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来料加工合同中外来料加工合同甲方:中国公司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_乙方:国公司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_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加工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_(产品)_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第二条 交货乙方在合同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提供_原材料,并负责运至_车站(经_港口)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_个月内将加工后的成品_套负责运至_港口交付乙方。第三条 来料数量与质量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_%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和规格标准。如
2、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给甲方应交付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得向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特此同意确认。第四条 加工数量与质量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第五条 加工费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_年为每套_币_元;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_ 币_元;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第六条 付款方式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1个月,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加工费。第
3、七条 运输与保险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第八条 不可抗力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第九条 仲裁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提请中国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在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条
4、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_套由甲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第十一条 合同的续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_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请协商。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与文字本合同正本一式_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以中、_两国文字书就,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其他1.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运输及保险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的_%.2.甲方收到原材料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数量不足,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第十四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_(盖章)乙方:_(盖章)代表:_代表:_年_月_日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