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案例【案情】2004 年 6月,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是深交所中小企业板第一家发行挂牌的企业,一时引得万众瞩目。这家从事有机化工产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从创办初期十几万元的校办工厂,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就发展成为现有总资产10亿元,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公司。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 5月28日采取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3000万股A股,该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41 元,发行总市值402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可募集资金38560万元,将用于投资新的生产项目。通过上市发行筹集的资金,帮助公司成功上马新
2、的生产项目,继续保持在化学药品原药产业中的竞争优势地位,并且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思考导入课程目标第十章 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目标:1.了解证券的概念、特征、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的种类。2.理解股票与债券的异同、发行的程序和方式。3.掌握证券发行的条件,掌握股票、债券交易、上市的一般规则。4.熟悉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上市公司持续信息 公开制度的要求。能力目标:学习分析案例,识别证券违法行为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证券及证券法概述2证券发行3证券交易与上市4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证券的概念及特征2证券的种类
3、3证券市场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长期筹措资金,面向社会公众出售的、记载并表示购买者一定权利的投资凭证,专指依法规范的证券,即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和其他依法认定的证券。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2)证券具有流通性。(3)证券具有要式性。即证券的制作和转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和条件方能产生法律效力。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二、证券的种类(一)股票(二)公司债券(三)证券投资基金券(四)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二、证券的种类(一)股票1.普通股和优先股2.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3.内资股和外资
4、股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二、证券的种类(一)股票1.普通股和优先股(1)普通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它是股票的基本表现形式。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2)优先股 在公司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享有优先权的股票。公司在分配股息时,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和红利分配。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二、证券的种类(一)股票2.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1)国有股 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2)法人股 由企业法
5、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其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3)社会公众股 个人或机构以其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二、证券的种类(一)股票3.内资股和外资股(1)内资股 由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港、澳、台投资者除外)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也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称为A股)。(2)外资股 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称为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后者以境外上市地的英文名称中的第一个字母命名,如H股(香港)、N股(纽约)、S股(新加坡)。外资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二、证券的种类(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6、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股票相比,公司债券具有风险小、收益稳定、优先受偿、有偿还期限特征。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前者在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后者在转让时仅以交付债券即可。(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二、证券的种类(三)证券投资基金券 证券投资基金券是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投资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券在基金中的比例来分享基金盈利,同时分担基金亏损。证券投资基金券具有集牟投资、专家经营、分散风险的特点。投资基金按照受益凭证是否
7、可以赎回,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二、证券的种类(四)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指立法上尚未规定,但具有证券性质和特点,需将其纳人证券范围调整的证券品种。这是一条灵活性的规定,以便适应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知识链接】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区别它们所体现的关系不同。股票所体现的是股权关系,债券所体现的是债权关系,而基金券所体现的则是信托关系。资金投向不同。由于股票和债券是融资工具,其融资投向主要在于实业,而基金由于是信托工具,其投向则在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收益与风险不同。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市风险较大;债券的收
8、益是既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基金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其运作方式较为灵活,可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而风险较小。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三、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主体(二)证券市场的作用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三、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主体1.证券发行人。2.投资者。3.证券交易所。4.证券经营机构。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6.证券交易服务机构。7.证券业协会。8.证券监管机构。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三、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主体1.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公司(企业)、政府和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的组织形式很多,但只有是股份公司才能发行
9、股票。2.投资者。投资者是指在资本市场,从事投资的人们。投资者付出的是资本,承担的是商业风险,收取的是盈利。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三、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主体3.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我国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三、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主体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
10、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6.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指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以及为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三、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主体7.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自律性会员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8.证券监管机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是依法对证券市场实
11、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的专门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三、证券市场(二)证券市场的作用1.配置资源2.筹集资金3.分散投资风险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四、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守法和禁止欺诈原则(四)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法概述第二节 证券发行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证券发行概述2股票的发行3公司债券的发行4证券承销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一)证券发行的定义与特征(二)证券发行的分类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一)证券发行的
12、定义与特征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特征:1证券发行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获得相应的资金。2证券发行是发行人向社会各类投资者从事的技术性较强的筹资活动,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则。3证券发行本质上是指发行人发行资本权利凭证的行为。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发行的分类.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单位发行.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发行的分类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单位发行 依据发行证券的种类,证券发行可以分
13、为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单位发行三种类型。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发行的分类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公开发行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2)非公开发行证券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发行的分类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1)直接发行。又称自办发行,是指筹资者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证券中介机构不参与或者只参与小部分的工作。直接发行的不足之处在于
14、发行风险由筹资者独立承担,会影响资金的筹集。(2)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通过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发行。这种发行方式成本较高成本较高,但风险比较小风险比较小。第二节 证券发行二、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一)股票发行条件(二)股票发行程序第二节 证券发行二、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条件 2.增资发行新股第二节 证券发行二、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
15、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6)发起人在近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证券发行二、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条件 2.增资发行新股条件 具备健全且
16、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第二节 证券发行【知识拓展】配股条件(6+3 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第二节 证券发行【知识拓展】公开增发(6+3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1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 1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二节 证券发行【知识链接】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最近I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18、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证券发行二、股票的发行(二)股票发行程序1.上市辅导2.保荐3.报送募股申请等文件4.证监会受理申请和初审5.发审委审核6.证券承销第二节 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三)公司债券发行程序第二节 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1.公司债券的概念2.债券的分类第二节 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1.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性质不同。股票表
19、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2)收益不同。股票持有人是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息、红利;债券持有人则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有权依事先约定的利率计取利息。(3)承担风险不同。债券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相对于股票持有人要小。(4)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的权利不同。股票持有人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债券持有人则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节 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2.债券的分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不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
20、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做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节 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普通债权发行条件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第二节 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普通债权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
21、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第二节 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普通债权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
22、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第二节 证券发行【典型案例】2012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该公司截至2013年底净资产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到期债务均已偿还,计划于2014年3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问题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多少万元?分析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时,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截至2013年底,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1000万元,净资产额为5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40%=2000万元),
23、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得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第二节 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最近3 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 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l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其他规定。第二节 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
24、债券发行程序1.作出发行债券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2.提出债券发行申请提出债券发行申请时应当提交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办法、由债券资信评估机构对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等文件。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制作公司债券;5.进行公司债券认购。第二节 证券发行【典型案例】甲、乙、丙三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净资产4 000万元,为扩大生产经营,向省政府申请发行 3 000万的公司债券。经批准后,该公司印制了记载票面金额、利率、企业名称及债券发行
25、日期和编号的债券,并雇用人员到街头销售。问题该公司发行债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该公司发行债券的行为不合法。其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其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其三,该公司销售证券的程序不合法。第二节 证券发行四、证券承销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承销业务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又称代理发行,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对发行人而言,这种承销方式风险较大,但承销费用相对较低。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
26、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第二节 证券发行【知识拓展】证券承销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第二节 证券发行【举例】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证券公司乙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
27、,甲公司又与另一证券公司丙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人。甲与乙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与丙的协议属包销协议。第二节 证券发行【典型案例】天涯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于2006 年 2月10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立,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公司决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筹集资金。2006 年 8月28日,该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了一份增资扩股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本次发行的新股一律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额为人民币1 元,拟发行 6 000万股,并委托大海证券公司独家承销。(2)如果一切进展
28、顺利,新股销售时间将安排在2007 年 2月2日至6月2日之间进行。问题上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第二节 证券发行【典型案例】分析 证券法第32 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 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案中,该次股票发行的每股面额为1 元人民币,拟发行 6000万股,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应当过由承销团承销,委托大海证券公司独家承销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第33 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而本次新股配售超过了90日,因而是违法的。第三节证券交易与上市本章目录 CONTE
29、NTS PAGE 1证券交易2证券上市3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4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一、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所有人将已经发行并且已交付的证券依一定的程序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证券交易的一般条件: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二、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30、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1股票上市的条件 2债券上市 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二、证券上市1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二、证券上市2债券上市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 年以上;(2)
31、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同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三、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证券交易的暂停,是指已获准上市的证券,因公司一定事由的发生,由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决定或自动停止其在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的情形。证券交易的终止则是指已获准上市的证券,因发生法定事由,由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资格的情形。1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2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第三节
32、 证券交易与上市三、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1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暂停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 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三、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1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 年
33、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三、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2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 年连续亏损。终止: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
34、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知识拓展】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35、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五、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依法公开公司信息的法律制度,持续信息公
36、开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一)中期报告(二)年度报告(三)临时报告 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典型案例】立华矿业公司属于上市公司,2006 年 5月10日,该公司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当 年 8月20日又递送了中期报告。这两份报告都报告了经营状况,并附有财务报告和股份最多的前 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当年 9月2日,该公司董事长因突发脑溢血病故,公司工作一度有些混乱,所以一直未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问题该公司上述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第三节 证券交易与上市【典型案例】分析 证券法第66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37、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据此,立华矿业公司应当在2006 年 4月底以前报送年度报告。证券法第65 条和第66 条,分别规定了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其中中期报告的内容,不要求 申报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证券法第67 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被称为重大事件的就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该
38、公司董事长突然病故,属于董事发生变动,应当上报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证券交易禁止行为2对特定人员的交易行为的限制3证券监管4法律责任 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证券交易禁止行为 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主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主要有:(一)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三)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四)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五)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证券交
39、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知识链接】内幕信息(1)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
40、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知识链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证券交易禁止
41、行为(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市场假象,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证券法第77条、80条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知识链接】证券法第77条、80条规定 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
42、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举例】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人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 001万股,占流通
43、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利用个人账户炒作股票的行为。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三)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44、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证券交易禁止行为(四)禁止欺诈客户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45、任。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五)其他禁止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的其他禁止行为,是指除上述所列禁止行为之外的其他可能影响正常证券交易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如:如:在证券交易中,严禁账外交易、另列非法账户;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等等。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二、对特定人员的交易行为的限制(一)对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二)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的限制 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二、对特定人员的交易行为的限制(一)对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
46、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终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
47、股票。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二、对特定人员的交易行为的限制(二)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证
48、券交易禁止行为三、证券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是以中国证监会为主体,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为补充。(一)证监会(二)证券业协会(三)证券交易所 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三、证券监管(一)证监会:1.职权2.执法手段: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三、证券监管(一)证监会1.职权:证券法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规章、规则,依法行使核准或审批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和各类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以及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三、证券监管(一)证监会2.执法手段:现场调查
49、取证;就调查事件情况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或封存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证券交易资料等;查询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帐户,并根据情况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证监会在全国中心城市设 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作为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三、证券监管(二)证券业协会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证券公司为主要会员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三、证券监管(三)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作了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所除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和维护市场运行外,还依法承担着监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等监管职责。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四、法律责任(
50、一)法律责任的主体(二)法律责任的形式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四、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主体证券发行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保荐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内幕知情人员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四、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形式 证券法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主要形式有: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依法处理,责令关闭,退还资金,取缔,撤销证券任职或从业资格,暂停或撤销证券自营业务、相关业务许可,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警告,罚款,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