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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基础》课件第十三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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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课程目标第十三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知识目标:1.了解仲裁的概念及仲裁机构的设置、经济审判的概念2.理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经济审判中的管辖制度3.掌握仲裁的程序及其效力、经济审判的程序及效力能力目标:1.能解释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的基本程序2.能应用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制度,处理现实经济生活出现的经济纠纷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经济仲裁2经济审判第一节 经济仲裁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仲裁、仲裁法概述2仲裁协议3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4仲裁程序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6仲裁裁决的执行7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仲裁、仲裁法概述(一)仲裁和仲裁法(二)仲裁的适用范围(三)仲裁法

2、的基本原则(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一)仲裁和仲裁法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法就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3)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两类纠分不能仲裁:(2 2)婚烟、收养、监护、扶养

3、、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婚烟、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2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不能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3、依法解决原则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即,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1)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其依法独立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仲裁独立于审判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3、依法解决原则 仲裁应根据事实,依法合理解决纠纷,这是公正处理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

5、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受理,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回避仲裁,费钱误时又失信 手捧法院的裁定书,某私营业主吴某懊悔不迭,噢,当初要是听下属小田的建议直接仲裁,也不至于现在既延误时间又赔上诉讼费,真是得不偿失。原来,吴某两年前将一批轻纺原料卖给某

6、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为对其中一批货作降价处理,双方又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去年九月份纺织厂转制,新业主罗某不认旧帐,双方发生争议,吴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余款,当时下属小田提醒按协议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吴某认为自己有朋友在法院,还是向法院起诉为好,于是起诉时隐瞒了有仲裁约定的补充协议,法院开庭前,纺织厂向提交了补充协议并以双方已有仲裁约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遂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7、理,但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吴某隐藏补充协议不提交,其结果是费钱又误事,而且还落了个不守信的名声。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仲裁法概述(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

8、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一)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三)仲裁协议的形式(四)仲裁协议的效力(五)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1.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2.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3.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

9、二)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仲裁协议无效。(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的内容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

10、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仲裁事项必须“明确”、“可裁”。(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所以仲裁事项必须具体明确。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的内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约定不明,仲裁意愿难实现 某金属厂常与外地发现业务关系,但总担心发了货拿不到钱,到被告所在地打官司又怕地方保护主义,一次偶然的机会听说仲裁不实行地域

11、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在本地仲裁,而且仲裁和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于是在许多购销合同中写上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没有明确由哪一方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久,广西一客户拒付货款,双方关系恶化,金属厂遂向自己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该仲裁条款仅有仲裁意思表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又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

12、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未约定,如属合同条款,当视为履行合同的一切纠纷,无须补充。但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就必须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要由双方在协议中选定。本案金属厂因未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导致仲裁愿望落空,只好再另行向广西当地法院起诉。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形式(三种)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订立时间】仲裁协

13、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的效力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的效力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

14、的起诉。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的效力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一节经济仲裁【知识链接】人民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经济纠纷的例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第一

15、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的效力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五)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1.仲裁协议的无效2.仲裁协议的失效3.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五)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1.仲裁协议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

16、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口头订立仲裁协议;(5)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决议的。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五)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2.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17、(4)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第一节经济仲裁【知识拓展】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五)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3.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18、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二)仲裁协会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一节经济仲裁【知识拓展】仲裁委员

19、会的组成 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是社会

20、团体法人,其职责:一是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二是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二)组成仲裁庭(三)开庭和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1.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

21、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井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一节经济仲裁【知识链接】仲裁当事人的权利(1 1)当事人提请仲裁权;)当事人提请仲裁权;(2 2)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提

22、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3 3)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4 4)申请仲裁员回避权;)申请仲裁员回避权;(5 5)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权;(6 6)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7 7)辩论的权利;)辩论的权利;(8 8)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9 9)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1010)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权;(1111)请求补正仲裁裁决书错误权;)请求补正仲裁裁决书错误权

23、;(1212)为实现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为实现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13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二)组成仲裁庭1.仲裁庭的组成2.仲裁员的回避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二)组成仲裁庭1.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或者1名仲裁员的独任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的确定首先采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1)合议仲裁庭(2)独任仲裁庭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二)组成仲裁庭1.仲裁庭的组成(1)合议仲裁庭

24、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二)组成仲裁庭1.仲裁庭的组成(2)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二)

25、组成仲裁庭2.仲裁员的回避(1)提出回避的事由规定(2)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3)回避的决定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二)组成仲裁庭2.仲裁员的回避(1)提出回避的事由规定 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二)组成仲裁庭2、仲裁员的回避(2)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

26、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二)组成仲裁庭2.仲裁员的回避(3)回避的决定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27、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申请仲裁员回避案 四力机械厂与天鹏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有关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天鹏研究所所在地A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力机械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四力机械厂向 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仲裁员甲、乙、丙三人成仲裁庭,甲为首席仲裁员,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但在首次开庭后的一段时间内,四力机 械厂曾两次在A市见到仲裁员丙和天鹏研究所的人一起吃饭,于是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要求仲裁员丙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他们是朋友关系,私

28、下一块吃饭未尝不可,便驳回了四力机械厂的回避申请。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乙、丙意见互相对立,甲遂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乙对此拒绝签名。仲裁裁决作出后,天鹏研究所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力机械厂随后也向该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是丙没有回避,违反了有关法律,同时仲裁裁决是按甲一人的意见作出的,并不符合多数原则,且乙没有在裁决上签名。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问题】1.四力机械厂提出要求仲裁员丙应该回避是否合法?为什么?2.仲裁员甲一人的意见能作为裁决依据吗?原因何在?3.四力机械厂认为乙没有在裁决书上签名的行为不合法,这是否正确?为什么?4.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9、双方的两个申请?法律依据何在?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分析】本题的考点是仲裁员回避的事由、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仲裁裁决作出的依据、仲裁裁决书的签名、同时存在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这主要是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和应用,详细规定如下:1.合法,仲裁员丙应该回避。丙既与一方当事人是朋友,又在仲裁期间私自会见当事人,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丙应当回避。2.能。本案中三名仲裁员无法形成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甲依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 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

30、意见作出。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分析】3.四力机械厂认为仲裁员乙不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的行为不合法,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本案中乙对裁决有不同意见,可以不签名。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分析】4.法院应分两步处理:第一,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第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

31、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能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天鹏研究所没有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没有管辖权,所以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第一节经济仲裁【典型案例】【分析】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

3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丙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仲裁法第58条第3项规定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法院可以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同时,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所以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1开庭2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1开庭(1)仲裁应当开庭(2)仲裁不公开进行(3)延期开庭(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规定

33、(5)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规定(6)证据的提供(7)专门性问题鉴定的法律规定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1开庭(1)仲裁应当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1开庭(3)延期开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经许可中

34、途退庭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1开庭(5)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6)证据的提供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7)专门性问题鉴定的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

35、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2裁决(1)先行调解的法律规定(2)裁决规则与裁决书(3)裁决书的补正与生效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2裁决(1)先行调解的法律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

36、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2裁决(2)裁决规则与裁决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

37、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三)开庭和裁决2裁决(3)裁决书的补正与生效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一节经济仲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第一节经济仲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

38、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一节经济仲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

39、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如果确有仲裁法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一节经济仲裁六、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一节经济仲裁【知识拓展】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

40、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节经济仲裁七、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会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可

41、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一节经济仲裁七、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

42、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节经济仲裁【背景资料】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不赔偿。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某商场的理由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法规提示】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43、。”“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课堂练习第二节 经济审判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经济审判的概念2经济审判机构及其收案范围3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4经济纠纷审判程序第二节经济审判一、经济审判的概念 经济审判是经济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活动。【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涉外经济案件和

44、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第二节经济审判二、经济审判机构及其收案范围(一)审判机构(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第二节经济审判二、经济审判机构及其收案范围(一)审判机构审判机关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二节经济审判二、经济审判机构及其收案范围(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3)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工业产权纠纷案件(7)企业破产案件(8)企业联营、承包经营

45、、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9)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是指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4种。(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三)移送管辖(四)指定管辖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此处,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三类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归类。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一)

46、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此处,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三类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归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进行第一审的,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的,可向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管理辖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节经济审判【知识链接】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

47、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3.协议地域管辖 4.专属地域管辖 5.共同地域管辖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

48、的案件管辖 (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即普通管辖,依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受诉人民法院,即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当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时,以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二)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49、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二)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二)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 (

50、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二)地域管辖 3.协议地域管辖 协议地域管辖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但在选择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二)地域管辖 4.专属地域管辖 专属地域管辖指基于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以下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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