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样买卖契约书立货样买卖契出卖人 商行负责人 称为甲方,同承买人 商店主 称为乙方,兹为 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 货物,如契约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货样同品同种类同质的货物 件,甲方应于 日内义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契约。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本件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 仟 佰元共人民币 万 仟 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契约。 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 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得为契的解除如有损害亦可请求赔偿。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契约,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契约等情况。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