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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GBZ 331—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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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CCS C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33120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technical service2024-05-09 发布2025-05-01 实施GBZ 3312024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24基本要求.35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36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97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效果评价.138质量控制.16附录 A(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记录表.19附录 B(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程序.20附录

2、C(资料性)职业卫生调查相关表格.23附录 D(资料性)现场采样与测量计划记录表.30附录 E(资料性)采样器流量准确性测定.31附录 F(资料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表格.32附录 G(资料性)检测结果处理.53附录 H(资料性)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格式.60附录 I(资料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要求及相关表格.62附录 J(资料性)管道内气体压力、风速、风量检测.67附录 K(资料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参数检测相关表格.71附录 L(资料性)建筑卫生学检测相关表格.74附录 M(资料性)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适合性检验.75附录 N(资料性)质量控制相关表格.79参考文献.86GBZ

3、3312024II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世标、张伟军、牛东升、温翠菊、闫慧芳、胡伟江、张华东、邱永祥、杜欢永、邹剑明。GBZ 3312024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

4、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质量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GB/T 6719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 11713高纯锗能谱分析通用方法GB/T 14056.1表面污染测定第一部分:发射体(Emax0.15MeV)和发射体GB/T 16145环境及生物样

5、品中放射性核素的能谱分析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25915.3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第 3 部分:检测方法GB 520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114密封放射源及密封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8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GBZ 119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

6、BZ 125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7X 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39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GBZ/T 141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3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现行有效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82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GBZ/T 189(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32核电厂职

7、业照射监测规范GBZ/T 233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256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GBZ/T 277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30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33120242WS/T 184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能谱分析方法WS/T 75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WS/T 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HJ 898水质总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HJ 899水质总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HJ 1126水中氚的分析方法EJ/T 900水中总放射性测定蒸发法EJ/T 1008空气中14C 的取样与测定方法EJ/T 1047尿中氚的分析方法EJ

8、/T 1075水中总放射性浓度的测定厚源法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occupational health technical service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3.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occupational health technical service institution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3.1.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occupational hazards regular

9、detection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确定的周期,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全面识别和检测,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进行判定的一种技术服务活动。3.1.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in current condition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劳动者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防控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技术服务活动。来源:GBZ/T 277,3.8

10、,有修改3.1.5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效果评价effect assessment of facitity controls and personalprotective equipment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进行评价的一种技术服务活动。3.2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

11、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E峰接触浓度(Peak Exposures)MAC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GBZ 331202434基本要求4.1机构与人员4.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报告审核人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4.1.2参

12、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岗前专业培训,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4.1.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的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2信息公开与报送4.2.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在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在本机构网站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见附录 A。4.2.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在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13、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4.2.3涉及国家秘密、军工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职业卫生服务信息,不应纳入信息公开与报送范畴。4.3委托检测4.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因检测项目限制、样品保存时限以及样品运输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测量或样品测定,但样品现场采集、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不得委托。4.3.2委托检测应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相应责任。4.4个体防护4.4.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有效性。4

14、.4.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安排本单位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工作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必要时携带便携式剂量报警仪。5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5.1工作程序5.1.1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以下简称“定期检测”)工作流程包括合同评审及签订、资料收集、职业卫生调查、现场采样与测量计划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含现场采样与测量、实验室分析等)、分析与评价、定期检测报告编制、报告审核与签发、资料归档等。5.1.2定期检测工作程序应符合附录 B 中 B.1。5.2工作内容及要求5.2.1合同评审及签订5.2.1.1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开展合同评

15、审。5.2.1.2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5.2.2资料收集5.2.2.1通用性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单位概况: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人单位注册地址及工作场所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产品及年产量、在册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法定代表人GBZ 33120244(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b)工程技术资料:用人单位主要原辅材料名称、成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与用量;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联产品及其产量;辐射源项;生产岗位(工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种类

16、、数量及分布;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5.2.2.2用人单位最近 1 次定期检测或职业病危害评价资料。5.2.3职业卫生调查5.2.3.1职业卫生调查应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进行,并满足以下要求:a)至少应由 2 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b)覆盖技术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场所和岗位(工种),至少应包括 1 个工作班内的所有工作内容;c)调查人员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前拍照(摄影)并注明拍摄时间,应归档保存。5.2.3.2职业卫生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基本信息:投产时间、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在册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数量;b)原、辅材料和产品情况:生产过程中各工作场所主要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

17、、中间产品、联产品及副产品的年用量或产量、物理状态、主要成分、使用岗位(工种);c)辐射源项概况: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状态、活度、出厂日期、数量或最大日操作量、位置分布等,射线装置名称、型号、数量、主要参数、射线种类等;d)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情况:生产工艺及工序,生产设备名称、数量(总数量和运行数量)、型号及规格、操作岗位(工种)以及布局;e)劳动定员:各岗位(工种)的作业人数(总人数、每班人数)、工作班制、工作地点及内容、作业类型和工作时间;f)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各岗位(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接触时间等。对于流动作业、非常规作业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不稳定的固定作

18、业,调查其浓度(或强度)波动时机、流动作业地点、接触时间和接触频度(每班接触次数,每次接触时间以及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采用定点检测结果评估劳动者一个工作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时,应分时段或工作地点调查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接触时间;g)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工作场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类型、名称、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情况;h)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工种)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类别、型号或规格、佩戴情况和更换周期。5.2.3.3职业卫生调查的记录表格参见附录 C 中 C.1。5.2.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5.2.4.1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

19、程分析、资料分析和检测检验等方法,对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和特殊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及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范围应包括:a)国家已发布职业接触限值的;b)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c)国家已发布职业卫生检测方法的;d)其他对劳动者健康有影响的。5.2.4.2存在以下情况时,应通过检测检验识别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a)对于成分不明的有机化学品,开展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以识别存在的化学物质;b)对于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不明的粉尘,开展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以确定粉尘性质。5.2.5现场采样与测量计划制定5

20、.2.5.1在制定现场采样与测量计划之前,明确检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已发布职业接触限值和职业卫生检测方法的。GBZ 331202455.2.5.2现场采样与测量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地址、检测任务类别及检测任务编号;b)检测项目、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空气收集器、采样与测量仪器类型、样品保存条件和期限;c)工作场所、岗位(工种)及采样与测量地点(对象、时机或点位);d)采样与测量方式、采样与测量时长、采样与测量时段、样品数量、采样流量、采样与测量日期;e)采样与测量地点设置示意图。5.2.5.3现场采样与测量计划的记录表格参见附录 D。5.2.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21、测5.2.6.1现场采样与测量前准备开展现场采样与测量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现场采样与测量计划做好以下准备工作:a)应准备符合采样与测量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流量/量程/能量范围、测量射线种类、时间响应、防爆性能等)、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等情况;b)应做好采样器气密性检查、设定流量准确性测定和仪器领用等工作,并做好记录。采样器设定流量的准确性测定参见附录 E;c)噪声测量前应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测量后应以测量模式对标准声源进行测量,如偏差大于0.5dB,本次测量结果应当舍弃,并更换测量仪器重新进行测量。其他物理因素测量设备按照GBZ/T 189(所有部分)的要求在测量前进

22、行校准;d)现场采样所需的空气收集器和试剂等材料应验收并确认合格。对购买的每批次空气收集器进行验收,测定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本底值和解吸(或洗脱/消解)效率,空气收集器中待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本底值原则上应低于所选用方法的检出限,平均解吸(或洗脱/消解)效率原则上不低于 90%,并做好验收记录。5.2.6.2现场采样与测量5.2.6.2.1现场采样与测量应在正常生产和排除人为干扰情况下进行,现场采样与测量情况应拍照(摄影)并注明拍摄时间。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及特殊要求不能拍照(摄影)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确认材料。5.2.6.2.2现场采样与测量的通用要求:a)应至少由

23、2 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b)采样与测量时应观察和了解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核实采样与测量对象(或地点、点位)及检测项目等信息;c)采样与测量时应经常性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d)采样与测量应覆盖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部工作场所和岗位(工种),且不少于 1个工作班;e)采样与测量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安全卫生要求,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5.2.6.2.3除满足本标准 5.2.6.2.2 条外,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的现场采样与测量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物理因素测量符合 GBZ/T 189(所有部分)的要求;b)化学有害因素的采样对象(地点)及数量符合 GBZ 15

24、9 要求,并符合:1)采用个体方式,当能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时,采样对象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其余的采样对象随机选择;2)采用定点方式,对于固定岗位(工种),1 个3 个相同工位选择 1 个工位进行采样;4个10 个相同工位选择 2 个工位进行采样;超过 10 个相同工位至少选择 3 个工位进行采样。对于流动岗位(工种),将劳动者工作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地点或移动范围内的工作区域均作为采样地点。c)化学有害因素的采样方式、时长和时机满足以下要求:1)职业接触限值为 PC-TWA 的化学有害因素原则上采用长时间采样,流动岗位(

25、工种)优先采用个体采样。采样时长应符合 GBZ/T 160、GBZ/T 192(所有部分)和 GBZ/T 300GBZ 33120246(所有部分)的要求,覆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部工作内容,且固定岗位(工种)采样时间不少于劳动者每班接触时间的 25%,流动岗位(工种)采样时间不少于劳动者每班接触时间的 50%。因空气收集器为液体吸收管和采气袋等无法进行长时间采样的,可采用短时间分段采样方式,采样时段不少于 2 个,采样间隔不小于 1h;2)职业接触限值为 PC-STEL 或按 PE 进行评价的化学有害因素,劳动者接触浓度无明显波动时,可不进行短时间采样;劳动者接触浓度存在明显波动时,应在劳

26、动者接触浓度高的工作地点及时段进行相应的短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一般为 15min;3)职业接触限值为 PC-TWA 的化学有害因素,劳动者接触时间不超过 1h 时,可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和该化学有害因素的特性,参照其 PC-STEL 或 PE 进行检测和评价;4)职业接触限值为 MAC 的化学有害因素,应在劳动者接触浓度高的时段或工作地点进行采样。采样时长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接触时间和检测方法确定,但不应超过 15min。d)采样结束后立即密封样品,不应在采样地点处理样品(如打开滤膜夹或倒出吸收液),防止样品污染;e)采集的样品应有唯一性标识。采样时应采集样品空白,样品空白与样品为同一批次的空气收集器

27、,同一检测项目同一批次样品至少采集 2 个样品空白。当同一空气收集器同时采集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按要求最严格的危害因素执行。5.2.6.2.4除符合本标准 5.2.6.2.2 条外,放射性因素的现场采样与测量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X、中子等外照射测量,根据辐射源项不同,分别按照 GBZ 114、GBZ 115、GBZ 117、GBZ 118、GBZ 119、GBZ 125、GBZ 127、GBZ 139、GBZ 143、GBZ/T 141、GBZ/T 232、GBZ/T 233 等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下要求:1)在机房或屏蔽体(现场无机房或屏蔽体的除外,如行包检测仪、货

28、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和现场探伤等)外侧 30cm,距离地面高度 1m1.5m 区域进行巡测,记录辐射剂量率较高的位置,对巡测剂量率较高的点位和代表性位置进行定点测量,并注明其空间位置。需特别关注防护墙、防护门、观察窗、操作位、管线口、通风口及穿墙口等位置的测量;2)在防护门外侧 30cm 处,门体为推拉门或单扇平开门时,沿门体上缝、下缝、左缝、右缝和门体中间部位及锁眼部位进行测量。门体为双扇对开平开门时,还应对门体中缝进行测量;3)在铅玻璃观察窗外侧 30cm 处,对窗体上缝、下缝、左缝、右缝,窗体中部进行测量;4)在机房或屏蔽体顶层和下层进行测量,顶层关注点采用工作人员腹部位置(坐姿时取距上

29、层地板表面 0.5m 处,站姿时取距上层地板表面 1.0m 处)作为参考点;下层关注点参考采用工作人员头部位置(坐姿时取距下层地板表面 1.0m 处,站姿时取距下层地板表面 1.5m1.7m 处)作为参考点。巡测过程中,记录辐射剂量率较大值和检测位置。除巡测寻找较高的辐射剂量点外,还应在顶层前、后、左、右、中部选点测量;5)对中高能工业加速器(100MeV1TeV)重点部位(靶部件、限束光阑或准直器、束流管、偏转磁铁等)感生放射性进行测量;6)屏蔽体周围 50m 范围内有高于屏蔽体顶的建筑时,应测量侧散射辐射剂量水平;屏蔽体为单层建筑时,应测量天空散射辐射剂量水平;在屏蔽体外的建筑物楼层和地面

30、附近进行巡测,对辐射剂量率水平异常高的点位进行定点检测;7)定点测量时,每个测量点应连续记录不少于 5 次测量值,检测结果取平均值。b)表面放射性污染的直接与间接测量按照 GB/T 14056.1 的要求执行。c)氡及其子体浓度采样和测量按照 GBZ/T 182 和 GBZ/T 256 要求执行。d)总、总放射性活度浓度采样按照 GB/T 5750.13、HJ 898、HJ 899、EJ/T 900 和 EJ/T 1075等要求执行。e)放射性活度浓度采样按照 GB/T 16145 和 WS/T 184 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空气采样器在可能产生放射性气溶胶的作业时段进行样品采集。

31、对于室内工作场所,采样器应置于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需调查的位置,采样高度距地面 1.5m 高度处;2)采用大流量空气采样器采集样品,在现场应将滤膜采集面朝里对折两次,置于密封塑料袋内运输至实验室,使用压样机压制成与标样体积、形态相同的圆柱形样品,密封待测;3)碘盒样品应在现场置于密封塑料袋运输至实验室,装入样品盒,密封待测。GBZ 33120247f)尿中氚放射性活度浓度采样,可用新的尿液采集杯收集受检者晚上 10 时至次日早晨 6 时的尿液 100mL 以上,收集后加盖拧紧待测;g)空气中14C 放射性活度浓度采样可按照 EJ/T 1008 标准要求执行。5.2.6.2.5现场采样与测量记录的

32、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地址、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空气收集器、采样与测量依据;b)检测项目、检测岗位、采样与测量对象(或地点、点位)、采样与测量方式;c)样品编号、采样与测量设备及编号、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及测量结果;d)采样与测量时的生产状况、辐射源项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e)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气压)信息;f)采样与测量人员、复核人员、采样与测量日期。5.2.6.2.6样品运输、接收、流转和保存等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样品运输过程中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样品空白独立包装,并与采集样品一并放置、运输

33、、储存和测定;b)样品交接记录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样品编号、检测项目、样品数量、空气收集器、样品保存条件和期限、样品状态、采样日期、交接日期及交接人员等信息;c)样品出现异常,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如实记录,必要时重新采样;d)对于不稳定的样品,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5.2.6.3实验室检测5.2.6.3.1实验室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a)仪器设备的性能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且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b)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批准的检测方法,在样品保存有效期内进行检测;c)实验室应避免交叉污染,并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的要求。对天平室、理化分析室、热解吸室和能

34、谱核素分析室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并实时记录;d)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对仪器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状态、使用时间、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样品数量、检测项目和使用人等信息;e)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使用和配制需实时记录,记录应完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的名称、批号、生产单位、配制时的环境条件、配制浓度、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f)优先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配制标准溶液,低浓度的标准贮备溶液和标准系列溶液宜当日配制和使用;配制标准贮备溶液时,需记录配制过程,记录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名称、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和受控编号,所配

35、制标准贮备液的受控编号、配制过程、配制浓度、配制环境条件、配制日期、有效日期、配制人和复核人等信息。标准贮备液的配制记录宜与检测任务的样品检测原始记录一起归档保存,其他检测任务使用该贮备液时,可通过备注配制记录保存的检测任务编号进行溯源;g)标准物质、化学试剂、耗材和实验用水应进行验收,以确保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h)标准系列宜在每次使用时现用现配。除试剂空白外,标准系列不少于 5 个点。标准系列浓度最低点需在待测有害因素定量下限附近,浓度最高点的含量不能超过标准检测方法定量测定范围的上限值;i)样品分析前先测定样品空白(或基底/本底)和质量控制样品(质控样、加标回收样品或标准砝码,对能谱是指刻

36、度源或标准物质)。样品空白的测定含量一般应小于待测指标的定量下限。测定质控样和标准砝码的检测结果应在给定的参考值范围内,测定加标回收样品的加标回收率应在 90%110%之间;测定大批量样品时,每测定 50 个样品需再次测定一次质量控制样品,当质量控制样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时,继续测定样品,否则上一次测定质量控制样品后检测的样品应重新检测;j)样品测定含量宜在校准曲线的测定范围内,如含量超过测定范围,需将样品稀释后再行测定,计算时乘以稀释倍数;GBZ 33120248k)检测结果计算应使用各实验室做出的解吸(洗脱/消解)效率,不能直接采用标准检测方法中给出的解吸(洗脱/消解)效率;l)因保存时限有

37、要求需在现场进行测定的样品,可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进行检测,便携式检测仪器的性能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现场测定应在对样品无污染的场所进行,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实时记录;m)能谱刻度需进行能量刻度和效率刻度,按照 GB/T 11713 要求执行;n)氡及其子体浓度检测按照 GBZ/T 182 要求执行;o)总、总放射性活度浓度检测按照 GB/T 5750.13、HJ 898、HJ 899、EJ/T 900 和 EJ/T 1075等要求执行;p)放射性活度浓度检测按照 GB/T 11713 和 WS/T 184 等要求执行;q)氚放射性活度浓度检测按照 HJ 1126 和 E

38、J/T 1047 等要求执行,空气中14C 放射性活度浓度检测可按照 EJ/T 1008 标准要求执行。5.2.6.3.2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并按照要求划改、复核和签字,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单位名称、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实验室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仪器设备测定条件参数、解吸(洗脱/消解)效率、结果计算公式、样品处理方法、方法定量下限、最低定量浓度、收样日期、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和复核人员;b)标准贮备液配制情况、校准曲线配制情况、校准曲线的测定情况和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控样品来源或加标样品的配制过程、质控样品或加标样品

39、的测定结果和判定);c)样品编号、采样体积、样品空白和样品测定结果。5.2.6.3.3打印归档的标准系列和样品(包括样品空白和质控样品)检测谱图应有样品唯一性编号、样品进样时间、样品进样瓶位置(自动进样时)和谱图保存电子路径等信息,按电子路径能在电脑中溯源保存的检测谱图。5.2.6.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记录表格参见附录 F。5.2.6.5检测结果处理检测结果处理参见附录 G。5.2.7分析与评价5.2.7.1非放射性因素检测结果及结果判定中,应分别列出各岗位(工种)全部采样与测量对象(或地点、时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同时按岗位(工种)汇总检测结果,取接触浓度或

40、强度的最大值,依据 GBZ 2.1 和 GBZ 2.2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给出评价结论。5.2.7.2放射性因素按照检测点位汇总放射防护检测结果,取检测结果的最大值,依据 GB 1887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给出评价结论。5.2.7.3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岗位(工种、点位),应分析其超标原因。5.2.8定期检测报告编制5.2.8.1定期检测报告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a)由参与现场调查和(或)采样与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b)对资料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给出检测结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5.2.8.2定期检测报告的章节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检测与评价依据。列出现场采样与测量、实验室检测及结

41、果判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b)检测类别及范围。列出检测任务来源、检测类别和检测范围;c)用人单位概况。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工种)设置及生产制度、生产工艺及设备情况、辐射源项、原辅材料及产品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情况和劳动者作业情况;GBZ 33120249d)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对检测范围内工作场所/岗位(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和产生途径,列出接触时间及频度;e)检测项目确定。分析原辅材料、工艺及设备、劳动者接触情况,确定检测项目;f)现场采样与测量。包括现场采样与测量时的生产情况、布点

42、情况、采样要求(采样与测量方式、时长和频次)和现场环境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气压);g)检测结果分析与评价。列出本标准 5.2.7 条要求的内容;h)检测结论。给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列出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按岗位(工种、点位)给出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超标情况,分析超标原因,提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i)建议。针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的优先控制原则,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建议。对 GBZ 2.1 中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有害因素,提出可有效减少或避免接触的建议。5.2.

43、8.3分多次完成的检测任务,应注明当次检测范围,多个检测报告应通过检测任务编号进行关联。5.2.8.4检测结果报告单应包括但不限于:a)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及检测任务编号;b)检测项目、采样与测量依据、实验室检测依据、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采样与测量日期、实验室检测日期及最低定量浓度(注明采样体积);c)样品或测量编号、采样与测量时段(起止时间)、工作场所、岗位(工种、点位)、采样与测量对象(或地点、时机)及检测结果。5.2.8.5定期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报告单的格式参见附录 H。5.2.9报告审核与签发定期检测报告应有编写人、审核人和签发人(授权签字人)签名,检测报告应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44、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5.2.10资料归档5.2.10.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妥善保存。5.2.10.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影像资料、职业卫生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料。5.2.10.3技术服务归档材料应以技术服务项目为单位,在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后的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归档。5.2.10.4资料归档要求参见附录 I。6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6.1工作程序6.1.1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状评价”)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准备阶段包括合同评审及签订、资料收集、前期调查、职业

45、病危害因素分析及现状评价方案编制;实施阶段包括职业卫生调查及职业卫生检测;总结阶段包括分析与评价、现状评价报告编制、报告审核与签发及资料归档等。6.1.2现状评价工作程序应符合附录 B 中 B.2。6.2工作内容及要求6.2.1合同评审及签订合同评审及签订要求同本标准 5.2.1 条。6.2.2资料收集6.2.2.1通用性资料同本标准 5.2.2.1 条。6.2.2.2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气象条件(全年和夏季主导风向以及最小GBZ 331202410频率风向、风速、气温等)、辅助用室;应急救援设施与措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6.2.2.3用人

46、单位最近 1 次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以及近 3 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6.2.2.4用人单位近 3 年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既往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职业病发病资料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资料。6.2.3前期调查6.2.3.1调查要求同本标准 5.2.3.1 条。6.2.3.2调查内容除满足本标准 5.2.3.2 条外,原、辅材料和产品情况调查还应包括原辅料的厂内运输方式、储存方式、加药/投料方式、装卸方式和装卸周期;劳动定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调查还应包括劳动者作业方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调查还应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技术参数和维护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调查

47、还应包括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性能参数。6.2.3.3前期调查记录表格参见附录 C.1。6.2.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6.2.4.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同本标准 5.2.4 条。6.2.4.2重点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筛选6.2.4.2.1根据前期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筛选重点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如下:a)国家已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和职业卫生检测方法的;b)国家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和(或)职业卫生检测方法的,应结合劳动者接触时间、接触机会、接触人数和化学物质毒性、使用量及挥发性等综合分析。6.2.4.2.2符合筛选依据中任一情形的,即为重点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6.2.4.3检测项目的

48、确定检测项目的确定同本标准 5.2.5.1 条。6.2.5现状评价方案编制按照 WS/T 751 的要求,在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研读与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现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6.2.6职业卫生调查6.2.6.1职业卫生调查要求同本标准 5.2.3.1 条。6.2.6.2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职业卫生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生产运行状况:用人单位设计生产能力、工程变化情况和现行运行能力;b)总体布局情况:厂区总平面布置和各建筑物竖向布置情况;c)应急救援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工作场所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类型、名称、技术参数、数量、设置地点、运行及维护情况;d)建筑卫生学:包括主要建筑结构

49、和特征情况、通风、空气调节、采暖、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封闭车间还应调查气流组织情况;e)辅助用室:工作场所最大班人数及女工人数,设置的辅助用室名称、地点、数量和卫生设施;f)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包括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状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落实情况等。重点调查上述管理制度的执行及落实情况;GBZ

50、 331202411g)既往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议落实情况:用人单位上一次开展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落实情况;h)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6.2.6.3职业卫生调查的记录表格参见附录 C.2。6.2.7职业卫生检测6.2.7.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化学有害因素现场采样不少于 3 个工作班,物理因素和放射性因素不少于 1 个工作班,其他要求同本标准 5.2.6 条。6.2.7.2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6.2.7.2.1通风设施防护效果检测的通用要求通风设施的防护效果检测应具备以下要求:a)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且稳定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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