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 议 书(关于全家福靖边中心店 内蒙特产专柜的股权分配协议书)(合同由甲方张朋超 乙方王永正共同签订)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愿将全家福靖边中心店内蒙特产专柜所有投资费用按以下规则进行股权分配:1、乙方将前期所投资的合同费用 元,以及2009年9月11日所提供的 元按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计 元。2、甲方将所投资的费用包括柜台费、发货运费、三轮费、员工就职所花费用(2009年8月21日2009年10月18日) 元;以及阿恋家2009年9月16日2009年10月18日发货费用 元;包头二子9月15号发货费用 元;东胜巴特10月8号发货费用 元;府谷陈玉霞10月8号发货费用 元;2009年9月
2、15日2009年11月15日从金瑞取货共价值 元。共计 元,加上全家福第一个月员工工资 元,共合计 元,按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3、甲方投资计 元,乙方所投资 元,共计投资 元,经计算甲方所占股权为 %,乙方所占的股权为 %,四舍五入后甲方占 %股份,乙方占 %股份。4、分配后的专柜为甲乙二人共同所有,所有开销包括进货费用、员工管理费、员工工资、运费及店内所进行的活动费用、电子称费用及扣、罚款费用由甲乙两人按股权多少共同承担。若乙方不及时付清所应付的款项,则甲方有权视乙方为单方面撕毁协议。5、此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用,若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协议书,则甲方有权自行酌情处理乙方所占的股权,不予退还其所投资金。6、每月结帐由所占股权多的甲方结算帐款,经双方共同清算后,按协商过的比例进行统一分配。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至2010年8月25日止。甲方: 乙方:二00九年 月 日 股 权 分 配 协 议 书 二00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