11.4 Delivery quality acceptance.24 12 Casting,vibrating and curing .26 13 Technical data management .27 8 Appendix A Test management record form.28 Appendix B Raw materials management record form.60 Appendix C Item,condition and batch for inspection of raw materials.63 Appendix D Marketing management record form.65 Appendix E Quality management record form.7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7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8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81 9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和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的技术进步,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满足节能减排、绿色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和使用。1.0.3 本规范是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标准,也是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1.0.4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 2 术 语 2.0.1 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 ready-mixed concrete opening identification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首次使用时,为了验证混凝土生产质量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而采取的相应的试验检测与质量控制措施。2.0.2 骨料 aggregate 在混凝土或砂浆中起骨架和填充作用的岩石颗粒等粒状松散材料,包括细骨料和粗骨料。2.0.3 人工砂 artificial sand 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公称粒径小于 5.00mm 的岩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颗粒,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2.0.4 混合砂 mixed sand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品种、不同品质的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2.0.5 废浆 industrial waste mud 清洗混凝土搅拌设备、运输设备和搅拌站(楼)出料位置地面,以及废弃混凝土拌合物经砂石分离机分离砂、石后,所形成的含有较多固体颗粒的液体。2.0.6 废水 industrial waste water 废浆经沉淀或压滤处理,以及生产场地、运输车冲洗水、雨水经回收沉淀处理后产生的液体。11 3 基 本 规 定 3.0.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国家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方可生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供应的预拌混凝土。3.0.2 混凝土搅拌站(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的规定。3.0.3 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宜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3.0.4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预拌混凝土企业宜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0.5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需要,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岗位任职要求。3.0.6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12 4 质量组织机构和职责 4.0.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设置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根据质量管理的需要,明确管理层次,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4.0.2 预拌混凝土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4.0.3 预拌混凝土企业专职质量管理部门包括试验室和质检部门。质检部门人数应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配置,且不应少于 2 人。4.0.4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规定各职能部门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13 5 试验室管理 5.0.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国家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建设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5.0.2 试验室应合理布局。试验室环境条件、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5.0.3 试验室应有完善的试验管理制度及试验操作规程,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人员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5.0.4 试验室应按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及检测能力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检测记录表格可按本规范附录 A 试验管理记录表格 表 A.0.1表 A.0.25记录。5.0.5 试验室应建立试验仪器设备档案及台帐,试验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原材料与混凝土检测项目要求。试验仪器设备台帐可按本规范附录 A试验管理记录表格表 A.0.26 记录。5.0.6 试验室应建立试验仪器设备使用与维修保养制度,保证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运行正常。5.0.7 试验仪器、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由法定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试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0.8 混凝土标准养护、水泥标准养护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环境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5.0.9 试验资料应及时统计、整理、归档、保存。5.0.10 试验室不应为其他单位养护混凝土试件,严禁提供用于工程验收的混凝土试件。14 6 原材料管理 6.1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6.1.2 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采购应签订采购合同,原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合同中应明确原材料主要性能指标。6.1.3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材料供应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其质量、服务等进行评价,建立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和档案,并将质量证明文件存档。6.1.4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原材料进场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样、留样和检验,供应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台帐可按本规范附录 B原材料管理记录表格表 B.0.1 记录;原材料检验委托单可按本规范附录 B原材料管理记录表格表 B.0.2 记录;原材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可按本规范附录 C原材料进场检验项目、组批条件及批量表 C 规定执行。6.1.5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正常生产需求及技术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材料供应和贮存计划,保证材料连续供应。6.1.6 原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粉料仓应配备料位控制系统,方便管理,定期检查维护,避免粉料外泄。6.1.7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措施与制度,避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 B 原材料管理记录表格表 B.0.3 记录。6.2 6.2 水泥水泥 6.2.1 预拌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6.2.2 水泥品种、等级应根据混凝土工程特点、混凝土强度等级、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要求及施工季节等确定。水泥使用前应进行水泥与外加剂相容性检验。6.2.3 水泥采购宜连续使用质量稳定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水泥。6.2.4 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仓贮存。水泥入仓应有专 15 人负责管理,不得受潮。6.2.5 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应混合使用。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 60。水泥出厂超过 3 个月应进行复验,按复验的结果处置。6.2.6 进场水泥的交货与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6.3 6.3 骨料骨料 6.3.1 普通混凝土用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的规定,还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性能产生有害影响。使用再生混凝土骨料、铁尾矿砂经过净化处理的海砂等应分别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3.2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人工砂或混合砂。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6.3.3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选用粒型、级配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6.3.4 骨料堆场应封闭,地面应硬化,坡度与坡向合理并确保排水畅通。6.3.5 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应分仓贮存,不应混存或污染。骨料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保持颗粒均匀,不应混入杂质。6.3.6 骨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6.3.7 骨料进场后宜在卸料过程中逐车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宜做退货处理。6.3.8 骨料进场应按批进行检验。普通混凝土用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可按本规范附录 C原材料进场检验项目、组批条件及批量表 C 规定。其他混凝土用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6.4 6.4 矿物掺合料矿物掺合料 6.4.1 用于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包括粉煤灰、矿渣粉、硅灰、钢渣粉、石灰石粉或复合掺合料等;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混合比例应通过试验确定。16 6.4.2 矿物掺合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有关规定。6.4.3 混凝土掺加矿物掺合料的种类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其最大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6.4.4 矿物掺合料应按厂家、品种、规格分别标识和贮存,不应混存、受潮,同时应防止污染环境。矿物掺合料贮存期超过 3 个月时应进行复验,按复验结果处置。6.4.5 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按批取样、留样和检验。6.5 6.5 外加剂外加剂 6.5.1 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及其应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5.2 应根据设计、施工及使用环境要求,选择相应品种及成分组成的外加剂。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6.5.3 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应采用生产实际使用的原材料,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同,当生产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试配。6.5.4 不同厂家、品种、规格的外加剂复合使用时,使用前应进行相容性试验。6.5.5 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生产原材料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6.5.6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与其他品种减水剂交替使用时,应清洗干净混凝土搅拌机、搅拌车、输送泵及管道等设备。6.5.7 防冻外加剂的使用应满足温度变化的要求。6.5.8 外加剂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出厂日期、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应按批取样检验。6.5.9 检验合格的外加剂应按不同厂家、品种、规格分别存放,标识清楚。6.5.10 预拌混凝土宜使用液体外加剂。液体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采取防晒、保温和均化措施。外加剂如有沉淀、结晶和异味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6.5.11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在运输、贮存时,应采用洁净的塑料、玻璃钢或不锈钢等容器,不宜采用铁质容器。17 6.5.12 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6.6 6.6 水水 6.6.1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6.6.2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的拌制和养护。6.6.3 生产废水和废浆可用作混凝土搅拌部分拌合用水,其用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JGJ/T 328的规定。6.6.4 冬期混凝土生产,水的加热温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 规定。6.7 6.7 纤维纤维 6.7.1 用于混凝土中的钢纤维和合成纤维及其进场检验项目和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1 的规定。6.8 6.8 其它原材料其它原材料 6.8.1 用于混凝土中的其它原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7 技术管理 18 7.1 7.1 配合比设计配合比设计 7.1.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耐久性及施工性能要求,结合原材料的性能特点,按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的规定执行。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7.1.2 试验室设计试配的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混凝土性能应满足设计、施工和使用环境要求。配合比试验与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应一致。试验室应做好混凝土配合比的技术储备工作。7.1.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合理掺加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并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7.1.4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注重不同品种原材料间的相容性,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7.1.5 混凝土试配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指标,并留置相关技术要求的检测试件。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试配原始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 A试验管理记录表格表 A.0.21 记录。7.1.6 特殊泵送条件下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性能特点、泵送施工技术要求,确定混凝土泵送性能评价关键控制指标,必要时宜进行实体模拟泵送试验。7.2 7.2 配合比管理配合比管理 7.2.1 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编号,并汇编成册,经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后备用。7.2.2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出厂检验统计分析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确认、验算或设计,并重新汇编成册。7.2.3 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原材料品种、质量无显著变化,对混凝土性能无特殊要求时,混凝土配合比停用半年以上,恢复使用前应验证配合比。7.3 7.3 工程技术配合工程技术配合 7.3.1 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供应的混凝土应满足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的约定;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输送、浇筑、振捣、拆模及养护等施工环节的质量控 19 制与管理,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7.3.2 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需方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输送泵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供方车辆及人员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2 供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需方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需方。7.3.3 技术交底与沟通宜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销售合同签订后,供方应向需方进行有关混凝土浇筑成型、养护等工作的技术交底。2 需方应根据混凝土施工技术要求,结合供方的混凝土施工技术交底,制定合理的混凝土施工浇筑方案,保证混凝土输送、浇筑、振捣、养护、拆模等施工过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3.4 供货计划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需方应根据混凝土浇筑计划,宜提前 24h 将核定的混凝土用量,向供方准确下达混凝土订货通知。2 供方应根据需方订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生产供应混凝土。7.3.5 混凝土到达交货地点,需方应及时按要求取样,完成混凝土交货检验工作,并及时安排混凝土浇筑入模,避免混凝土长时间等待。7.3.6 其他技术配合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供应过程中,供方应做好混凝土供应的协调以及质量的跟踪服务,并做好详细记录。2 需方根据浇筑进度,准确计算混凝土需求量,并及时通知供方发货。3 供方应按要求向需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资料。7.3.7 大体积混凝土、高强混凝土等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浇筑,供需双方宜制定混凝土生产供应和施工浇筑专项方案,施工浇筑方案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20 8 营销管理 8.0.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营销管理制度,设置营销部门,负责签订和管理混凝土合同。8.0.2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制定混凝土合同管理制度,供应预拌混凝土前,供需双方应签订书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并建立合同台账。预拌混凝土合同台账可按本规范附录 D营销管理记录表格表 D.0.1 记录。8.0.3 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宜使用供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除符合国家 合同法 规定的条款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中的相关规定。8.0.4 合同内容确定后,营销部门应组织材料、试验、质量、财务、生产等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并记录。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评审表可按本规范附录 D营销管理记录表格表 D.0.2 记录。8.0.5 需方每次浇筑混凝土前,有关部门负责准确接收订货通知,并及时将混凝土订货单下发相关部门,及时安排生产、供货。预拌混凝土订货单可按本规范附录 D营销管理记录表格表 D.0.3 记录。8.0.6 对于需方提出的质量等问题,营销部门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及时受理处理。8.0.7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用户回访制度。预拌混凝土用户回访记录表可按本规范附录 D营销管理记录表格表 D.0.4 记录。8.0.8 预拌混凝土企业宜建立客户资信档案,营销部门应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和评价。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履约情况评价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 D营销管理记录表格表 D.0.5 记录。21 9 生产质量管理 9.1 9.1 计量计量与与搅拌搅拌 9.1.1 预拌混凝土企业每一工作班混凝土计量上料前,搅拌站(楼)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对生产配合比、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9.1.2 原材料计量应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中的规定,并应每班检查 1次。9.1.3 搅拌应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均匀;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搅拌过程中不得漏浆、漏料。混凝土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中的相关规定。9.1.4 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与混凝土的性能应符合设计配合比的要求。预拌混凝土调整配合比通知单可按本规范附录 E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表 E.0.1 记录;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 E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表 E.0.2 记录。9.1.5 正常使用的配合比,每次开盘生产,以及在生产过程中,质检人员应对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厂家、品种、规格、数量与设计配合比一致性进行检查,并对生产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进行检验,填写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 E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表E.0.3 记录。9.1.6 搅拌过程中,搅拌站(楼)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密切观察搅拌机的工作情况和混凝土工作性能,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并做好记录。9.1.7 混凝土试件留置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预拌混凝土出厂试件留置及检验台帐。预拌混凝土出厂试件制作及检验台帐可按本规范附录 A试验管理记录表格表 A.0.27 记录。9.1.8 对于因骨料含水率变化、环境条件影响、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等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或拌合物性能进行调整时,应有配合比调整技术依据。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生产过程调整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 E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表 E.0.4 记录。9.1.9 生产调度人员、搅拌站(楼)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填写工作日志,质检人员 22 应详细填写质检日志。9.1.10 冬期施工,混凝土拌合物出机温度不宜低于 10,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大体积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 和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T 104的相关规定。9.1.11 高温施工,混凝土拌合物出机温度不宜高于 30,入模温度不应高于35,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相关规定。9.2 9.2 运输管理运输管理 9.2.1 企业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搅拌运输车维修、维护保养制度,建立车辆维修、维护保养计划和维护保养台帐。9.2.2 搅拌运输车应做好车况日检记录,保证搅拌运输车运行正常,安全可靠。9.2.3 用于润滑混凝土泵和输送管内壁的水泥砂浆或水泥净浆,应单独装车运输。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搅拌罐内积水、杂物排净,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运输车司机出厂前应核查发货单填写内容。9.2.4 搅拌运输车在运输时应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不产生分层、离析。寒冷、严寒或炎热天气,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9.2.5 为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混凝土卸料前应快速旋转罐体。混凝土拌合物需要二次掺入外加剂时,掺入后应快速旋转罐体进行搅拌,其掺量和搅拌时间应有试验确定的预案。9.2.6 混凝土运输应合理指挥调度车辆,并宜采用卫星定位系统或对讲通讯系统监控、指挥车辆运行。9.2.7 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不宜大于90min。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9.2.8 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及卸料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干净。搅拌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遗洒。9.3 9.3 设备管理设备管理 9.3.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23 9.3.2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及管理台账。9.3.3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主要生产设备制定相应设备维护与保养制度,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9.3.4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合理配备机械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保证正确使用和维修设备,特殊工种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9.3.5 搅拌站(楼)控制室应保持卫生整洁,减少噪音、震动等,并确保温度、采光、照明良好。9.3.6 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 的规定。9.3.7 应定期对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铲片和衬板检查、调整、更换。每班工作结束应清洗搅拌机,保持搅拌机内外清洁。检查、清洗搅拌机时应保证安全操作。9.3.8 搅拌运输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 的规定。应定期检查罐体内搅拌叶片的磨损情况,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搅拌叶片。9.3.9 混凝土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泵GB/T 13333 的规定。9.3.10 砂石分离机、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9.4 9.4 计量管理计量管理 9.4.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计量设备应在有效检定期内使用。9.4.2 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贮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 的规定。9.4.3 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取得相应证书。原材料计量设备每月应至少自检 1 次;原材料计量设备称量精度校准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 E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表 E.0.5 记录。9.4.4 计量设备经过维修或搬迁,应重新校准或检定。9.4.5 原材料计量设备平时应加强检查、防护、清洁与保养。9.4.6 原材料计量异常时,应停止生产,进行原因调查。24 10 质量检验与评定 10.1 10.1 质量检验质量检验 10.1.1 预拌混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格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10.1.2 出厂检验、交货检验的检验项目、取样与检验频率,质量检验的试验方法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规定。10.1.3 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及时对出厂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等试件进行检验,并在预拌混凝土出厂试件制作及检验台帐上记录。10.2 10.2 评定评定 10.2.1 预拌混凝土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规定。10.2.2 质检部门宜每月对生产的不同等级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规定的方法评定。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表可按本规范附录 A试验管理记录表格表 A.0.28 记录。10.2.3 预拌混凝土生产控制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控制水平统计记录表可按本规范附录 A试验管理记录表格表 A.0.29 记录。10.2.4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制定混凝土不合格品控制制度,对混凝土质量检验出现的不合格品,应制定评审和处置措施。预拌混凝土拌合物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 E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表 E.0.6 记录。10.2.5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生产控制水平和产品质量。25 11 订货与交货 11.1 11.1 供货量供货量 11.1.1 预拌混凝土的供货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规定。11.2 11.2 订货订货 11.2.1 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11.11.3 3 交货交货 11.3.1 交货检验 1 预拌混凝土到达交货地点,需方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供方等相关人员按国家相关标准、合同约定的要求取样,检测混凝土坍落度等拌合物性能,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完成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并填写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可按本规范附录 E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表E.0.7 记录。2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 10d 内通知供方。11.3.2 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可按本规范附录 E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表 E.0.8 记录。11.3.3 供方应随车向需方提供混凝土发货单,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可按本规范附录 E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表 E.0.9 记录。11.3.4 交货时,需方现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并在发货单上签字。11.4 11.4 交货交货质量验收质量验收 11.4.1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11.4.2 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对于该批次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委托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对相应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结果合格,可判定该批次混凝土合格;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合格,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11.4.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应 26 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报告等。27 12 浇筑成型与养护 12.0.1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润滑混凝土泵和输送管内壁的水泥砂浆或水泥净浆等浆料,泵出后应妥善回收,不得作为结构混凝土使用。12.0.2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内或垫层上的杂物进行清理,浇筑成型时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密实性和整体性。12.0.3 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应尽快完成混凝土输送入模。12.0.4 对板类构件,混凝土浇筑后应至少对混凝土进行两次抹面处理,必要时可增加抹面次数。最后一遍抹面应在泌浆结束、初凝前完成。12.0.5 对于水平构件的养护,宜在最后一遍抹面处理时,采取随抹面随覆盖塑料薄膜的保湿养护方式。12.0.6 地下室底层和上部结构首层柱、墙混凝土带模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3d;柱、墙混凝土侧模拆除后,应及时采取保温、保湿养护措施,养护期内混凝土不得长时间干燥裸露。12.0.7 混凝土浇筑成型与养护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 51003、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 10、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T 104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8 13 技术资料管理 13.0.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资料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资料管理制度。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齐全。13.0.2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各种资料、数据及时整理、归档、保存。13.0.3 技术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真实、准确、系统,能够追溯混凝土质量。2 归档的文件需分类管理,建立符合要求的档案。13.0.4 根据企业特点,技术资料管理宜分为试验管理、材料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管理资料。13.0.5 技术资料的保存可采用纸介质和电子载体的形式。13.0.6 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资料存放环境应满足档案管理要求。13.0.7 技术资料宜长期保存。29 附录 A 试验管理记录表格 A.0.1 普通混凝土用天然砂检测原始记录可按表 A.0.1 记录 表表 A.0.1 普通混凝土用天然砂检测原始记录普通混凝土用天然砂检测原始记录 生产厂家(产地)委托编号 品种规格 检测日期 环境条件 检测依据 检 测 设 备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设备状态 检测内容 堆 积 密 度 次数 容量筒质量 (kg)容量筒与砂总质量(kg)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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