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 地 址: 邮码: 电话: 代理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 国 市(区)。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
2、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 个月需向制造商寄
3、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正当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保 密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
4、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 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
5、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 美元按 %收佣。 2. 美元按 %收佣。 第十六条 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
6、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九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
7、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 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六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七条 赔 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变 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九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 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二条 仲 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 国 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 代理人: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