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金额确定及还债和解契约书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赊帐债务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让方式和解。争执内容:甲、双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维持商品(铜板、钢管等钢铁制品)交易契约,其赊帐债务的余额,甲方主张享有债权人民币x x元整,乙方则主张不负任何债务,经调查甲、乙双方的帐簿、票据后,双方和解如下:第一条 乙方承认本日积欠甲方赊帐债务人民币 元整,并自本日起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日息x分计算全部利息,并承担偿还义务。第二条 乙方对前条债务的本金人民币 元整,如下分次亲自送达或送至甲方住所。1.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支付 元整。2. 年 月
2、日(最后一次)前支付人民币 元整。第三条 若乙方如期支付前条的债务,得免除第一条所述的利息支付。第四条 乙方对于第二条所载的分期付款方式若有任何一次延迟支付,则无须甲方通知、催告,立即丧失契约的期限利益。乙方除须一次付清第一条所载金额扣除已支付金额的余额外,同条规定所孳生的利息亦须一次付清。第五条 根据前条,乙方应于丧失契约期限利益日一次付清本金余额与利息合并的金额。若再有延迟,则自当日起讫清偿日止,应加前述金额以日息x分计算全部利息。第六条 乙方根据第二条分期付款以清偿债务时,所开出支票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该付款期最后期限。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确定除本契约外,并无任何债务关系。第八条 有关本契约的纠纷,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管辖法院为第一审法院。以上和解契约成立。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债权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债务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