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令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定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国 务 院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